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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认识中国>>中国历代帝王>>清太宗 皇太极字号:
锐意改革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1-23  发表评论>>

皇太极通过“讲和”手段,争取时间,以达到“自固”的目的,在后金内部实行全面的社会改革措施。

1.南面独坐

皇太极为了加强以汗为首的中央集权,削弱八旗贝勒的权势,逐步废除反映氏族社会军事民主落后的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制度。他采取各种办法,狠狠打击足以与自己争权的三大贝勒的势力。当时,后金的决策机构议政会议被八主旗贝勒所控制,而三大贝勒又是其中能左右的力量,因此极大地束缚着汗权。早在天命十一年(1626年)九月,皇太极即汗位后,沿袭旧制,仍在每旗设总旗务大臣一名(即固山厄真),但是扩大了他们的权限,规定“凡议国政,与诸贝勒偕坐共议之,出猎行师,各领本旗兵行,凡事务皆听稽察”。同时又在每旗设佐管旗务大臣二员,调遣大臣二员,前者“佐理国政,审断状讼”,后者“出兵驻防,以时调遣,所属词讼,仍令审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诸贝勒掌管旗务的权力,而且使他们处在众多人员的监督和制约之中。天聪三年(1629年)正月,皇太极以关心三大贝勒身体健康为由,他说:“向因值月之故,一切机务,辄烦诸兄经理,多有未便。嗣后,可令以下诸贝勒代之,倘有疏失,罪坐诸贝勒”,于是“以诸贝勒代理值月之事”。这不仅削去三大贝勒每月轮流执政的大权,而且拉拢和团结其他贝勒为己用,从而提高了后金汗的地位。

可是,每当朝会和盛大庆典时,皇太极与三大贝勒居南面并列而坐,如同四汗,一同接受群臣礼拜,无疑有损汗的一尊形象。因此,天聪四年(1630年)六月,皇太极利用二大贝勒阿敏“弃滦州、永平、迁安、遵化四城”败归为口实,召集诸贝勒大臣会议,定阿敏罪状十六条,以“俨若国君”、“心怀不轨”、“丧失城池”、“扰害汉人”等罪名,将阿敏“革去爵号,抄没家私,送高墙禁锢,永不叙用”,以后“病卒于狱”。天聪五年(1631年)八月,在大凌河战役中,皇太极和三大贝勒莽古尔泰发生口角,莽古尔泰拔剑相向,皇太极以此把莽古尔泰治罪,革去大贝勒名号,降为一般的贝勒,夺其五牛录的属员,罚银万两及马匹若干。翌年,莽古尔泰因气愤“以暴疾卒”。

至此,三大贝勒只剩下大贝勒代善一人,是年十二月,当诸贝勒提出莽古尔泰“不当与上并坐”时,代善立即说:“我等奉上居大位,又与上并列而坐,甚非此心所安。自今以后,上南面居中坐,我与莽古尔泰侍坐于侧。”他主动请求退出并坐,得到皇太极允准。天聪六年(1632年)正月,皇太极废除“与三大贝勒俱南坐受”,改为自己“南面独坐”,这标志着汗权的确立。到了天聪九年(1635年)九月,皇太极召开诸贝勒大臣会议,指责代善对己不恭,众议代善“与皇上相左”,列了四条罪状,拟革去大贝勒名号,削除和硕贝勒职,剥夺十牛录所属人口,罚雕鞍马十匹,甲胄十副,银万两。但是皇太极心中有数,这不过是借题发挥,提高汗权而已,所以只罚银马甲胄。从此,威胁汗权的三大贝勒势力已除,皇太极实力大增,其余贝勒无力和他抗衡,使汗权得以加强和巩固。

2.机构改革

努尔哈赤时期,后金的国家行政机构很简陋,基本上是以旗代政,一职多能。皇太极为了适应后金政权的封建化和形势发展的需要,以协调满、蒙、汉关系,强化汗权,使其处于独尊的地位,因此逐步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国家行政机构。他要求“凡事都照大明会典行,极为得策”,故行政机构,多仿自明制。

