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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自由平等,社会富足公正,世界安定和谐,是人类共同的追求。孔子的“大同社会”,柏拉图的“理想国”,佛教的“极乐世界”,基督教的“天堂”,空想社会主义者的“乌托邦”,在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上都是指向这一个目标的。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古今中外的贤士名哲前赴后继,上下而求索;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人类也曾付出过并继续在付出着惨重的代价(宗教战争、世界战争、反恐战争)。但理想社会的蓝图没有实现,现实世界的冲突与分裂却与日俱增。贫富悬殊,导致人际关系紧张;文化多样,导致族群冲突;制度差异,导致国家对垒;信仰不同,导致宗教对抗;而环境污染,则导致了整个人类和自然关系的对立。正是在这样一幅生活图景上,人类开始了对自己的命运和未来走向的深思。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保障人权、厉行法治,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维护正义、建设和谐世界,已成为 21世纪人类普遍关注的主题。以和谐精神超越传统三代人权的对抗精神,将化育出新一代人权---和谐权。和谐权将成为和谐世界建设的基石性要素。
一、人本文化:和谐世界的精神纽带
“以人为本”这一理念涵盖着人类文明的两大主流文化:一是人道主义文化,二是权利文化。人道主义文化是文艺复兴运动的产物,其实质是把人当做人来看待,使人成其为人,使人成其为有尊严的人;在今天弘扬人道主义文化,还含有恢复在现代化进程中被异化了的人的主体性地位之意。权利文化是在近代法治化过程中凝聚而成的,“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就是近代权利文化的经典表述。人道主义文化对应着人类的精神文明,它为法治提供德性方向的导引;权利文化对应着人类的制度文明,它为政治提供善法之治的基准。
“以人为本”首先要回答的是“以什么人”为本的问题。一个国家的权利保障体系有三个层次:一是“人人”的层次,二是“公民”的层次,三是“弱者群体”的层次。公民权利主要指向政治参与、担任公职、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弱者群体权利主要指向妇女、老人、儿童、身体残障者等特殊对象;而第一个层次,也就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层次指的是“人人”、“所有的人”,也就是《世界人权宣言》所讲的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的差别,平等享有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中的“人人”。
“以人为本”其次要回答的是“以人的什么”为本的问题。“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性为本,以人的需要为本,以人的利益为本。当然,这并不是说人性、人的需要、人的利益是天然合理的,它们要不断经受伦理与道德的评判;而是说人性、人的需要、人的利益始终是我们进行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归宿。人的需要是分层次的,人的利益诉求是不断提升的。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社会的关注点有所不同。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以及妇女、老人、儿童、身体残障者等弱者群体的需要则是当下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注重点。
“以人为本”最后还要回答“如何将人的需要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这一问题。人的需要惟有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才是现实的、安全的。人的欲求,在自然向度上便是避苦求乐,追求最大限度的幸福,在社会向度上便是追求利益与权利。利益和权利的追求,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惟有借靠法律明晰了人之权界,法治成为了社会主流生活方式的时候,社会的和谐才可能是稳固的。因此,以法治守护人权,就成了现代社会中人与人相互尊重并被善待的条件,也就成为了和谐世界达成的必要前提。
但是,在人权的进步运动中,我们也发现奠基于西方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传统和斗争哲学基础上的传统人权观,人类在跨入经济一体化、法律趋同化、信息共享化的新时代之后,已表现出了相当的不适应性。传统人权观需要开放自己的基础,从东方文化中汲取营养和智慧。
二、和谐精神:中国文化的可能贡献
