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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权思想是人类社会精神文明的宝贵财富和前进动力
自从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发表后,1789年法国大革命再次提出了“人生而自由平等”。此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又于1848年发表了《共产党宣言》,指出只有无产阶级才是代表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真正革命阶级;无产阶级如果不同时使整个社会永远摆脱任何剥削和压迫以及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就不能使自己从剥削和压迫它的那个阶级即资产阶级下解放出来。这些在人类文明不同发展阶段的革命先行者们制定的里程碑似的文献,表达了被奴役、被剥削、被压迫人民要求自由、平等、解放,做天下主人的崇高理想和信念。正是这些思想使人们对未来充满憧憬,推动了人类社会不断前进。
上世纪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发表的《联合国宪章》及各种国际人权公约和文书,像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了许多法律准则和规范,其中大多数已构成人类精神文明的宝贵财富。
有人说“天赋人权”是资产阶级人权思想,是为18世纪资产阶级反对罗马教皇神权和封建贵族特权以及为新兴资产阶级雇佣劳动制开辟道路的理论依据。其实,“天赋人权”即使在客观上起了这样的作用,但它的正确方面也不应抹杀。不然,马克思就不会把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无产阶级并不反对历史上优秀的精神文明成果,而且无产阶级的精神文明正是由不同历史时期先进人物的优秀思想传承而来。一切好的东西(哪怕只有一部分)它都要吸收,因为它的最终目标是要解放全人类,建设一个集人类优秀文明之大成的新社会。因此,我们应该用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在批判旧的错误观点的同时,对历史上一切优秀的东西给予应有的肯定。
所谓“天赋人权”或“人生而自由平等”,是指人作为万物之灵本能地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就其自然属性而言的。但人出生以后,在拥有自然属性的同时,还由于各种社会原因逐渐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使他们有的成了工人、农民,有的成了地主、资本家,随之而产生了剥削与压迫、阶级和阶级斗争。正是这种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对立,才使一切被压迫和被剥削者一代接一代地为争取恢复其固有权利而斗争。
众所周知,人格尊严、求生欲望、生儿育女、渴望幸福生活,期盼太平盛世等,不管在任何时代、任何地方或任何人身上都是存在的。不能简单地说,世界上只有具体人权,没有抽象人权。人权应该是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没有抽象人权,何来具体人权?否定“人生而自由平等”,否定“天赋人权”,其实就是否定建设科学共产主义的原动力和可能性,就是承认人类由于其阶级地位的根生蒂固,只能永远处于你争我夺、互相残杀的宿命论状态。
事实上,类似思想在我国古代思想家所著的《三字经》一书中也有反映。这本书开宗明义地写到:“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它清楚地说明,人类在初生时先天“性善”,人人相同,只是由于后天环境改变,享受教育的机会不一样,才使人发生了“性善”与“性恶”的差异。
人权由于具有双重性,使人权与压迫、自由与约束、民主与专制总是互相对立而存在。人类在享受某种权利的同时也要受到特定的约束。所谓充分人权、绝对自由、完全民主,几乎是不存在的。人权、自由与民主只能在人类社会矛盾对立和统一的发展过程中,随各国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社会与政治制度的变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条件的改变而发展和改变,绝对的人权是不存在的。
二、二战后国际人权条约和文书的大量出现说明人类对自身价值认识的提高,人权意识深入人心
据统计,二战以后在联合国范围内发表的、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国际人权公约和文书已有一百多个。而且随着新的问题出现,相关的公约和文书每年还在继续增加。当今世界,一方面世界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科学技术创新不断出现,使人类生活得到迅速改善;另一方面贫穷、疾病、自然灾害,特别是超级大国对中小国家连年不断地的战争,使一些国家陷入贫困和经济崩溃状态,发达与不发达国家之间的鸿沟扩大,地区性冲突加剧,各种传统和非传统的冲突频繁发生。联合国除忙于派遣维和部队阻止战争和冲突加剧外,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制定各种国际人权公约和文书,以便从国际法来规范某些行为对人权的侵犯,制止冲突的扩大和加剧。
由于人权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涉及政治、经济、宗教、法律、文化等广阔领域,上述事态的发展必然激起一些具有不同政治制度、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的国家持不同态度和反对,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卷入斗争。
但是,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南北差距的扩大,使当今世界矛盾和冲突不断激化,战争和大规模破坏人权的事件一再发生。
面对这种形势和挑战,各国人民迫切要求当事各方遵照《联合国宪章》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要求维护人权,尊重主权,建立公平公正的国际法律秩序。正是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战后60多年来,联合国遵照“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的《宪章》宗旨和原则,制定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和文书,对人权事业的发展,建立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新秩序做出了巨大贡献。
