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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9月到2006年4月半年多时间里,中国主要领导人先后四次向国际社会提出了建设和谐世界的重要倡议 ,这表明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正在向国际社会提出自己应对国际矛盾紧张态势的理念和构想,是中国对解决当前国际矛盾的尝试和努力。
一、和谐世界理念适用于国际人权领域
建设和谐世界是中国在新形势下提出的理念和构想,对于解决各种国际矛盾都具有启发意义。国际人权领域存在不和谐的局面由来已久,矛盾尖锐,观点对立,建设和谐世界理念对于缓解国际人权领域的尖锐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和谐世界理念的精髓之所在
和谐的理念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追求和谐社会、和谐世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贯主张。中国自古就有以和为贵、和而不同、和实生物的思想。“和”在古汉语中有很多词义,其中作为动词主要是“调和”的意思,表示调和不同的人和物使之和谐。由此“和”字又被引申出和顺、和谐;和睦、融洽;适中、恰倒好处等意。“和为贵”中的“和”解释为“适中,恰到好处”,指的是凡事做到恰到好处最为可贵。“和而不同”中的“和”是一个古代哲学用语,与“同”相对,有相反相成之意,指的是在矛盾对立诸因素的作用下实现真正的和谐和统一。 “和实生物”指的是和谐才能生成万物,表明中国的传统文化将对立双方的和谐相处视为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中国传统文化一向重视差别。很早就认为“不同”是事物发展的根本。这里所说的“不同”,并不是互不相关,各种“不同”因素之间,必须有“和”,“和”就是事物之间和谐有益的相互关系。“和而不同”原则认为事物虽各有不同,但决不可能脱离相互的关系而孤立存在,“和”的本义就是要探讨诸多不同因素在不同的关系网络中如何共处。“和”的主要精神就是要协调“不同”,达到新的和谐统一,使各个不同事物都能得到新的发展,形成不同的新事物。
可见,和谐世界理念的精髓是承认不同,追求和谐。这些思想对于处理国际政治现实中的主要矛盾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根据“和而不同”的原则,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都有权利保留和弘扬自己的文化传统,表现自己的个性和特点,在国际社会中维护自己的权益,发挥自己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又要将这一点推及其他国家,即要承认世界的多元性、文化的多样性,承认别的国家也有权表现其个性和特点,有权追求其权益,发挥其作用。在实现“和而不同”的过程中,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中庸之道”有其独特的作用。儒家的“中庸之道”,强调和谐、适度,把“中和”作为一个理想的境地。中国古人主张的“中和”应用到现实社会中,即在承认矛盾的前提下,在两个极端之间取其中项,寻找共同点,求同存异,通过协商对话、妥协让步,防止矛盾激化,求得矛盾解决。
因此现阶段我们追求的“和谐世界”不是“大同世界”,而是“和而不同”的世界;不是要否认世界的多元性,文明的多样性,利益的差异性,更不是要掩盖矛盾,而是要“致中和”,在承认多样性、差异和矛盾的前提下,考虑到对方的利益,考虑到对方的关切,通过对话协商,恰当地协调各方的利益和关切,或者相互妥协让步,或者求同存异,防止矛盾的激化,以便“协和万邦”,处理好国家间的关系,处理好日益增多的全球性问题。
2、和谐世界理念有助于改善国际人权领域的不和谐局面
在国际人权领域,不和谐的局面是由来已久的。在二十世纪的上半叶,对两次世界大战的反思使人们把人权问题引入国际社会并使之成为国际保护的重要内容。在人权进入国际社会之后,其发展势头极其迅猛。虽然受到当时国际政治斗争的影响,但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基本的国际人权法体系(国际人权宪章)已经建立起来,并日趋完善,到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内容非常丰富的国际法体系。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成为了世界的共识和全世界人民共同的理想。
虽然有着美好的理想,但战后以来国际人权领域的局面却始终是不和谐的。这种不和谐的局面表现为国际社会存在的激烈的人权斗争。国际人权斗争既存在于有着不同社会制度的东西方国家之间,也存在于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南北方国家之间。在长达四十多年的冷战时期人权问题成为了东西方斗争的工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不断向社会主义国家发起人权攻势。几十年来,美苏在人权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宣传战,双方大肆攻击、谩骂、诋毁对方,同时标榜自己。南北方之间的人权斗争也早在冷战时期就已经开始。冷战结束之后南北方在人权问题上的对立不仅没有缓解而且变得更加公开和激烈。这使得在后冷战时期南北方之间(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人权分歧成为当今国际人权斗争的一个主要特点。西方发达国家经常批评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指责发展中国家的人权政策,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援助时提出人权条件,而发展中国家则为维护自己的主张和权益进行了坚决的斗争。
归纳起来,几十年来国际人权领域存在的不和谐局面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将人权问题政治化,特别是人权委员会的国别议题,几十年来使得人权委员会成了一些国家互相攻击和诋毁的场所;二是在人权问题上搞双重标准,这种情况开始于冷战时期,但却一直持续到了现在;三是一些国家将自己的人权标准和价值观念强加于人,引发人权对抗,影响国家间关系;四是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仍然存在严重分歧和激烈争论,如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国际人权领域存在的这种不和谐局面急需改变。中国提出建设和谐世界,特别是其“和而不同”和“中和”的传统理念对于改善国际人权领域的不和谐局面,缓解国际人权领域的矛盾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二、建设和谐世界与国际人权发展的关系
