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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振寰: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中国网 | 时间: 2006-12-13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切入点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没有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难以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劳动关系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总体上是健康协调的。但在职工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实现和保障的同时,一些地方和单位,职工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导致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中国工会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工会组织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切入点,通过扩大工会工作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进一步完善工会维权机制,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努力推动和谐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社会建设。

多年来,中华全国总工会从我国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在工会维权工作的指导思想、机制载体、工作格局和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国工会十四大,强调要着眼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和巩固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2004年12月召开的全总十四届二次执委会议,确立了“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2005年7月召开的全总十四届六次主席团(扩大)会议,作出了《关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决议》,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坚持切实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全总十四届三次执委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在新形势下加强维权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基本任务、制度机制和组织保障等,对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维权工作,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国工会为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行了不懈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推进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加强源头参与,强化执法监督,为构建和谐稳定、互利共赢的新型劳动关系创造有利的法制环境。

近年来,各级工会加大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工作力度,积极参与《公司法》、《破产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或修改,推动《企业工资条例》等纳入立法规划,推动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调处以及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促进劳动关系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健全。据统计,截至2005年9月,全国省、地级地方工会参与制定地方法规240个,其中涉及职工权益的法规166个,涉及工会权益的法规50个,工会参与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文件698个。

二是推动建立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

积极推动地方工会与同级政府、产业工会与政府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推动联席会议制度向地(市)、县(区)、乡镇(街道)发展。经过工会组织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的共同努力,全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地市一级以上普遍建立了三方协调机制,多数省份正向县、区和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延伸,有的已在县、区全面建立,初步形成了多层次的三方机制组织体系,为加强三方对话和交流、在宏观层面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2005年,国家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构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今年以来又先后下发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创建活动的意见》,为劳动关系三方合力推动协调劳动关系制度建设提供了政策文件依据、营造了有利的工作环境。

三是健全完善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各项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

各级工会适应形势需要,进一步巩固、规范和深化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加强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推动公司制企业实行职代会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适合非公有制企业性质、组织方式、管理模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形式,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形成出资者、经营者与职工群众“相互尊重、平等合作、共谋发展、同享成果”的共赢局面。截至2005年9月,全国基层工会所在企事业单位建立职代会制度的43.2万个,覆盖职工8263.8万人;实行厂务公开的36.4万个,覆盖职工7503.6万人。全国基层工会所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制度的2.9万个,建立职工监事制度的企业2.4万个。

四是推动建立实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

为维护职工劳动权利,确保劳动关系稳定,2005年至今,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的意见》;并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提出以农民工为重点,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签订率、规范合同签订行为、完善合同内容和加强监察执法与劳动争议处理等措施。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中,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5771.4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职工总数的48.6%。各级工会认真贯彻落实《集体合同规定》,大力推动集体合同的签订和落实,努力发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基础作用。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签订集体合同75.4万份,覆盖企业137.8万个,覆盖职工10384.0万人,占全国企业职工的58.0%。全国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8.4万个,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2.9万个。各级工会努力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基本劳动经济权益,积极参与工资支付制度的完善和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工资保证准备金制度及欠薪报告、企业诚信等制度,推动企业贯彻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努力使职工工资水平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不断提高。2005年,有16个省区市建立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14个省区市建立了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国各地普遍调高了最低工资水平。截至2005年9月,全国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25.2万份,覆盖企业41.4万个,覆盖职工3531.2万人。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职工的收入增加了,工会的影响扩大了,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维护了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

五是推动建立完善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制度,努力协调、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各级工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网络,认真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促进《劳动法》、《工会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各级工会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损害职工权益行为提出整改建议。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推动政府和企业完善制度、落实责任,解决了一些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损害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突出问题。截至2005年9月,全国企事业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17.0万个,比上年增加2.1万个,覆盖职工4377.4万人,比上年增加23.6万人;本年度受理违法、违规案件1.8万件。全国基层以上工会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9486个,比上年增加1212个,本年度受理案件3.5万件。各级工会高度重视信息、信访工作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的预防、预报和处理工作,加强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建设。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了贯彻《信访条例》的实施办法,各级工会建立“12351”职工热线电话和信息中心,及时了解职工群众的利益诉求,对可能发生的集体争议和群体性事件,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协调,有力地维护了企业和社会稳定。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基层以上工会5088个,比上年增加620个。为加强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意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就如何加强这项工作的开展提出指导意见。各级工会注重发挥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为基层工会和广大职工服务,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截至2005年9月,全国基层工会所在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3.1万个,覆盖职工5940.7万人;本年度受理案件19.3万件,调解成功4.2万件;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8891个;本年度受理案件6.5万件,调解成功5.1万件。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及时为基层工会和广大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截至2005年9月,全国建立工会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基层以上工会3856个,本年度受理案件3.1万件,处理案件1.7万件,结案率54.2%。

