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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进文:论人权保障与社会发展的协调互动
中国网 | 时间: 2006-12-13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一、问题:如何认识人权保障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人权保障与社会发展具有怎样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史过程。我们并没有漠视人权,而且在维护人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一段时间里,对人权问题的认识有误区。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政府和中国领导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更加重视人权问题。1991年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是我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白皮书将人权称为“伟大的名词”,强调实现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是“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崇高目标”,“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1997年,“人权”概念首次被写入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该报告提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明确作为共产党执政的基本目标,纳入党的行动纲领,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主题,这标志着人权从对外宣示的主题,变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内建设的主题。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它标志着“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由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中的一项原则。

尽管人权已经在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层面获得了承认和保障,但要使人权保障获得具体的实现,还要进一步厘清人权保障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现实关系。本文认为,它们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二、人权保障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相互制约

社会发展,从内容来说,包含着诸多方面,如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等等。人权保障并不是社会发展中的一项独立的内容,也不是社会发展之外的一项独立内容,它体现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环境发展的各项具体内容之中。从这个角度说,脱离开社会发展的具体实践来谈人权保障,只能是抽象和空洞的。

从价值评价角度来看,对社会发展有各种评价尺度,如经济增长率、政治稳定性、社会开放程度、文化丰富性等等。人权保障程度是评价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维度,它与其他的评价尺度相联系,但又相对独立于其他的评价尺度。从这个角度说,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社会的开放、文化的繁荣并不直接等同于人权保障水平的提高。

人权保障与社会发展的其他评价尺度是有所区别的。人权保障强调的是对所有人基本权利的平等保障,强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使所有人都能够共享发展成果。这种评价尺度对社会发展的其他评价尺度具有制约作用,但本身又受到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

一方面,人权保障对社会发展作出了规范性限制。例如,人权保障要求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为生活困难者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要求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保护人们享受健康环境的权利;要求在鼓励竞争的前提下,保障每个人不受歧视的平等权利,特别是平等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各种弱势群体的权利;要求在政治发展的过程中,保障所有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要求在发展教育的过程中保障每个人平等获得受教育的机会,保障每个公民接受基本的义务教育;要求在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过程中保障所有人平等享受医疗条件的机会,保障贫困者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要求在文化发展的过程中,保障少数族群文化发展的权利;要求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保障发展中国家获得发展的权利。这些要求限制了社会发展中纯粹功利主义的极端倾向,使社会发展有利于每个个人的自由发展,有利于人与人之间以及各种社会群体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从而促使社会发展进入和谐的良性循环。无视人权保障的要求,会使社会发展缺乏可持续性。从这个角度说,社会发展与人权保障的协调一致,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

另一方面,社会发展限定了人权保障要求实现的现实条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水平,限定了基本生活保障的不同水平,限定了义务教育的不同程度,限定了医疗保障的可行方式,也限定了环境保护的资金和技术投入。社会稳定的具体状况,特别是社会冲突的压力状况,限定了政治权利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水平。这些限定,使人权保障的具体要求必须考虑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无视社会发展的现实条件,强行与社会发展具体阶段不相适应的权利实现方式,有可能适得其反,不仅可能对社会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而且最终也会使人权的保障缺乏可持续性。从这个角度说,人权保障与社会发展的协调一致,有利于人权保障的逐步实现,也有利于人权保障要求对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

三、人权保障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相互依存

人权保障与社会发展之间不仅是相互制约的,而且是相互依存的。

社会发展对人权保障的依赖,在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要求。一方面,人权保障要求的满足,并非一定会在短期内加速社会发展。例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保障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义务教育的投入,都需要政府的投资,而这些投资有可能被用于经济建设;公民对公共决策的参与,会增加决策程序的复杂性;环境保护会限制投资的方向;劳动权的保障和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会增加企业用人的成本。如果只追求短期的社会发展速度,就可能忽视人权保障的要求。但另一方面,社会发展战略上的短视,不仅会造成社会发展进程的巨大震荡,而且会对社会的长期发展带来破坏性的后果。东西方社会发展的实践经验给了人们以深刻的教训,这正是“可持续发展”这一理念在当今世界盛行的原因。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政治稳定的可持续性,社会开放的可持续性,文化繁荣的可持续性,都要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要求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要求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和谐。而促进社会和谐,正是人权保障所要实现的功能。换言之,人权保障通过促进社会和谐关系的改善,保障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以人权保障作为其实现条件。

人权保障对社会发展的依赖,在于社会和谐的动态过程。如果从静态的角度看,人权保障的一定水平会要求相应的社会投入,从而与社会发展形成资源上的竞争关系。在极端情况下,这甚至会导致二难困境: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以保证社会和谐,便会降低社会发展速度;提高社会发展速度,就会影响人权保障水平的提高,导致更严重的社会冲突。然而,社会和谐不是一个静止的状态,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如果仅仅从静态的角度来保证社会和谐,仅仅考虑如何更多地利用现有资源来提高人权保障水平,有可能会使一时提高的人权保障水平难以为继,而且会对长远的社会和谐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从动态的角度促进社会和谐,就要求人权的保障不仅具有可持续性,而且保障的水平要稳步提高。这就要求社会和谐必须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和谐,是以社会发展为基础的和谐。换言之,社会和谐的动态性要求决定了它对社会发展的依赖,社会的一定发展速度为社会和谐的动态平衡奠定了现实基础。

四、对策:人权保障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协调

对中国的人权状况,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一是要看到中国的人权状况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贫困发生率大幅度降低,基本生存权利获得了更充分的保障;社会的开放使人们的社会权利有了更理想的实现途径;教育的发展,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使人民的教育和文化权利获得了极大的改善;不断完善的法治建设,使每个人的基本公民权利得到了更为平等的保障。这些进步是每个生活在中国的人都能切身感受到的。

二是要看到中国在人权的发展上仍然任重道远。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相对还处于较低水平,在人权保障方面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特别是在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如何平等地保障所有人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利,如何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保护人们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如何在保证社会和政治稳定的前提下使公民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决策的过程,这些都是对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严峻挑战。

中国人权保障状况的改善,一方面要靠中国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为人权保障水平的提高提供现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要靠政府实施适当的公共政策,利用现实条件并考虑长远发展来提高人权保障水平。这就要求加强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特别是研究如何协调人权保障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使人权保障与社会发展能够相互协调、相互促进,通过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通过社会和谐保证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的可持续性发展,通过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证人权保障水平的稳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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