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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认识中国>>永不消逝的羌族文化>>历史字号:
羌族的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6-04  发表评论>>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在一九五八年七月七日建立了我国唯一的羌族自治县,实现了羌族人民长期以来梦寐以求的自己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愿望。

早在解放初期的一九五一年至一九五二年,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民主建政工作的开展,茂县就建立了沙坝羌族自治区、赤不苏羌族自治区和水沟子(即较场)羌族自治区,并在羌族聚居的三龙、黑虎、小北、曲谷、雅都、维城等六个乡建立了乡一级的自治政权。在民族杂居的区、乡也建立了民族民主联合政府。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六日,在茂县第四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成立了茂县民族民主联合政府(一九五六年十一月改称为茂县人民委员会)。在自治政府和民族民主联合政府中,羌族都占有相当的名额,并由羌族干部担任县长和区、乡长。各级自治政府和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建立,对于满足羌族人民参加政权的要求,动员羌族人民积极起来管理本民族、本地方内部事务,加强民族团结,推动各项工作,都起了良好作用。羌族人民十分感慨地说:“国民党反动派歧视我们少数民族,如今共产党把印交给了我们,我们一定要团结一条心,把羌族地方建设好。”

在建立区、乡一级自治政权以后,党和政府还着手在全县范围内对民族成分、民族关系、社会历史和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各族群众和民族上层爱国人士的意见,同时大力培养民族干部,为建立羌族自治县作准备。一九五三年至一九五六年,又多次进行了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不断增强各民族间的团结。民主改革的完成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实现,废除了封建剥削制度,建立了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制度,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为羌族自治县的建立奠定了基础。鉴于我国羌族聚居在阿坝藏族自治州内的茂县、汶川和理县,有着共同的民族特点,而且三县紧密相连,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都一样。因此,党和政府向三县各族人民提出了共同建立羌族自治县的建议,以进一步保障羌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更加迅速地推进羌族地区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这一建议,符合羌族地区的特点,充分反应了羌族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受到各族人民的拥护。一九五七年冬,茂县、汶川和理县都分别召开了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出了三县合并成立茂汶羌族自治县的决议,并由四川省人民委员会转呈国务院批准。党中央的关怀,国务院的决定,极大地鼓舞了羌族和其它各族人民,纷纷掀起了新的生产热潮,以迎接自治县的成立。经过积极的筹备工作,茂汶羌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于一九五八年七月五日在威州镇隆重召开。以羌族为主体,包括汉、回、藏等各民族在内的一百五十名代表欢聚一堂,共同商议管理自治县内部事务。代表们以极为振奋的心情,总结了羌族地区解放以来的成就,颂扬了党和民族政策的巨大胜利,讨论了自治县的五年发展规划。在亲密团结的气氛中,经过反复酝酿协商,慎重地选出了自治县正副县长、人民委员会委员和法院院长。七月七日,茂汶羌族自治县宣告成立。大会一致通过了向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政领导机关的致敬电。全县各族人民以十分喜悦的心情,张灯结彩,隆重集会,跳沙朗,喝咂酒,欢庆自治县成立,欢呼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光辉胜利。茂汶羌族自治县成立时,辖有十三个区、四十五个乡(公社),三个镇,县府设在威州镇。一九六二年经国务院批准,仍恢复汶川县、理县建制,茂汶羌族自治县只辖原茂县,县府设在凤仪镇。

茂汶羌族自治县的建立,更加保障了羌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自治县地方事务的自治权利。在自治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组成人员中,都以羌族为主体,同时各有关民族也有适当的名额,使自治县内各族人民的民族平等和当家作主的权利都得到了充分保障,也为各民族团结合作提供了有利条件。如在茂汶羌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羌族代表占百分之七十三点四,汉族代表占百分之二十二点三,回族代表占百分之三点六,藏族代表占百分之零点七。代表中,有羌族老红军战士,有工人、农民、教师、医生、解放军、农技人员、机关干部和爱国人士,充分体现了自治县内各民族和各阶层人民的大团结。这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羌族占百分之四十五点四五,回族占百分之九点一,汉族占百分之四十五点四五;县长、副县长中,羌族占百分之五十七点一。而且,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县长都由羌族干部担任。从自治县成立以来,先后担任县长(或革命委员会主任)的羌族干部有:苏新、马福寿、周礼成、杨吉生、江如海、左昌其。此外,羌族人民的代表还出席州、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大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国家地方政权的职权外,还按照国家宪法和法令的规定享有自治权。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本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羌族人民的意愿,制定单行条例和法规,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即可实行。凡是有关自治县的重大问题,诸如社会改革、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事业以及人民生活等方面,也都要经过本县各族干部群众讨论,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制定各项措施和办法。自治县在近几年来,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规定,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确定了发展生产的方针,先后制定了《解放思想、搞活经济、发展生产》的十条意见,《农业生产责任制试行条例》、《林业生产责任制试行办法》、《干部岗位责任制》,并颁发了《保护公共财产,巩固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对发展生产,繁荣经济,起了促进作用,受到全县各族人民的拥护。《茂汶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正在进行中。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羌、汉两种语言和全县通用的汉文。羌族人民可以自由使用民族语言进行社会交际活动,在各种会议中可以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讨论,也可以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诉讼。在羌族聚居村寨的一些小学还实行羌语辅导教学。羌族和回、藏等民族的风俗习惯受到尊重,其中有利于社会主义、有利于生产,有利于人民健康和民族发展的风俗习惯得到了发扬。为此,自治县还从物资上提供保障,专门安排了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在伊斯兰教三大节日期间回族宰杀牛羊可免纳屠宰税,商业部门为回民开设了清真食堂,对单独开伙的回族职工还给予生活补贴。此外,自治机关认真执行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一律受到保护。

在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下,按照中央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权限的规定,自治县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每年的预算和决算方案,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在正常财政支出外,还可安排一些特殊开支,如免费为羌族群众防病、治病,发放救济款和实物等。仅从一九六三年至一九八零年,自治县用于社会救济的经费就达一百万元。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的财政给予了照顾,总预备费比其它县要多百分之一,地方财政收入超额完成部份全部归自治县所有。在自治县财政支大于收的情况下,历年都得到了国家的财政补助。

按照宪法规定,在国家统一的军事制度下,自治县建立了公安部队县中队(后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和民兵组织。自治县的民兵组织,在解放初期叫武装自卫队,一九五六年底正式改为民兵组织。在全县民兵中,羌族民兵占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这些地方武装力量,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保障了羌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自治权利,维护了祖国的统一,加强了民族团结,为自治县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羌、汉、回、藏各民族的繁荣进步,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文章来源: 民族在线 责任编辑: 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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