六是推动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帮助困难职工走出生活低谷,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和生命健康权利。

工会积极参与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群众监督,大力发展职工互助合作保险事业,努力促进职工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参加同级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障监督机构的省级地方工会16个,地级197个,县级1215个。全国工会开办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的基层工会3.8万个。2005年度享受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待遇的86.8万人,职工互助合作保险赔付金额5.5亿元。各级工会还以构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载体,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开展以“送岗位、送技能、送培训、送服务”为主题的送温暖活动,积极协助党政解决困难职工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全国县及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2229个,帮扶困难职工380.4万人,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资助子女上学、创业贷款、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及其他帮扶等,有效地维护了职工队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企事业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22.3万个,覆盖职工6016.1万人,2005年全国工会参加安全生产检查225.4万次,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7.7万件,基层以上工会提出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整改意见24.3万条,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和生命健康权利。

七是重视在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的组建工作,积极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资企业有了很大发展,从业人员数已达2000多万人。多年来中国不断完善和健全有关法律,中国工会非常重视在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组建工作,积极推动并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并依法保护外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如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该法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1990年10月,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专门详细规定了外资企业工会权利、任务和外资企业应如何支持企业工会活动等等。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大大推动了我国各级工会的建设与发展,促进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提高了工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地位和水平,工会也在实践中切实维护了这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和非农产业,农民工队伍迅速发展壮大,农民工总数达到1.2亿人左右,已经和正在成为我国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为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中华全国总工会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农民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深入调研,总结典型经验,指导各地开展农民工维权工作,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制定下发了工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具体意见等文件,推动做好农民工工作。各级工会从农民工流动性强、人员分散的特点出发,突出把农民工作为工会组建的重点对象,探索建立楼宇工会、一条街工会、工程项目部工会、商贸市场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社区工会、劳务市场工会等新形式,最广泛地组织和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组织保障。工会提出“职工有困难找工会”、“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努力当好农民工权益状况的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和第一帮助人,积极向政府反映农民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协助政府予以解决,引导农民工“进城打工入工会,有了困难找工会,维护权益靠工会,提高技能到工会”,使广大农民工在遇到困难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依靠工会组织的力量得到尽可能解决。各地工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清理工作,认真做好农民工集中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工作,引导广大农民工通过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避免因拖欠工资等问题引发过激事件,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工会从抓劳动合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入手,解决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积极指导和帮助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推进建筑等行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各级工会把农民工作为送温暖活动的重点,向他们“送维权、送亲情、送医疗、送文化、送年货”,举办“工会干部与农民工过春节”活动,开展帮助农民工平安返乡行动,增强了工会组织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截至2005年底,中国工会已拥有1亿5千多万会员,其中在外资企业组建工会1.8万家,发展会员428.9万人;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39.5万家,发展会员3219.9万人;全国基层单位中有2100万农民工加入工会,占工会会员总数13.8%。

八是创新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和载体,协调、借助社会力量维护职工权利。

自2003年以来,一些省(区、市)在地方党委的高度重视、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工会的积极推动下,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简称“创建活动”),在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5年12月,全总十四届三次执委会议就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作出了部署;2006年3月28日,全总在深入调研和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2006年7月21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联合在全国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在2006年7月25日召开的“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视频会上又对全面开展创建活动作出部署。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开展了以促进企业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目标的创建活动。创建活动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开展创建活动中,各级工会大力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和维权机制建设,有力地推动工会组织“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大大提高了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

中国工会还将继续加大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力度,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不断扩大工会工作的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为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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