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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增长是提高人权保障水平的基础和必要条件之一,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实践表明,由于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使得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权利保障处于较低的水平。
然而,经济增长并不必然导致人权保障状况的相应改善。在拉丁美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的高速起飞时期,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权利保障水平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有时甚至恶化。
近些年来国内外的一些研究结果显示,经济增长与权利保障水平的携手共进,有赖于适当的公共政策。而制定同时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权利保障水平的公共政策,不仅需要政府决策者的明智和远见卓识,而且需要保障不同社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意愿的平等表达。
中国近30年来的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由于政府的明智决策,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权利保障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改善,贫困发生率大幅度下降,为世界的反贫困斗争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中国目前在改善权利保障水平方面也面临严峻挑战,基尼系数的增高,东西部发展的不平衡,城乡差别的扩大,医疗保障的不健全,个人教育负担的加重,住宅价格的过快增长,正在给人民权利保障水平的提高带来负面影响。从目前政府提出的一系列原则和采取的一系列举措来看,中国政府已经清醒地意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及其严重性,并正在努力采取各种措施促进经济增长与权利保障的和谐共进。但如何建立使二者持续稳定和谐共进的制度性框架,避免一些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剧烈动荡的覆辙,仍然需要更深入、更具体的研究。
一、经济增长并不自然带来权利保障水平的相应提高
人权保障水平的提高,需要相应的物质条件和经济增长水平作为其基础。经济发展的一定水平,限定了基本生活保障的可能水平,限定了义务教育的可能程度,限定了医疗保障的可行方式,也限定了环境保护的资金和技术投入。经济增长会影响社会稳定的状况,影响社会冲突的压力状况,从而间接地影响政治权利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水平。在这个意义上,国家的经济增长是提高人权保障水平的前提条件。以中东和北非地区(MENA)消除贫困的状况为例,到1987年,以每人每天2美元为标准,该地区的平均贫困率被降至25%,是当时世界上贫困率最低的地区。但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该地区在消除贫困方面再没有取得更大的进展。世界银行对此的评论是:这是缓慢的经济增长所付出的社会代价。由于该地区人口在持续增长,而经济却没有同步增长,因此在1987-2001年的14年间,又有1100万人口被增添到贫困人口的大军中。
但另一方面,国家的经济增长,并不自然带来人权保障水平的提高。以南美国家的发展为例,最富的10%的人口拥有总收入的48%,而最穷的10%的人口只拥有总收入的1.6%。这使其成为仅次于南撒哈拉非洲的最不平等的地区。在墨西哥,正像世界银行行长沃尔夫维茨在2006年访问墨西哥时所指出的,该国有一些世界上最富的人,但其一半人口却生活在贫困线之下。再以非洲国家近些年来的发展为例,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南撒哈拉非洲国家的经济增长在2004年首次超过了4.1%的世界平均水平,达到了4.8%。在该地区的48个国家中,有20个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超过了5%。但是,根据世界银行的观察,这种经济增长并没有转化为贫困的消除。该地区仍有44%的人口生活在每天1美元的贫困线之下,人数达到3亿人,而在1981年,生活在贫困线之下的人口只有1.39亿。
可见,尽管经济增长可以为权利保障水平的提升提供可能的物质基础,但经济增长并不自然带来权利保障的提升。要将这二者联系起来,其中间环节是政府适当的公共政策。
二、经济增长与权利保障的携手共进有赖于政府的公共政策
要使经济增长带动人权保障水平的提高,有赖于政府制定适当的公正政策,使经济增长能够转化为权利保障水平的提高。首先,政府的经济政策应当鼓励经济增长的方式有利于权利保障水平的提高;其次,政府的收入和财富分配政策应当使社会各阶层能够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再次,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最后,在促进市场竞争的政策方面,政府应当建立一系列限制性法规,保证竞争的公平进行,平等保障每个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以中国的经济发展与消除贫困的关系为例。根据1978~2003 年间GDP 年均增长率达到9.38%,同期中国人均GDP 由379元上升到910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33.6 元增加到2622.2元。与此相伴随的是,中国农村贫困发生率大幅下降。按照中国官方贫困线标准,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从1978 年的30.7%降为2003 年的3%以下,有2.2亿贫困人口解决了温饱问题。
使经济增长促进消除贫困,关键在于政府制定相关的公共政策。就中国的扶贫工作来说,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将促进经济增长与促进消除贫困有机地结合起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于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开放农村自由市场,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鼓励乡镇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允许富余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这些措施使中国最贫困的群体——农民——获得了致富的机会,并使他们能够从经济增长中享受到实际的好处。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在1985年缩小到了最低点,农村贫困发生率也从1978 年的30.7%迅速降至1985 年的14.8%。同时,在城市的经济发展中,由于改革初期是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吸收了大量的城乡富余劳动力,促进了人们收入的提高和贫困发生率的下降。