建设和谐世界与国际人权发展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通过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建设和谐世界与人权发展之间有着互为条件的密切关系,即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建设和谐世界的基础;而建设和谐世界有利于国际人权的发展。
1、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建设和谐世界的基础
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建设和谐世界的基础。中国古人云:“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是国家稳定的基础。而要真正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其中重要的一点就需要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以权利为核心规范和基本法则的社会。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是:以权利作为基本社会规范;建立均衡有序的权利保障机制;使社会各方面的合法利益受到保障、各得其所、协调和谐。 也只有在保障了人权、实现了社会的公正的基础上,一个社会才可能稳定地发展,人民才能安居乐业,才能称之为和谐社会。而由众多和谐社会组成的国际社会才可能是和谐世界。如果一个国家内部的人权状况很差,民怨沸腾、矛盾丛生,社会就不会稳定,更谈不上和谐,这就很容易引发内乱,会危及到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进而危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影响和谐世界的建设。
因此要建设和谐世界,在国内层面就要看一个国家的政策是否以人为本,人民是否能够真正享有人权,每个人是否有平等的发展机会等,这些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只有满足了这样的条件,这个国家才具备了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而在国际层面,国家之间只有注重国际人权保护,和平相处,相互合作,共同发展,才可能形成和谐的国际关系。
2、建设和谐世界有利于国际人权的发展
要论证这一关系首先要弄清和谐世界的主要特征。本人认为和谐世界具有三个主要特征。第一个特征是持久和平,第二个特征是共同繁荣,第三个特征是各种文明相互尊重、借鉴。和谐世界的这几个主要特征都是国际人权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动力。
(1)、持久和平与国际人权发展
持久和平不仅是国际人权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而且和平权本身就是一项基本人权。和平与人权的关系早已为国际社会所确认。1968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德黑兰宣言》明确提出了和平与人权的关系问题,认为和平是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所必需的条件。上个世纪70年代,和平权被宣布为一项基本人权。197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宣布“每个人都有权在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条件下生活并充分享有经济、社会、文化和公民、政治权利。”1978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为各社会共享和平生活做好准备的宣言》,宣布尊重和平权利,正如尊重其他人权一样,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在和一切国家(不论大国还是小国)在一切领域获得进展的必要条件。1984年11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指出没有战争的生活是促进各国物质福利、发展和进步,并充分实现联合国宣布的各种权利和人类基本自由的首要国际先决条件。至此,和平权作为国际人权法的一项权利已经正式形成。
虽然和平权早就被国际社会所确认,但和平始终是理想而非现实。远的历史不说,上世纪90年代以来,较大规模的战争就已经发生了5次,分别是海湾战争、波黑战争、科索沃战争、阿富汗反恐战争和伊拉克战争,这些战争都对人权造成了严重的侵害。以波黑战争和科索沃战争为例,历时近4年的波黑战争造成了27.8万人死亡,137万人流离失所,经济损失高达450亿美元。历时78天的科索沃战争共造成南斯拉夫至少1800多名平民死亡,6000多人受伤,近100万人沦为难民,南斯拉夫的国民生产总值减少了40%,失业人数增加了33%,20%的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60%的人生活接近贫困线。 这些战争就发生在不久以前,而新的战争危险时刻存在。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提出建设持久和平的和谐世界的倡议是非常必要的,这对于国际人权保护和人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共同繁荣与国际人权发展
共同繁荣是国际人权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发展权本身也是一项基本人权。共同繁荣应该是世界各国经济共同发展的结果。但目前的现实是:世界的发展并不平衡,国家之间的发展水平相差甚远,南北差距在日益拉大。全球化的进程使得发达国家成为最大的受益者,一些发展中国家则成为了牺牲品,处于崩溃的边缘。与几十年前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处境没有根本的改变。由发展问题引发的贫困和战乱成为影响一些发展中国家改善人权状况的主要障碍。南北之间的巨大差距也加剧了国际对抗,成为导致世界上许多地区不断发生武装冲突和战争的根源。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发展中国家为了谋求自身发展就提出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70年代,广大发展中国家为配合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提出了发展权的概念。