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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文虹 祝二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中国网 | 时间: 2006-12-13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今年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生效30周年。我国自1997年签署并于2001年批准该公约以来,认真履行公约义务,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倡导“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切实尊重和保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一样,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依照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化活动的自由权以及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等。我国宪法的上述规定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基本内容和精神是一致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维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各级国家机关执政为民宗旨的体现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神圣职责。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长期以来,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准确适用法律,认真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加强审判业务指导,在维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依法审理各类案件,切实保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一)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的经济生活文化权利。

民事纠纷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个人享有的劳动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婚姻家庭权、相当的生活水准权、受教育权等,在民事纠纷中更容易受到侵犯。民事纠纷能否处理得当,直接影响民事主体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有效行使,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对此,人民法院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严格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民事主体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借款担保、股东权益、矿产开采、企业改制、海事海商等重大民事案件568件,诉讼标的金额104.4亿元。通过责令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维护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360184件,诉讼标的金额6530亿元。其中,审结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纠纷案件1132458件;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21516件,诉讼标的金额23.7亿元;审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70129件,诉讼标的金额306.5亿元;审结各类服务性合同纠纷案件268169件,诉讼标的金额329.1亿元。

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要文化权益,必须依法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规定,人人享有参加文化活动的权利和自由。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加大了对侵犯发明专利权、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驰名商标、网络和音乐电视著作权案件的审判力度,全年共审结各类重大知识产权案件77件,并及时出台有关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加强对全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13393件,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国际公平贸易、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

(二)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经济生活文化权利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于确保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至关重要,但是,在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时,则有可能侵犯相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及时介入,进行司法审查,既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及时救济和维护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涉及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管理等各类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62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各类一审行政诉讼案件95707件。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坚决纠正侵犯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行政行为。2005年,人民法院共撤销、变更、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16895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准予原告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撤诉等41620件。

(三)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维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刑事审判是和平时期国家保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最后手段,也是最有力、最有效的手段。对于严重侵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犯罪行为,简单地通过民事诉讼或者行政制裁的手段,已经不足以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就需要通过刑事惩罚的手段,来维护个人权利,恢复社会秩序。

保障合法财产权利和维护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内容。2005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抢劫、盗窃、诈骗、抢夺、聚众哄抢、挪用资金、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移民款物、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各类侵犯财产犯罪案件303869件,判处犯罪分子497553人;审结走私、伪造货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偷税、侵犯知识产权、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5082件,判处犯罪分子25924人。

劳动权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公民劳动权利的犯罪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5年审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犯罪和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犯罪案件28件,判处犯罪分子50人,有效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劳动权利和未成年人的经济社会权利。共审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设施或者安全条件不符合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共计1027件,判处犯罪分子1543人,确保劳动者拥有安全的工作条件。

维护公民的卫生、健康权益,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2005年,人民法院共审结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以及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犯罪共计6件;审结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医疗事故犯罪,以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犯罪案件675件,有效维护了公民的卫生、健康权益。

维护婚姻自由和保障家庭稳定,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又一重点。2005年,人民法院审结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虐待家庭成员、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等犯罪案件共计2230件,判处犯罪分子3343人。

良好的生活环境,是确保相当的社会水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特别注重对环境权利的保护。2005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犯罪,审结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件共计17件,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环境质量状况、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积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文化权利。2005年,共审结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等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529件。

二、切实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及时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各种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利义务内容的裁判文书和其他文书。只有通过执行,才能确保裁判文书确定的当事人各种经济、社会、文化权益的真正享有和充分实现。否则,裁判文书得不到执行,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对当事人来说毫无意义。

执行难是多年来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也是人民法院下大气力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在执行工作中,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坚决依法强制执行,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暴力抗法事件,人民法院坚决依法处理,捍卫法制尊严。对于涉及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案件,人民法院优先予以执行。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对跨地区重大民事执行案件的协调,共办理此类案件210件。同时,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开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探索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会同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加大制约力度,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执行措施,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集中执行、公布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财产审计、奖励财产举报等多种方式,加大执行力度,共执结申请执行案件2036717件,执行标的金额3120亿元。

三、及时出台司法解释,依法调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审判业务指导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法院依法调整当事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重要途径。对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司法解释,以保证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维护法制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中,许多司法解释对于维护当事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例如,针对赌博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赌博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确保了公民正当的娱乐活动和单位正常的经营行为不受非法侵犯。再如,针对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案件确立了统一的标准,有效维护了承包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再如,为确保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依法进行了规范;同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对侵犯著作权、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等犯罪的惩罚力度。

在审判实践中,司法解释在依法调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例如,调解以其解决纠纷的彻底性和友好性而历来为当事人称道,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加强对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水平。在该司法解释的指导下,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各类民事案件中,诉讼调解结案率达30%左右,许多基层法院调解结案率达70%以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支持和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与诉讼调解工作的衔接,探索建立矛盾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四,加大改革力度,采取多种举措,促进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努力实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审判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过程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对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一律公开审判。全面推行以公开举证、质证、辩论、认证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方式,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确保当事人在公开、公正的法庭上维护和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度,完善司法便民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并修订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涉及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特困企业、破产企业和伤残、孤寡、低保人员等,依法实行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进一步拓宽司法救助的范围,使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2005年,全国法院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266732人次,共缓、减、免交诉讼费12.65亿元。同时,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对公诉案件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117407名被告人,依法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和落实司法便民措施,为群众提供诉讼指南,告知诉讼风险,引导群众依法、正确表达利益诉求;有条件的法院还通过网上立案、巡回审判、预约开庭等方式,方便群众诉讼,依法维护当事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加大法官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法官保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水平。法律是由法官适用的,法院是由法官组成的。这就决定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对于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至关重要。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国家法官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学院两级培训体制,并与有关重点大学合作,采取多种形式,重点培训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以及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切实提高法官保障当事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水平。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人民的法治理念和人权观念,脚踏实地,兢兢业业,为维护和实现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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