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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权促进和平、安全与和谐世界的建设
在国际社会的风云变幻中判断时代发展的主题,根据时代主题和国内外的现实情况提出并努力实现新的国际新秩序,这不是一蹴而就的任务,而是一个长期努力和动态发展的过程。
联合国成立伊始,就将保障和平、安全和尊重人权作为其功能和主旨的主要内容,历经半个多世纪,这三个主题更加突显,并在进入新世纪之际,被赋予新的内涵。
在整体保持和平和局部冲突不断,反对恐怖主义和新安全概念日益重要的背景下,尊重和保障人权渐成强音,成为国际新秩序的重要维度。
一、人权是和平诉求的产物
人权问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一向被认为是国内管辖事项,只是在一些个别领域或者个别问题方面,才有和人权保护有关的国际法存在,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保护少数者、禁止奴隶制度、国际劳工保护、人道主义干涉、对外国人伤害的国家责任以及国际人道法等。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虽然随着国际联盟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国际组织对人权领域已经有所涉足,但是人权在国际社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反轴心国国家发表了《联合国家宣言》,把维护人权与正义,作为战争的目标之一,明确表明:“深信完全战胜它们的敌国对于保卫生命、自由、独立和宗教自由并对于保全本国和其他各国的人权和正义非常重要,同时,它们现在正对力图征服世界的野蛮和残暴的力量从事共同的斗争。”
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了惨不堪言的战祸,德国法西斯主义和日本军国主义的残暴行径,包括纳粹对犹太人的灭绝种族的行为和侵华日军在中国南京进行的大屠杀,激起全世界人民的义愤,促使人类深刻的反省,人们认识到:国家侵犯和践踏人权的野蛮行为与其侵略行为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尊重人权与维护世界和平密切相关。
1944年8月至10月,美、苏、英、中四大国举行了筹建联合国的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同意了美国提出的联合国“应就推动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而进行研究和提出建议” 的方案。会议最终达成的《关于建立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建议案》中倡议:“(联合国) 大会应促成对社会、经济及其他人道主义问题的解决,推动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
1945年旧金山会议时,人权问题曾经提交一个小组委员会讨论。结果是由小组委员会提出报告,一方面承认人权问题主要是一个国内问题,同时又说,倘若个人的基本自由“受到严重的侵犯,以致造成威胁或者阻挠《联合国宪章》条款之实施情况,则此时不能继续认为纯粹是一国之事。”
可以说,《联合国宪章》的通过,以及联合国成立后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一系列人权公约的通过,是对战争历史的反思,以及对和平的追求诉诸于人权的国际保护的结果。
和平是人类有史以来的向往,而将基于个人尊严和价值的人权作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和平的基础的认识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更为突出。
二、人权与新安全
联合国奉行多边主义,在集体安全机制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安全,在保障全球安全的国际合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联合国宪章》确定的宗旨和原则,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已经成为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安理会作为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专门机构,虽然面临增加代表性和保障发展国家更多参与的新命题,但是其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权威必须得到切实维护。
世纪交替之际,在新的时代的背景下,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新的希望。然而恐怖主义的穷凶极恶和频繁出击,也在这个时候出现,其危害和影响似乎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地区冲突以及其他对国际秩序和社会安宁构成威胁的因素,成为棘手的社会问题。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受到波及,其消除也还难以短时奏效,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中国一贯坚持和平发展战略,主张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把联合国作为国际社会努力打击恐怖主义、解决争端和冲突的“核心”。反对恐怖主义,必须加强反恐合作,而且更重要的是坚持标本兼治,消除根源。
然而美国等西方国家多年的“反恐史”,人们不难发现,如同战争不一定能够保障和平一样,战争和暴力本身不一定能够解决恐怖主义。
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爆炸案后,印尼政府迅即通过了有关加强反恐的法律。对人们来说,这多少是一种慰藉。我们知道立法和执法是重要的,但是我们不能忘记,“法律不是万能的”,还有很多法律的触角触及不到、调整不了的事情。比如,法律左右不了人们的善恶与爱恨,法律也解决不了社会失衡、贫穷等痼疾。法律对于人类的保护和正义的伸张是眼下必须予以实现的,而深层次的长期努力包括全社会各方面对于人类和谐、公平、安宁与发展的全方位的贡献。
可以说,尊重人权,促进社会包容和文明对话则是消除社会紧张和对立,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