1979年11月2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发展权的决议》,承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机会既是各个国家的特权,也是各国国内个人的特权。1986年12月4日,联大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再次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权发展应该是同步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由于发展的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也就是说,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在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中实现的。一个社会如果没有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发展,人权也是没有保障的。因为“权利永远也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目前发展问题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都面临着不同的发展问题。但现有的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仍阻碍着世界各国能有同等的机会得到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因此只有通过改变现有的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使各国有平等的发展机会,从而实现共同繁荣,才能为国际人权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
(3)、各种文明相互尊重、借鉴与国际人权发展
人类社会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存在多种文明。文明多样性的重要性在于它是构建和谐世界的基石。不同文明之间既相互依存,也差异明显。正是不同文明间的交流与互动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2005年10月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公约》确认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特性,指出文化多样性创造了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它使人类有了更多的选择,得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形成价值观,并因此成为各社区、各民族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一股主要推动力。
同样,各种文明相互尊重、借鉴也可以变成国际人权发展的动力。一方面,人权思想本身就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内容,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而发展。另一方面,文明对人权的观念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其中以宗教信仰的影响最为持久而深刻。受不同文明背景的影响,会产生人权观念的差异和实现人权手段的不同,这是一个客观事实。这种不同有些时候会造成误解并引发冲突,这在历史上已经屡见不鲜,是多年来国际人权斗争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这些误解都是特定的思维模式下产生的。当时的国家显然不可能站在现在的高度,用和谐世界的理念来看问题。现在,和谐世界的理念已经被提了出来,如果用建设和谐世界的理念来重新看待对人权问题的不同理解,认同“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主张,则对人权问题的不同观点完全可以成为人权发展的动力。因为具有不同文明背景的国家虽然对人权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实现方式,但他们的观念和实践各有所长,都是在各自文化背景下人类智慧的结晶。如果能够彼此尊重和交流,就必然会增进相互理解,减少在人权问题上的矛盾和冲突;而如果能够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就必然会改善和提高各自的人权水平,进而促进国际人权的全面发展。《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就认为文化多样性对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公认的文书主张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三、和谐世界理念对国际人权发展的启示
建设和谐世界的理念对于处理国际人权领域的矛盾,促进国际人权发展具有如下几点重要的启示。
1、在国际人权领域应该提倡包容精神
如前所述,中国的和谐理念的精髓之一即坚持“和而不同”,因此和谐的世界就应该是一个包容文化多样性的世界。一个国家在弘扬自己的文化传统、坚持自己的个性和特点的同时,也要承认其他国家文化的不同与特点,把文化间的差异作为客观存在,容纳对方,尊重对方,与对方和谐相处。这一点对于解决国际人权领域的分歧和斗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虽然随着人权的概念深入人心,享有人权已经成为了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理想和目标。但拥有共同的理想和目标并不意味着来自各种文化背景的人都对人权有完全相同的认知和在实现人权的过程中采取相同的手段和方式。由于人权观念深受不同文化背景的影响,因此在人权问题上存在不同观点是非常正常的。对人权存在不同的认知和采取不同的方式正是文化多样性在人权领域的反映。本着包容的精神,坚持“和而不同”,我们应该接受不同的人权观和实现人权手段和方式的多样性,尊重各国不同的选择。只有这样国际人权才能得到发展,国际人权领域不和谐的局面才能彻底改变。
2、在国际人权领域应该提倡学习的态度
