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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卓然:维护世界和平 推进全球发展 建设和谐世界
中国网 | 时间: 2006-12-11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饱经战乱痛苦的世界各国人民,深刻地认识到:战争破坏和平,破坏各国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剥夺各国人民的和平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世界各国人民对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的侵略战争,已经深恶痛绝。维护世界和平,推进全球发展,改善人权状况,建设和谐世界,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强烈的共同愿望。

邓小平先生曾经科学地指出:“应当把发展问题提到全人类的高度来认识,要从这个高度去观察和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会明了发展问题既是发展中国家自己的责任,也是发达国家的责任。”(《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04页)发展问题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各个领域。只有建立协调和谐的国际经济、政治、文化关系,各国人民才能一心一意谋发展,推进本国和国际人权事业的不断进步。

一、 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维护世界和平

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构建平等、和谐、合作的新型国际政治关系,是防止国际冲突、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宁的根本性条件。国际政治新秩序是相对于国际政治旧秩序而言的。国际政治旧秩序充满着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掠夺和侵略的鲜明烙印,它的基本特征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成为支配国际关系的准则;强权就是真理,强权就是战争;世界上的弱小国家和民族处于从属的不平等的地位,忍受强权国家的欺压和战争之害,人权没有任何保障。因此,必须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来替代殖民时代留存下来的旧秩序,消除强权国家的战争威胁,使各国人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民族的人民,获得平等的和平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国际政治新秩序的核心应当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与不干涉他国内政和社会制度原则。其基本目标是:顺应当代世界和平、发展、合作的历史潮流,改变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主宰世界的局面,使世界上所有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实现主权国家一律平等,公正、民主、和平协商解决国际事务和国际争端。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借口,以使用战争或以战争相威胁,把自己的社会制度、价值观念、人权模式强加给其他国家或民族。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具体任务,当前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建立,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和准则,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其二,国际政治新秩序必须以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为核心,尊重各国的独立自主、平等与主权,各国都有参与协商解决国际事务的平等资格和权利,坚决改变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和由超级大国主宰国际事务的不合理现象。任何国家都不应该在世界或某个地区谋求霸权和推行强权。

其三,国际政治新秩序必须使各国人民有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各国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选择适合自己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经济模式、人权模式和发展道路,任何国家都不得将自己的选择、意志强加于别国,以此干涉别国内政。

其四,在国际政治新秩序中,各国应在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完整的前提下,以和平协商方式合理解决国际争端和冲突,反对诉诸武力,反对武装入侵和用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

其五,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要依靠联合国的作用。联合国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解决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解决地区冲突方面已经作出并正在作出积极的努力,反对削弱和破坏联合国的作用和威望,反对利用或绕开联合国、违背联合国宪章的精神,谋求霸权主义利益。在新的形势下,联合国可以在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安全保障机制、协调国家利益、建设和谐世界与国际社会总体利益方面,提出新的举措,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才能实现联合国宪章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各国人民才能在国际关系中成为平等的人权主体;国家主权平等,各主权国家才能平等地协商解决分歧,避免霸权主义和强权主义者,以任何借口发动侵略战争,颠覆别国政府,残杀别国人民,破坏世界和平,制造人权灾难;国家主权平等,各主权国家才能平等地和谐共处于世,依据本国的国情和人民的意愿,选择自己喜欢的社会制度和人权模式,在相互尊重的和平国际环境中,发展异中有同,同中存异的丰富多彩的人权模式。

二、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发展全球经济

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在于保障全球有一个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环境,为世界各国人民享有和平生活的权利,为发展全球经济创造一个稳定平等、和睦相处的政治气氛。然而,要真正解决好全球发展问题,还必须建立平等、互利、公正、合理、和谐合作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才能保障和促进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和与此相联系的社会、政治、文化的发展和繁荣。