天聪三年(1629年)四月,皇太极设文馆,“命儒臣分为两直,巴克什达海,同笔帖式刚林、苏开、顾尔马浑、托布戚等四人翻译汉文书籍;巴克什库尔缠,同笔帖式吴巴什、查素喀、胡球、詹霸等四人记注本朝政事,以昭信史”。随后,皇太极不断吸收汉人入馆理事,如范文程、宁完我、鲍承先、高鸿中、马国柱、杨方兴、高士俊等。文馆不仅是一个译书、记注的机构,一切往来国书及官员奏章都要经过它办理,而且它的大臣以奏议的方式陈述自己的政治主张,参与议政,可见它已是清代内阁的雏型。

天聪五年(1631年)七月,皇太极接受汉官宁完我的建议,仿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每部以贝勒一人领其事,下设承政、参政、启心郎等分掌其职。除吏部设满、蒙、汉承政各一人外,其余各部皆设满承政二人、蒙、汉承政各一人。参政、启心郎,除工部外,各设参政八人,启心郎一人,而工部设满参政八人,蒙、汉参政各三人,满、汉启心郎二人。其余办事笔帖式,各酌量事务繁简补授。虽然贝勒们分掌六部事务,但是他们和皇太极已不是原先的平列关系,而是封建的君臣隶属关系。不久皇太极为了直接控制六部,又进一步削弱贝勒的权力,下令“停王贝勒领部院事”,这样就把贝勒置于国家机构之外,皇太极独主政务。

崇德元年(1636年)三月,皇太极改文馆为内三院,即内国史院,负责撰拟诏令、编纂史书等;内秘书院,负责掌管和起草对外文书与敕谕、祭文等;内弘文院,负责讲经注史、颁布制度等。设置八承政,分管内三院事务。五月,皇太极又更定内三院官制,内国史院大学士一人,学士二人;内秘书院大学士二人,学士一人;内弘文院大学士一人,学士二人,其中以满人为主,兼有汉人和蒙古人。内三院的组织和职掌比文馆更完善、更扩大了。内三院的官员参加国家机密,成为皇太极处理政务的得力助手。

六月,皇太极在三院六部之外,设置都察院,其职掌是参加议奏、会审案件、稽察衙门、监察考试等,“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有骄肆慢上,贪酷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即使奏事不实,也不坐罪。该院的地位在六部之上,官员的设置与六部相同。与此同时,皇太极设立蒙古衙门,负责管理蒙古诸部事务,官制只分承政、参政二等,每等各有三、四员。到了崇德三年(1638年)七月,更定蒙古衙门为理藩院,设承政一员、左右参政各一员、副理事官八员、启心郎一员。

内三院、六部和都察院以及理藩院,合称三院八衙门,这是仿照明制建立起来的一套比较完整的国家机构。它虽然同八旗制度并存,但是已逐步取代早先八旗所行使的国家权力。皇太极通过这套政权机构,把权力集中起来。

皇太极在机构改革的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有些部门“办事多有缺失”,官员“不实心办事”,更有甚者“各部贝勒多在私家理事”。因此,他为了使国家行政机构,能够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促使各级官吏勤于职守,提高办事人员素质,不断充实官员队伍,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颁布官员升赏、黜罚、考核等法令,如制定《功臣袭职例》,后人根据先人功劳大小袭职,所谓“叙各官功次,赐之敕书”。又对部院各级官吏三年考绩一次,有功者赏,有过者罚,以此来督促官吏,做好工作。二是实行科举制,命生员参加科举考试,吸收大批汉族知识分子参政,这批人“小用之则小效,大用之则大效”,他们被输送到政府部门后,发挥了积极作用。

文章来源: 中国网综合 责任编辑: 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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