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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士球:维护和促进人权与建设和谐世界
中国网 | 时间: 2006-12-11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主席先生,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建设和谐世界需要具备许多必不可少的条件,遵守国际人权法,维护和促进人权即是其中之一。今天我想谈谈维护和促进人权与建设和谐世界的关系问题。

一、充分实现人权与建设和谐世界的目标一致

和平、发展、人权是联合国宪章的三大宗旨,也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目标。实现这三大目标是建设和谐世界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标志。建设和谐世界,必须实现和平、发展和人权,三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如果没有和平,就不可能享受发展和人权,如果没有发展,就不可能享受和平和人权,如果没有人权就不可能享受和平和发展。离开和平、发展和人权,就谈不上建设和谐世界。

我们今天所处的世界还很不和谐,既没有解决和平和发展问题也没有解决人权问题,局部战争和地区冲突此起彼伏,强权政治、以强欺弱依然盛行,国际非正义和国际经济、贸易的不平等有增无减,极端贫困化日益严重,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猖獗,环境恶化,毒品走私、跨国犯罪、严重传染性疾病等世界性问题日益严重。这些问题既是和平和发展的障碍,也是危害人权的根源,是世界不和谐的主要因素。要建立和谐的世界必须消除这些不和谐的因素,实现世界各国和谐共处,实现世界经济和谐发展,实现不同文明、不同宗教和谐进步,实现全体人类之普遍人权与基本自由。

二、 建设和谐世界,实现各国和谐共处,必须尊重各国人民平等、和平和民族自决权利。

尊重人民平等、和平和民族自决权利是《联合国宪章》、也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世界各国,无论其政治经济、社会或法律制度如何,无论其发展水平如何,均应和平共处,彼此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和谐、友好和合作的关系。为此,应当按照联合国《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保护宣言》和相关的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要求,切实做到:以民族自决为基础的民族独立;国际关系民主化,尊重国际关系中的自由、平等、团结、容忍和共同承担责任的价值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任何国家、不论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外交;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措施威迫他国,以谋自该国获得主权行使之屈服,或取得任何利益。同时,任何国家也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在以暴力手段推翻另一个国家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涉另一国家之内乱;各国均应享有自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剥夺权利。每个国家、每个民族和人民都有权利和责任自由决定自己的社会发展目标,决定自己的优先重点以及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决定其完成这些目标的方法和手段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每个国家对其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的主权。只有尊重和实现这些权利,才能实现世界各国和谐共处。

三、 建设和谐世界,实现各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必须尊重各国人民的发展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1986年12月4日第41届联大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基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各国应在国家一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现发展权利,并确保除其他事项外所有人在获得基本资源、教育、保健服务、粮食、住房、就业、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机会均等。人人参与发展,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并通过适当的经济和社会改革以根除社会不公。

2000年9月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是联合国为应对当前世界发展领域面临的紧迫问题和实现《发展权利宣言》的长远目标,而制定的带有强制性的指标,要求全球合作促进发展,到2015年实现八项目标,包扩要是极端贫困人口减半、普及小学教育、男女平等、降低儿童死亡率、改善产妇保健、遏止艾滋病/艾滋病和其它严重传染性疾病的蔓延和确保环境的可持续能力等。

为实现发展权和《千年发展目标》,国际经济、贸易、金融领域应贯彻平等、互利、互惠、共赢得原则;建立开放、公平、规范的多边贸易体制,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惠及所有国家;发达国家应切履行他们援助发展中国家国际义务,特别应兑现他们在官方发展援助、消除贫苦,防灾减灾、防治荒漠化、保持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承诺。只是实现各国的和谐发展才能实现建设和谐世界的目标。