国际经济新秩序是相对于原有的国际经济旧秩序而言的。这种旧秩序同样带有鲜明的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性的烙印。它的基本特征是:其一,以不合理的国际分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和殖民主义的国际生产体系,使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单一经济结构长期得不到改变,并在资金、技术、工业品等方面严重依赖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难以实现,南北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其二,以不平等交换为基础的国际贸易体系,使发达国家通过压低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价格,提高工业品和知识产权价格,剥削广大发展中国家。其三,发达国家对工业生产和世界市场的垄断,使发展中国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长期处于经济落后状态。其四,以垄断为基础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中,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组织内少数发达国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具有支配地位,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目标是,消除新殖民主义在经济领域中的支配地位和掠夺性政策,建立公正、平等、互相合作的合理公平制度,促进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繁荣进步。其核心是维护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人民的发展权,确保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独立和主权平等地位。为此,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具体任务,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发展中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自己的发展战略、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其他任何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均无权进行干涉和限制。

其二,各国有权对自己拥有的自然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的控制,其他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无权侵犯这一经济主权。

其三,各国都有权参与国际经济事务,在国际经济事务中有平等的发言权,有维护自己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的权利。

其四,增加向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转移,放宽国际信贷条件,改变现行的国际货币金融制度,不得利用向发展中国家投资、援助等手段干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事务。

其五,加强南北对话和合作,在商品、贸易、资金、债务、货币、金融和知识产权等重要经济领域中,发达国家应该主动作出必要的调整和改革。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在于促进全球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世界各国的政府和人民,应当从全人类的前途和命运以及世界各国人民人权事业进步的高度,来看待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必要性和解决发展问题的重要性。促进全球的发展,不仅是发展中国家的重大任务和责任,更是发达国家的责任。一般说来,发达国家大多是曾经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和人民进行统治和掠夺的宗主国,发展中国家的贫穷和落后,直接同进行殖民统治的发达国家有关。它们有责任和义务不附带任何条件地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发展问题,改善发展中国家和人民的人权状况。它们也必须认识,只有广大发展中国家真正发展起来了,才有利于发达国家进一步解决自己的发展问题。当然,发展中国家也必须认识,解决发展问题,首先是自己国家和人民的任务。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必须自强、自立,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发展本民族的事业,不能把本民族的繁荣昌盛寄托或依赖于他国的援助或施舍上。这样,才能站得稳、立得住,受人尊重并能为国际经济发展和人权事业的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总之,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各主权国家才能在经济向全球化发展的时代,平等地享有发展权;各国政府和人民才能不受外来干预地独立自主地从本国国情和人民的意愿出发,发展具有本国特色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业;各国人民才能在互惠互利、互通有无、相互补充的和谐国际经济关系中享有发展权这一综合性的人权,并对国际人权事业做出独特的不受歧视和损害的贡献,增加新鲜的人权内容,推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三、 尊重民族文化传统,繁荣世界文化

人权与文化有着不可分割的重要联系。人权的内容、形式及其实现,既要受到不同国家、民族文化传统的制约,又要通过文化特点来体现。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和差异性。这种特殊性和差异性有其深远的历史根源性。从形式上看,不同国家和民族的特殊文化传统,不仅同他们各自的特殊经历相联系,而且也同他们所处的特殊环境相联系,当然还同他们在特殊经历和特殊环境中的历史创造活动相联系。这种历史创造活动所积淀起来的民族文化及其传统,植根于自己民族土壤之中,代表着本民族的整体意识和共同价值取向。从构成上看,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以语言、习俗、道德、典章制度等为客观内容的。不同国家和民族对自己传统文化的构成要素,有一种世代相承的天然认同感和保护意识。总之,文化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对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独特的文化传统及其特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共同价值观和凝聚力的特殊根据,也是这个国家和民族存在和发展的特殊价值和意义。

承认不同国家和民族文化传统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尊重世界各国或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特别是价值观,是现代文明和人权的基本标志之一。保存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各民族人权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重要基本人权。1966年11月4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14届会议所宣布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从多方面肯定了应当尊重不同国家或民族的特殊文化权利。其中第一条宣示:

“一、每种文化都具有尊严和价值,必须予以尊重和保存。二、每一人民都有发展其文化的权利和义务。三、所有文化都是属于全体人类的共同遗产的一部分,它的种类繁多,彼此互异,并互相影响。”

第六条又指出:“国际合作在通过其本身的良好行动促进所有文化的提高的同时,应尊重每一文化的特殊性质。”

第十一条又特别强调:“各国在它们的文化关系上,应顾到联合国的各项原则。它们在寻求达成国际合作时,应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并应避免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

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并明确地把发展文化的权利纳入发展权之中,强调“承认发展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各国人民有权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和谋求他们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从以上条文中可以明显的看出,进步人类在保存和发展民族文化方面的几点重要共识:

(1)保存和发展民族文化是人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人权的内容不仅在于它的政治方面,而且还在于它的经济、社会、文化方面。发展人权事业是这些方面的全面进程,不能用其中某一项内容代替和抹煞其他人权内容。这就确认了民族文化权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来说,是一项具有独特意义的不可剥夺的重要人权。这项人权包括保存、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等诸多内容。

(2)世界上的每种文化都有它的特殊性,都有它的特殊存在价值和尊严,都是属于全人类的共同遗产,都必须予以尊重和保存。任何国家的任何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不仅是侵犯民族文化权的行为,而且也是对全人类的犯罪行为,必然受到进步人类的共同声讨和反对。

(3)国际文化合作应促进所有文化的提高和发展,应当尊重每一种民族文化传统的特殊性和特殊价值,使它们在互相尊重、互相借鉴的和谐氛围中共同繁荣发展,反对歧视其他民族特有的文化内容和形式。

(4)在国际文化合作中,应当尊重各个国家的主权平等和民族文化平等。要避免和反对以任何借口干涉别国内政。鼓吹文化冲突,把自己的文化观和价值观强加于其他国家和民族,是文化霸权主义的表现,也是造成国家和民族之间不和谐甚至对立和冲突的根源。

这些内容概括起来,有两个十分重要的方面:一是民族文化不仅是各个国家或民族集体人权的重要内容,而且保存、继承和发展各民族的特殊文化传统,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二是各种文化所组成的丰富多彩的世界文化百花园,是世界各国、各民族创造性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它是人类文明及其发展史的积淀,是人类珍贵的共同财富,要反对任何形式歧视其他民族文化传统的思想和做法,特别要警惕和反对文化霸权主义的文化侵略活动。

实行“文化侵略”或“精神侵略”,在世界历史上也曾出现过。在东方国家中,日本军国主义在20世纪30——40年代侵略中国的那段时期,不仅毫无人性地屠杀中国人民,而且强迫中国沦陷区的人民,特别是中国东北地区的人民,从幼儿园开始必须学习日本语言,禁止学习中国语言。不会说日本话的孩子,就用罚跪、烤电等手段进行惩罚。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妄图用文化专制主义的奴化教育方式,使中国人民忘记自己国家和民族的特性,成为日本军国主义的奴隶。当今日本右翼势力鼓吹参拜供奉着二战时期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就在于借尸还魂,呼唤军国主义的亡灵,妄图使日本重新走上军国主义的道路。这是值得世界人民严重关注的危险信号。

历史发展的规律告诉我们,国家和民族之间,只有平等相待、和谐相处、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信任、相互支持,才能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否则,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妄图把自己的政治制度、经济模式和文化价值观强加于人,甚至企图用军事力量去消灭其他民族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文化价值观,接受其社会制度、价值观、人权模式,受其奴役和统治,这本身就是野蛮人侵犯和蹂躏其他国家或民族的罪恶行为。实践证明,企图征服其他国家或民族的强权主义者,必然在世界人民心中种下仇恨的种子。当今世界的霸权主义者,实际上已经为全世界维护正义的人们所痛恨。世界上的任何国家,只有同其他国家或民族平等合作、和谐相处,共同创造人类文明,自己才能享受和谐的国际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才能在和平与充满友谊的环境中发展和繁荣,并对人类进步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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