然而,如何使经济发展更好地促进人权保障水平的提高,中国仍然面临着很多挑战。随着连续20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中国的基尼系数已升至高位,东西部发展不够平衡,城乡差别扩大,医疗保障体制有待健全,个人教育负担加重,住宅价格过快增长,这些正在对人民权利保障水平的提高带来负面影响。在消除贫困方面,中国的贫困人口总数在1987-1992年间出现上升,此后开始下降,但从1996年之后,减少的幅度明显缩小。在农村,贫困发生率在1986和1989两年出现反弹,此后便由1990 年的9.4%,下降到1995 的7.1%,到2000 年的3.4%,及至2003 年的3.1%,其速度比改革初期明显减慢。在城市方面,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新增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以及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成为贫困问题的新焦点。
上述权利保障方面的挑战,同样牵涉到中国公共政策的方向。特别是在区域发展政策方面向东部沿海地区的倾斜,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投入不足,在市场化过程中还没有对垄断利润予以合理的限制,在鼓励发展私营企业的过程中缺乏对弱势群体充分保护的措施,在开放教育和医疗事业的过程中政府投入不足,在权力下放过程中未能及时建立和强化对腐败的监控,等等。这些政策上的盲点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将经济增长的能量转化为权利保障水平的提高。
在如何使经济的高速增长促进权利保障水平的提高方面,中国新一届政府领导人已经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提高中国的权利保障水平。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措施包括:取消农业税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种措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改善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学习者负担,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利的各种举措,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等等。这些措施对提高中国公民的权利保障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权利保障的制度建设与民意表达
为了使经济增长更好地促进人权保障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有两个方面需要特别予以重视: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二是疏通民意表达。
首先来看制度建设。制度建设使人权保障具有可持续性的结构性基础。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如何在促进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带动人权保障水平的提高,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课题。政府通常会采用一些针对现时问题的政策和措施,来探索如何以适当的方式来保障人权。由于这些政策和措施是针对现时问题的,因而具有暂时性:一旦现时情况出现了变化,这些政策和措施也会出现相应的变化。尽管这些具有暂时性的政策和措施在提高人权保障水平的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是非常必要的,但从长远来看,必须逐步建立具有稳定性的人权保障制度,才能使人权保障水平保持稳定并逐步提高。这就需要将在政策探索中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的方式,上升成为具有持久性法律制度。
中国近些年来在人权保障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一方面,中国政府针对所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打击职务侵权犯罪的专项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公安部推出的30项便民利民措施,国务院和建设部关于防止在房屋拆迁工作中的侵权问题的一系列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全国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开展的“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推行讯问全程同步录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改革纲要》。同时,有关政府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条例和规定对人权实施保护,如近年来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废止农业税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和《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修订《信访条例》、《司法救助条例》,等等。
在一系列政策措施探索的基础上,中国正在逐步通过立法将人权保障制度化。尊重和保障人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以及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被写入宪法。国家还通过各种具体的立法来保障人权。例如,近些年来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了《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务员法》,制定和审议《物权法》,等等。但在人权保障的制度建设方面,中国仍然有许多工作需要努力完成。
再来看民意表达。民意表达是促进人权保障的重要信息渠道。在立法、执法和政策实施方面,要使弱势群体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首要条件就是倾听他们的呼声。而要听到弱势群体的呼声,最重要的就是疏通他们的表达渠道。在向市场体制转型的过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利益关系也趋向于多元化。在各种利益群体中,一些居于强势地位的利益群体会借助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甚至法律方面的强势地位而使自己的意愿得到更充分的表达;而居于弱势地位的利益群体则在表达的机会、渠道和方式方面都受到很多主观和客观的限制。这使得在社会的利益博弈中,强势群体的权利更容易得到较好水平的保障,而弱势群体的权利却很容易受到忽视。因此,要使所有公民的权利得到平等的保障,特别是使弱势群体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政府就应当承担责任,疏通弱势群体的表达渠道,降低他们在表达和沟通方面的成本,保证他们所表达的意愿得到应有的重视,并有更便捷的方式进入议事程序。
中国在疏通弱势群体的表达渠道方面,已经有了许多有益的尝试。特别是近些年来,中国政府致力于改善信访制度,建立和健全工会组织及其职能,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实行听证制度,这些努力都有助于弱势群体意愿的表达,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利。但在这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特别是如何使弱势群体的声音不仅得到更广泛的倾听,而且得到更有效的回应,还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和更有力的措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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