如前所述,在国际人权领域一直存在着多样性的特点。国际人权领域存在的多样性某种意义上是人权特殊性的另一种表述方式。人权特殊性指的是受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各国实现人权的方式各有不同,对人权的侧重点也存在差异。这使得各国的人权政策有所差异。这种差异曾引发激烈的人权斗争,一些国家总是受到另一些国家的批评和指责,其人权努力得不到应有的肯定和鼓励。随着和谐世界理念的提出,现在是该重新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了。我们认为,只要是朝着共同的人权目标做出的真诚努力,每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的人权政策都有其合理性,都是对国际人权事业的贡献。不同国家的人权政策各有所长,如果每个国家都抱有向其他国家学习和取经的态度,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则各国的人权政策都会不断改进,人权水平会不断提高。
3、在国际人权领域应该提倡对话与交流
如前所述,在国际人权领域,观念和实践的差异一直是客观存在。多年来由于一些国家总是强求一律,甚至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人,造成了诸多对抗,产生了很多隔阂。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中和”理念认为,在出现矛盾和对抗时,应通过对话协商、求同存异,防止矛盾激化,求得矛盾解决。因此,对于国际人权领域存在的分歧和矛盾,应该通过对话,协商解决。人权领域的对话与交流,可以增进相互了解,加深相互理解,起到消除隔阂、减少分歧、缓和矛盾的作用。中国近年来与欧盟、澳大利亚、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挪威、瑞典、巴西、日本等积极开展人权对话和交流,就达成了很多共识,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4、在国际人权领域应该提倡平等的原则
如前所述,在国际人权领域存在不同观点是非常正常的,无高低对错之分。但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表明,某些国家并不能用一种平等的心态来与别国讨论人权问题。他们总觉得自己高高在上,以自我为中心,把自己的人权标准当作是世界的标准,认为自己是“人权法官”,总想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他们还否定其他国家的人权努力,对其他国家的人权成就视而不见,甚至贬低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他们独断专行,根本不考虑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意志,而要求其他国家完全服从自己的意志。这些国家的这种做法是导致国际人权领域存在不和谐局面的重要原因。国际人权领域的不和谐局面能否改变,取决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真诚希望上面提到的那些国家能够端正自己的心态,平等地对待其他国家,学会尊重别国,学会与其他国家合作。
此外,国际人权实践还表明:坚持平等的原则是成功进行人权对话的关键。事实证明,如果双方本着互相尊重、平等合作的态度进行对话,则对话的效果就好,取得的进展就大;反之,如果一方在对话中欲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对另一方缺乏尊重,则对话的效果就差,取得的进展就小。因此,平等原则是关系到人权对话能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
注解:2005年9月15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发表了题为《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演讲,提出了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四点倡议。2005年12月16日,温家宝总理出访欧洲时在法国巴黎综合理工大学做了题为《尊重不同文明,共建和谐世界》的演讲。2005年12月31日,胡锦涛主席又在北京通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发表了题为《携手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新年贺词。2006年4月22日胡锦涛主席在美国耶鲁大学发表重要演讲,再次提出了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倡议。《古代汉语词典》编写组编:《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63页。
参见乐黛云:《“和实生物,同则不继”》,2001年5月14日发布,http://www.iafcc.org/xinzuo/yuedaiyun01.htm,2006年8月25日浏览。金应忠:《构建和谐世界:持久和平 共同繁荣--“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学术讨论会综述》,解放日报2006年3月27日,网址:http://www.jfdaily.com.cn/gb/node2/node4085/node4086/node6038/userobject1ai1274501.html /,2006年8月25日浏览。
[1]董云虎:《中国共产党执政与尊重和保障人权》,见中国人权研究会编:《新世纪中国人权》,团结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1]参见韩德培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2-73页。
[1]数字引自郝时远:《帝国霸权与巴尔干“火药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63-364页;第410-411页;《参考消息》1999年6月1日。
[1]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文选》第2卷,外国文书籍出版局1955年版,第22页。
[1]《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http://www.chinaculture.org/static/files/pact_to_protect_diversity.pdf。
[1]《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http://www.chinaculture.org/static/files/pact_to_protect_diversity.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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