这些公约和文书不同于二战以前少数国家之间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它们是在联合国范围内由广大会员国共同起草和表决通过或签署而成的,是这些国家不同意志妥协的反映。而且,从另一个角度看,它们也是绝大多数会员国集思广益,凝聚集体智慧的结晶。虽然其中某些规定暂时不为部分国家所接受,但允许作出保留或暂不参加,这体现了尊重各国主权和平等的精神,是新时代的一大进步。
大家知道,在古代,国家是用武力或战争作为推行外交政策的工具,那时解决国与国之间争端的唯一办法就是战争。在欧洲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经历了从11~13世纪末将近200年历史的“十字军东征”;然后是1337~1453的英法百年战争;随后又是1618~1648的30年战争。当时欧洲的统治者们嗜血成性达到疯狂地步,一场战争下来几乎几代人献出了自己的生命。直道17世纪国际法在欧洲诞生以后,人类才开始学会坐下来用谈判和缔结条约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但是除上世纪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外,到今天仍然不时爆发相当规模的战争,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伤亡和损失。特别是在制造核武器盛行的今天,一旦拥有核武器的国家爆发战争,其后果将不堪设想,甚至可能危及人类的生存。因此,防止战争、特别是防止核战争是当代人类保护人权的最大课题。
必须指出,全世界有将近200个国家,60多亿人口。它们在民族传统、宗教信仰、经济水平、文化特色和政治制度等方面,千差万别,很难用一种模式或一种价值观把它们统一起来,更不能强迫某个国家改变自己的意识形态、宗教信仰或政治制度。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人权和基本自由,而且损害别国主权,破坏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在当今世界,《宪章》规定的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侵犯的原则并没有过时,各国的历史文化、宗教传统、社会制度和人权模式应该受到尊重。世界多极化发展尽管曲折,但同样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趋势,它反映了大多数国家和人民要求实现国际社会民主化,保护人权、反对霸权的共同愿望。这正是当代人权意识已深入人心的表现。
三、我国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特殊发展模式
在某些国家的立法中,人权被作为一个单独问题来解决,例如建立人权法院、国家人权保障委员会等,其目的是为了强调国家对人权的重视。实际上人权涉及人际关系的许多方面。只要人类存在,就有人际关系存在,人权问题就如影随形,挥之不去。人权是一个涉及人类长期发展的问题。解决现代人权问题除去在某种程度上根据国际人权公约获得国际保护外,最重要的还是要尊重当地国主权,按照当地国法律办事。反对在人权问题上搞双重标准,反对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的谬论,特别要反对某些国家在国际武装冲突中滥杀无辜的行为。笔者认为,评价一个国家人权状况的好坏,关键在于看它是否有一个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否有能不断保持自我创新精神的人民,是否有优良的社会风气和道德观念,以及是否具有公平公正的法治观念和法制建设。从目前情况看,尽管不同国家的人权状况有好有坏,但还没有哪个国家能完全达到上述水平。正因为人权是一个长期发展的系统工程,不久前党中央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写道,目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另一个场合,胡锦涛总书记也指出,“构建和谐社会是新的长征。”这些都是清醒估计客观现实和社会发展规律后作出的正确判断。
现在,我国人民正在学习和讨论今后如何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所谓“以人为本”实际上就是把进一步发展人权事业放在首位,全面考虑如何在我国创建一个长期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要做到这点,正如前面所说,我国必须继续坚持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针的贯彻落实,坚持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社会的长期稳定以及科教、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等事业的均衡发展,从而使人民进一步安居乐业、达到精神文化需求的更大满足。此外,我国必须努力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使人与自然、人与社会长期处于和谐状态。
在国际方面,我国还必须有一个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中国的发展是世界发展的一个重要部分,我国也应该以自身的发展促进世界和平,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世界人权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
在上述纲领性的发展计划中,虽然没有一处提到“人权”这个词,都是强调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但实际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人的发展,都是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分不开的,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特殊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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