当今国际人权界持续不断的理论论争与实践冲突,使我们感受到的是人类各大文明、各大宗教之间潜在的和可能的对立与冲突。但是,当今世界文明图景是双面的,“文明的冲突”仅是其中的一面,另一面则是“文明的共存互养”。文明何以“共存互养”?中国文化中“和谐”精神,当能够提供新的智慧源泉。
中国传统文化包含着对人与自然、人与人、人身与人心关系的深刻体认与把握。我将之概括为“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宽厚仁爱”的人际观、“恬淡平和”的身心观。老子讲:“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庄子讲:“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2,孔子讲以“仁”待人、以“仁”待物,“推己及人”,“成物成己”。在这些观点的背后,便是天、地、人合一和谐宇宙观。在人际关系上,孔子讲:“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3《礼记•礼运》云:“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用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孟子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4这些均集中展现了儒家宽厚仁爱、悲悯豁达之情以及立意高远的和谐人际追求。在人身与人心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文化虽有宋明“存天理,灭人欲”的极端,但更主张心态恬淡、身心平衡,更有“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5这样的伦理情怀。中国传统立意高远、完满深邃的人生观、世界观、宇宙观,虽然近数百年来在表面上,对人类文明的解释力和推动力弱化了,但是不容置疑的是,人类文明轴心时代的几大文明中,惟有中华文明绵延至今不断;而在近几百年异军突起的各色文明,有的已成夕阳丽影,有的渐趋衰微之时,中华文明的价值却日趋彰显。
作为东方典型的中国文化侧重对超验人生价值的追问,而西方文化则侧重现实的致用;中国文化重视群体的正义,而西方文化则重视个体的正义;中国文化重视人际的和谐,而西方重视人际的界分;中国文化侧重人生价值的完满,而西方文化侧重人生日用目标的实现。文化路向的差异,提供了东西方文化互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西方文化的致用性、个体性、务实性可以补中国文化“有神却无体”之弱;而中国文化的高远性、和谐性、完满性则又可修西方文化“有体却无神”之弊。
中国文化固有的和谐精神与源远流长的西方人权文明传统相互交融、化合,将把人权推进到一个新的时代——和谐权本位时代。
三、和谐权:对传统三代人权的超越
和谐内含着人身与人心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三重要素。在此意义上,和谐社会中人们对人权的诉求就具有了与前三代人权迥然不同的视野与境界。
以人权的本位和主题为标准,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至今的人权运动史可以分为自由权本位的人权、生存权本位的人权和发展权本位的人权三个历史阶段。自由权本位的人权意欲造就自由的政治制度;但它忽略了人与人事实上的不平等,不平等的人权使人权体系难以和谐。生存权本位的人权意欲造就平等的经济、社会、文化制度;但它压制了资本与劳动力结合的积极性,社会从创造型转向福利型,一个社会活力不是增加而是减弱的社会仍是不和谐的。而发展权的主题则是连带东方世界和西方世界;但是在发展权的保障方式未从道德领域转向法律领域之前,发展权的过度主张则会引发人权体系的紊乱,从而带来社会的不和谐。三代人权的代际更替,循着特定时代的历史主题,在人类的文明进步史上确立了自由、平等、发展三个界碑式的权利理念。在人权理念与制度的递进中,人们的自由与尊严获得了历史性的提升,人类的物质与精神文明有了长足的进取。但是,三代人权又具有共同的历史性局限。其一是片面性,传统三代人权由人权运动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历史任务所决定,人权追求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重点,不同国度有不同的侧重,其整体性总是处于被埋没、被忽视之中;其二是恢复性,在权利的起源方面,传统人权理论论证主要遵循了“权利固有,但求复兴”的逻辑;其三是对抗性,三代人权在理论论证方面,是建立在人与国家、社会对抗紧张关系之上的,自由权生成于压迫者与被压迫者之间,生存权达成于社会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发展权成就于被压迫民族与殖民者、欠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而在实践方面,三代人权则又是在血与火的斗争中开路前行的。传统三代人权重在人类局部,而非人类整体;重在矫枉,而不在开新;重在斗争,而不在和谐。
