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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玉忠:法治与和谐
中国网 | 时间: 2006-12-11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首先,对“尊重和促进人权与建设和谐世界”国际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祝贺!我发言的题目是“法治与和谐”。

一、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1.和谐社会是人类的美好追求。古往今来,人们一直把实现社会的平等、安定、和谐作为美好的追求。一些政治家、思想家、学者,把和谐社会作为一种理想和目标。我国大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在两千五百年前就提倡:“和为贵”;墨子、孟子也有相类似的主张;孔孟的和谐思想影响中国社会两千多年。太平天国运动领袖洪秀全提出,要建立“务使天下共享”,“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温饱”的社会;康有为提出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这些思想和主张尽管带有不同时代的历史烙印,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人们对和谐社会美好生活的向往。

早在公元前五百多年,古希腊的执政官梭伦,在“言志诗”中提出了“协和共处”、“无贵无贱,一视同仁”、“人人各得其所”的主张 。180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发表《全世界和谐》一文,提出“和谐制度”必将代替不合理的资本主义制度;1824年,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在美国印地安纳州进行共产主义试验,也以“新和谐”命名;1842年,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中,把社会主义社会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并指出新社会的“和谐”是“全体和谐”。马克思称这本书是工人阶级“史无前例的光辉灿烂的处女作”。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一书中对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著作和有关主张给予了肯定,明确提出:“提倡社会和谐”是“他们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主张”。

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继承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对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作出了科学设想。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未来社会,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上,消灭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极大地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使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们精神境界极大提高,实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都形成和谐的关系。列宁在领导俄国十月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明确提出: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可能广泛推行和真正支配根据科学原则进行的产品的社会生产和分配,以便使所有劳动者过最美好、最幸福的生活。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未来社会的科学设想,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进方向。

2.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我国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实践中,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发展了马列主义,不断探索和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为促进社会和谐进行了艰辛探索。1956年,毛泽东同志发表《论十大关系》这篇重要著作,提出了调动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的基本方针,对正确处理我国社会的一些重大关系作出了深刻论述。1957年,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这部重要著作中,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理论,创立了关于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学说,要求学会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以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较易于克服困难,较快地建设我国的现代工业和现代农业。” 尽管毛泽东同志的这些思想没有得到全面贯彻,但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科学阐述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要论断。邓小平同志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要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什么事也干不成。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坚定不移地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江泽民同志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江泽民同志强调,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经济建设为重点的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处理好各种关系,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2002年底,我国把“社会更加和谐”确定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六个目标之一。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把和谐社会建设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四大建设之一。今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等重大问题作出了决定,提出了要求。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根据国际国内新的发展形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它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客观要求。

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蕴涵着法治精神。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

(1)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发扬,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2)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3)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4)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5)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6)人与自然的和谐,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上述各项要求,是互相联系、相互作用的;同时,蕴涵着法治精神。和谐社会应当是遵循规则、体现秩序的社会,是稳定、有序、协调发展的社会。和谐社会是一种有序的、理想的社会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开放、多元、能动的社会,是能够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和协调发展的民主、法治的社会。

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

和谐社会与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同为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与特征,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为基础,而这些基础的建立与巩固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

1.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人类社会的实践告诉我们,和谐社会必须以法治为基础。只有建立了以法律作为主要形式进行统治的社会秩序,才能较好地处理社会各种关系、调整社会各种利益、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如当前突出的一些社会矛盾:一是农民的土地问题。据统计,因城乡建设和开发,我国每年出现数百万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达4000万——5000万人。作为农业国,相当一部分农民失去了长期赖以生存的土地,在农村没有了生活基础;或者因各种原因不安心于农村生活,而这些农民在城市又没有稳定的生活基地;或者短期内,多数人无法在城市里建立起生活基础,这将给社会在许多方面带来不和谐。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和其他基本权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二是依法保护弱势群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进程中,社会出现了一些弱势群体,他们在政治地位、经济水平、社会生活、受教育机会、权利保障等诸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平衡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法律是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它可以为弱势群体主持应有的公道。三是依法促进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一些人为了赚钱,不择手段,伤天害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生活用品;在社会交往中,不诚实守信、不愿意帮助他人、甚至进行欺诈的情况,相当程度的存在;应当按照“诚信友爱”的和谐社会目标要求,一方面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依法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依法处理经济纠纷和依法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要用法律手段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四是依法调整因利益分配不公导致的贫富悬殊。收入差距加大、城乡差别加大、行业之间的收入水平悬殊,都会带来社会的不平衡、不协调。应当加大用法律调整这些不公平社会现象的力度。五是一些地方的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刑事犯罪突出,人们缺乏安全感,影响社会和谐。应当建立依法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长效机制。要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加强人权的司法保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遏制酷刑和诉讼活动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现象。对这些社会矛盾,需要加强法治,依法治理。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法治保障的稳定有序的社会。法的功能得到应有的发挥是社会和谐有序的根本标志。法治就是用法律作为主要手段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用具有公共权威的普遍的、稳定的、明确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矛盾。稳定是大局,压倒一切。没有稳定,社会不会和谐;当然,稳定的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和问题;旧的矛盾解决了,还会出现新的矛盾,稳定是解决矛盾的一个过程。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稳定是有序的稳定,靠法律的功能、作用,出现的稳定是有序的稳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法治保障的稳定有序的社会。

3.社会主义民主应当是法治保障的民主。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的主人。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用法律来约束公权、治理社会,体现人民的意志。应当用法律有效的保障人民参政、议政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民主应当是法律范围内的民主。

4.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必须有法治作为保障。法治的基本特征在于他具有公正性、公平性和正义性。法治是通过立法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通过司法保障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正义。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立法、执法、司法都应当把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取向。

三、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宪法要求。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在人类社会进入二十一世纪的时候,提出的一个伟大的理想和目标。在实现在个理想和目标的过程中,法制是基础和前提。应当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

2.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要从法律上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规范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法律的保障作用,做到有法可依。

3.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设法制政府。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应追究的监督机制。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在于依法制约公权,保障主权在民。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法律的授权、法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4.要宏扬法治。要转变观念,树立科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增强宪法观念。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做到政务公开、司法公开。要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在理念、体制、机制上创新,依法管理社会,依法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宏扬法治。

5.要建立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稳定是大局,没有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稳定压倒一切,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

6.依法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发展。经济建设是中心,发展是硬道理。没有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依法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7.公平和正义应当是司法工作追求的永恒的价值目标。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不能以多捕人、多判刑、多处极刑为标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工作中,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司法机关、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发挥律师在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作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8.加强法律监督。监督是实现法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保障。一是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应当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二是加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和法定程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三是加强新闻媒体、社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四是加强人民群众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五是加强其他监督,如审判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察监督等。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的理想、目标和任务。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中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过程,是长期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会有许多矛盾、困难和新的情况、问题,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挥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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