四、 建设和谐世界,实现不同文明和谐进步,必须尊重宗教信仰和文化权利

《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郑重指出,社会进步和发展应建立在对人的尊严与价值的尊重上面,一切人民和全体人类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人种来源、家庭地位或社会地位、政治信念或其他信念,均应有权在尊严和自由中生活和享受社会进步的成果,并应促进人权和社会公平。人类不同文明、不同宗教信仰、不同文化、不同社会习俗,有先后早晚之不同,但无优劣良次之分,各种文明、各种宗教信仰应和谐相处,相互借鉴,共同进步,力戒互相排斥,不容忍或歧视。国际人权法就防止宗教不容忍和歧视及防止其他各种形式的歧视,包括对在民族、种族、语言、文化上属于少数的人的歧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尊重宗教信仰和文化权利,实现不同文明和谐进步是建设和谐世界的又一项必要条件。

五、 实现普遍人权,建设和谐世界,必须国际社会共同承担责任

实现和谐世界之时便是实现普遍人权之日,为了这一天的早日到来,需要全体人类携手合作,协力共建。维护和促进人权是全体国际社会和每一个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写道:“尊重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从此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原则成为国际社会每一个成员必须遵守的国际法义务,在后来的几十年里,联合国制定了上百项国际人权公约和文书,形成了系统的国际人权法,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无论是否批准或加入这些公约和文书,都富有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和责任,维护和促进人权也就成了以《联合国宪章》为准则的国际秩序的一项重要原则。宪章还写道“为达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宪章所期盼的和睦相处的国际秩序即是和谐世界的理想秩序。因此,建设和谐世界必须遵循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原则,这些原则集中体现在《国际人权宪章》,即《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里,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国际公约的、普遍的人权标准。

国际人权法确认,维护和促进人权是每一个国际和政府的首要责任。国家应承担义务,制定和实施公正的法律和有效实现人权的具体措施,包括成立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国家应制定有关惩罚故意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公正法律。国家应开展系统的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教育,尤其要开展对国家机关、国家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人权教育。

国际人权法还确认,各国除对各自社会分别承担责任外,还应承担在全球维护人的尊严、平等和公平原则的集体责任,当一国未能履行其保护人权的责任时,国际社会就应采取适当措施履行其集体责任,特别是发生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如种族灭绝罪、种族清洗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其他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情势时,国际社会应以不容辞地承担起集体责任。

六、 遵守国际人权法,实现普遍人权,建设和谐世界

以《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宪章》为核心的国际人权法包括了建设和谐世界秩序和民主、公正、和谐的国内社会秩序的思想和理念。国际人权法所追求的国际秩序是,没有战争、没有侵略、没有殖民主义、没有种族主义、没有干涉、没有不平等、没有剥削、没有不公平、没有歧视、没有宗教冲突和仇恨,有的是和平共处、和谐友好、平等相待、携手合作、共同进步、共同发展、共享繁荣、宗教和谐、文化共荣。国际人权法追求的国内秩序是:人人共享平等、自由和各项基本人权,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见解、出身、贫富、家庭地位或社会地位;人人都有人格尊严,个人隐私和个人财产不受侵犯;个人的一切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公平、不受歧视;权利同在、机会均等;人人参与发展、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国际人权法要求通过国际、国家、社团、民间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通过改善社会秩序和国际秩序,使每一个人都能实际上享有国际人权法所确立的各项权利,要求每个人、每个社会团体,政府的或民间的,努力促进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尊重,确保这些权利得到普遍认可和有效遵行,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这样的国际秩序和国内秩序正是建设和谐世界所要实现的愿景。

《联合国千年宣言》庄严宣示:决心创造一个更加和平、繁荣和公正的世界;在全球建立公正持久的和平;承担在全球维护人的尊严、平等与公平原则的集体责任。《千年宣言》决心创造的“更加和平、繁荣和公正的世界”正式和谐世界的蓝图,构建和谐世界的诸项必备条件之一就是实现普遍人权和基本自由。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先生关于人权问题的一段精辟的语言也表达了类似的思想,他说:“人权是人类生存和共处的基础。各项人权均普遍适用、不可分割而相互依存。”“人们对自己的权利了解得越多,就会越尊重他人的权利,他们就越能超越和平相处。”现在我愿以安南先生这段话来结束我的发言。我的结论是,只要世界上所有人的权利都得到尊重,这个世界就是和谐的。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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