和谐社会之人权诉求,在人本身,欲达身与心的谐调平衡;在社会,欲达人与人的和美共荣;在宇宙,则欲达人类与自然的共韵同律。和谐权的提出,是对传统三代人权的整合与升华。相对传统三代人权而言,和谐权重在开新,而非复兴,重在超越,而非守成,重在弥合,而非对抗。和谐权的诞生和被凝炼,向传统人生理念、现有国家政治理念、当下国际关系理念提出了重构的时代命题。和谐,作为权利,首先其被证明是应然的,由此它既是衡量人际关系的价值尺度,又是人在关系中的美德。作为道德的和谐权,它主要指人应当被无条件地善待。
和谐权意欲将人类带入这样一个境界——在其中,人人沐浴在自由的甘露之中,凭其天性与自由意志充分展示自我,参与人类文明乐章的鸣奏,并能尽享这一和谐乐章的韵律之美。自由与平等、悲悯与宽容、博爱与人道共同构筑着和谐的基础。
自由乃人的本质,平等乃自由的尺度。和谐的前提是“万类霜天竞自由”,而不是合一同构、整齐划一。人类自古以来的战争与人间悲剧,均导因于对自由的亵渎与戕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自由的起点;己之所欲,乃施于人,则是自由的天敌。每一个人都是自己自由意志的主人,自由与他人的好恶判断无关。我们不但要给予自己所爱的人以自由,还要给予自己所不爱的人以自由。自由高于其他一切人生目标和政治目标。阿克顿勋爵曾概括到:“自由不是为了达到更高政治目的的工具。它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的。”6给不爱的人以自由,可以标定我们对自由理解的深度。
悲悯乃人的天性,宽容乃悲悯的灵魂。和谐的前提是人类悲悯宽容之情的壮大,而不是弱肉强食之论的萌茁。悲悯之情源自人人皆有的“恻隐”之心。孟子曰:“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恻隐之心,生悲悯,生善恶,生道德,人与动物始得区分。从宇宙演变过程中,人类不过从一瞬间存在的大悲悯之心出发,宽容对待他人,才能获得佛家所言的空灵智慧,人类才能从根本上去除恶根恶念,一心一意地去缔造和谐。对他人悲悯之有无与强弱,可以标识人性与兽性的距离。
博爱乃人的使命,人道乃博爱的精髓。和谐的前提是超越前见的博爱,而不是出于一己之利之私的“爱憎分明”。法国大革命原本给人类贡献了自由、平等、博爱三大思想,但令人类遗憾的是,在法国大革命之中及其以降人类追求自由与平等血与火的历程中,博爱被彻底遗忘了。人类近现代以来的自由平等史,成了一部强势民族为了实现自己的自由与平等,而消灭、凌辱其他民族的历史。在人类反法西斯胜利六十周年之际,我们尤其要反思德国法西斯、日本法西斯给世界人民带来的灾难。无爱,生积怨;积怨日深,成仇恨;仇恨无从化解,便导致战争与戮杀。战争与戮杀是人类关系不和谐最极端的典型表现,也是人类丧失人性之爱到达极点的必然表现。和谐权的提出,意味着拒绝战争与反对战争,拒绝不正义与反对不正义。
和谐权的提出,将深刻改变人与国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是法律层面的关系,也包括伦理层面的关系。
在人与国家的关系层面上,和谐权对公共权力的要求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良心自由、信仰自由、人的价值与尊严被平等地尊重,是实现个人身心和谐的基础,国家实施善政良治、人人被公权力善待,就成为国家应负的首要义务。
在人与人的关系层面上,和谐权意味着每一个人均享有要求社会和他人尊重自己、善待自己的“对世权”。每一个人不因为先天自然禀赋和后天社会境遇的差异,而在人格与尊严上产生差等。人人被平等善待、平等尊重,尤其是少数人和弱势人被平等善待、平等尊重,是和谐权对社会制度变革设定的基本方向。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层面,和谐权将改变传统的人与自然之间简单的主客体关系。我们现在所拥有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不是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而是从子孙那里借来的。代际和谐应当成为人权视野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维度,要把人对自然的索取权利观转化人对自然的守护义务观。这是达到天人合一这一人类最高生活境界的伦理基础。
和谐权一方面要求公共权力必须善待每一个人,另一方面要求人们在主张自己的人权时必须加入自律的维度,也就要把尊重他人的人权作为自己行使人权的义务,把有益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作为自己行使人权的义务;同时,作为整体的人类还要把善待自然作为发展人权的道德限度。
和谐权不独是达成一国内人与人、人与国家、人与自然和谐的基础,而且也是达成国际间文化与文化、宗教与宗教、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和谐的纽带,是21世纪的人类消弭文化冲突,在“不同”中求“和”,又能在“和”中存其“不同”,实现世界和谐的基本依靠与凭借。
1、《老子》,第25章。
2、《庄子•齐物论》。
3、《论语•子路》。
4、《孟子•梁惠王上》
5、《论语•里仁》
6、[英]阿克顿:《自由史论》,胡传胜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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