三、人权与和谐世界建设
2005年3月21日安南秘书长向联大提交题为《更大的自由:为人人共享安全、发展和人权而奋斗》的报告,就建立集体安全、推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保护人权和改革联合国等提出一系列建议。关于人权问题,报告呼吁各国对人权问题予以与安全和发展问题同等的重视。报告说,安全、发展和人权三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2002年9月15日,我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发表重要讲话,创造性地提出了建立和谐世界的主张。 他指出,文明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我们应该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加强不同文明的对话和交流,以平等开放的精神,维护文明的多样性,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协力构建各种文明兼容并蓄的和谐世界。这是对建立和发展国际新秩序的深刻概括和总结。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观、制度和实施机制与建设和谐世界的主旨和要义的相通并且契合的。人权的国际标准不是哪一个国家、哪一部分人的意志的反映,不是哪一种文化、哪一种文明的体现,而是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不同政府和人民、不同文化相互对话和交流的产物。不仅人权标准的产生要体现了国际社会法律规则制定的民主性,而且其实现同样要坚持平等、对话和建设性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必将促进和谐世界的建设,同样只有在和谐的世界中,人权才有可能真正得到落实。
第60届联合国大会5月9日成功选举出新的人权理事会首届成员。191个会员国无记名投票的结果令人瞩目:中国、古巴、沙特、俄罗斯等47国当选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届成员。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作为联合国主要工作机关的成立,标志着人权保障成为联合国工作的重中之重,也进一步彰显人权作为国际关系基本话语和视角的现实情况和未来趋势。
四、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积极参与人权的国际保护的重要意义
中国作为和平大国,正在日益崛起并为世人瞩目。进入二十一世纪,展现在人们眼前的是一个热爱和平,尊重法治,以和谐社会和和谐世界为追求的东方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它一方面努力加强国内人权保障,另一方面积极参与联合国体系内人权的国际保护。
今年是联合国通过“人权两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40周年,也是中国政府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15周年。回顾近二十年中国的人权发展历程,可以说是日新月异,发展迅速。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这对于加强人权法制保障,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中国已经签署或者批准了联合国体系内的各项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实践日益丰富。以2005年为例:该年中国积极参与了《关于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的国际公约》的起草;撰写并完成中国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五次合并报告;撰写并提交中国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首次报告。2005年9月19日至20日,中国政府接受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中国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情况报告的审议;9月30日,委员会公布了审议结论,并通过了报告。
多年来,中国积极参加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人权条约机构是根据联合国人权条约设立的、负责监督人权条约履约状况的专家委员会。目前,共有七项人权条约设有专家委员会,它们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公约》的禁止酷刑委员会、《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权利委员会、《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中国一方面尊重各人权公约关于国家履约报告的提交和审议的各项程序规定,另一方面也积极参与相关条约机构的工作,目前已有多名来自中国的委员任职其中。
在国内努力尊重和保障人权,建设和谐社会,在国际上积极主张建设和谐世界,促进人权、和平和安全,中国正在为新的国际秩序的确立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国近年来曾经且目前仍在一些条约机构中有专家出任委员,包括: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唐承元(任期:2004-2008,2001-2003)
邹德慈(2000,1996-1999)
宋蜀华(1992-1995, 1988-1991,1984-1987);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冯 淬(1999-2002);
林尚贞(1995-1998,1991-1994);
关敏谦(1987-1990,1983-1986)和
禁止酷刑委员会:
俞孟嘉(2002-2005,199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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