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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科学发展的起步时期,也是人口形势出现转折、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要时期。“十一五”伊始,科学分析和准确把握人口形势,对于进一步抓紧、抓好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 2005年和“十五”人口变动及人口计划执行情况
(一)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全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下同)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已降至较低的水平。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下简称“五普”)数据公布以后,鉴于根据普查原始数据汇总的总和生育率严重偏低(1.22),学术界和有关部门从多个方面、使用多种方法估算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实际生育水平。这些研究普遍表明(个别专家除外),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来,我国生育率已经下降至更替水平以下,我国已进入世界低生育水平国家行列。
为更加准确地揭示实际生育水平的高低,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织有关研究单位和部门的专家组成课题组,开展了生育水平的专题研究。课题组(2004~2005年)采用人口调查数据系统以外的第三方数据,即教育部门关于小学入学人数的历史统计数据,间接推算了出生和生育情况。具体技术路线是:(1)寻找详细的历年小学分年龄入学人数,评估其数据的可靠性,主要是对基层教育数据是否存在高报和漏报的可能性和环节进行调查,做出评估;(2)将教育统计数据与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匹配和对比,分析普查数据的漏报水平和模式;(3)利用教育统计数据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调整,重构2000年普查0~9岁人口的年龄性别结构;(4)将2000年0~9岁人口转换为1991~2000年历年的出生人数,进而估算90年代实际生育水平。这项研究得到有关部门和绝大多数专家的认同。研究结果显示(见专表1-2):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全国妇女的生育水平稳中有降,2000年约为1.7~1.8。
(二)人口计划完成与出生数据一样,死亡数据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统计“水分”。
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专门设立了死亡水平研究子课题,研究结论表明:“五普”死亡数据漏报率,男性为11.5%,女性为15.6%;根据调整后的死亡数据推算,2000年男、女性平均期望寿命分别为69.17岁和72.72岁,比普查死亡数据的直接计算值低1.48岁和1.61岁,比国家统计局根据普查数据调整、公布数低0.46岁和0.61岁。
采用年龄移算方法,根据校正后的1991~2000年出生、死亡数据推算,2000年全国总人口为12.72亿人,比国家统计局公布数(12.67亿人)高约500万人。
以此为基数,按总和生育率为1.8左右推算,2005年全国总人口为13.18亿人,多于国家统计局根据1%全国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调整公布数13.1亿人。专表1-3的数据显示,全国2005年和“十五”人口计划较好完成。
(三)人口自然增长出现转折。
尽管人口增长态势总体上基本平稳,但是,与前十几年相比,人口自然变动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一是人口出生率先降后升。自1991以来,出生人数逐年下降,但是,据统计局公布数据,2005年出现增加态势。据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以下简称统计报表),2004年止降回升;二孩出生增加是导致出生人数增加的主要因素,2005年占出生增量的70%以上。二是人口死亡率先降后升。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人口死亡率停止下降,2004年出现升高势头。三是人口自然增长率先降后升。2005年,自然增长人口有所增加。上海人口在连续13年负增长以后,2004年为零增长,2005年首次出现正增长(自然增长率为0.5‰)。至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人口均为正增长。四是平均初婚年龄先升后降。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历年分年龄的婚姻构成数据,可间接推算出平均初婚年龄。推算表明,全国妇女平均初婚年龄在持续多年升高后,于2003年达到峰顶24.17岁,2004年降至23.26岁。
当前出现这些新的变化,只可能是由人口年龄结构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与工作两方面的因素引起的。从专表1-5可以看出,2004年以来,尽管育龄妇女人数仍然呈增长态势,但与前几年相比,其增长势头趋缓,增长量减少;同时,作为生育主体的生育旺盛期妇女(20~29岁)人数自1992年以来持续减少。也就是说,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主要体现为育龄妇女人数变动)总体上有利于出生人数的继续减少。既然如此,近年来出生人数的上浮只能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与工作因素造成的。
二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十五”时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确保了低生育水平的基本稳定,并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赢得了战略主动权。一是推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修订完善地方条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轨道。二是人口计生委更名,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得到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各省和部分区域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也取得积极的进展。三是实施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转变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四是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出生性别比治理力度加大。五是注重加强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管理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工程。六是主动参与和积极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树立了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进入“十一五”时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将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带来历史性机遇、动力和条件。同时,必须看到,人口结构快速转变、经济加快转轨、社会加速转型,使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求更高、任务更艰巨,形势不容乐观。
(一)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人口数量控制提出了新要求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指标之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GDP)比2000年翻一番的目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和降低消耗的基础上,2010年人均GDP比2000年翻一番”。这个目标比5年前提出的目标要更为积极,要求2000~2010年人均GDP年均增长7.2%。据新近发布的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公报等资料推算,“十五”时期GDP、人均GDP年均增长率分别为9.2%和8.4%。因此,今后5年,人均GDP年均增长率应高于6.0%。按总和生育率1.8左右预测,2010年全国总人口将达13.7亿人,“十一五”时期人口年均增长率为7.5‰。由此得出,“十一五”时期GDP增长率必须在6.7%以上。实现这一目标并非轻而易举,相反,在转变增长方式、促进科学发展的前提下,其实现难度丝毫不亚于前5年实现GDP增长9.2%的任务。从国际比较看,一个国家中长期GDP增长率达到6.7%,在世界范围内都属于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这样一个大国经济已经高速增长27年,经济总规模越来越大,2005年已超过18万亿元(现价),在这样大的基数上,进一步长期快速增长的难度会越来越大。同时,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21世纪头20年要实现GDP翻两番。我国必须争取在头10年尽可能增长多一些,这样,后10年就会更主动一些,压力会更小一些。
这个目标不单纯有增长数量的要求,更有科学发展的质的要求,使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有效缓解人口增长对资源环境压力的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为防止片面追求速度的倾向,《建议》特别强调,人均GDP增长必须建立在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基础上。我国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比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要尖锐,人口持续增长、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快,决定了我国正处在资源环境压力的上升阶段,未来经济增长和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可持续发展的压力越来越沉重。这次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专家们使用生态足迹法,综合考察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对人口的承载能力,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表明,全国存在1.53亿的人口赤字。在中西部贫困地区,人口已经超出资源环境的承载极限,“人口增长—环境恶化—收入水平低下”的恶性循环依然存在,贫困问题严重。全国592个贫困县,90%以上皆为生态脆弱地区,人口自然增长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2.2个千分点。
综上所述,防止人口过快增长,不仅可以通过减小分母效应,相应提高人均收入水平,而且可以有效缓解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为未来发展留下较大的回旋余地,同时可以促使贫困地区跳出“低水平均衡陷阱”,推动地区之间协调发展。
(二)第四次全国生育高峰即将到来
1.生育旺盛期妇女人数即将出现新的高峰
受20世纪80~90年代第三次出生人口高峰的影响,在2005~2020年期间,20~29岁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数量将形成一个高峰,从而使人口数量增长的势能进一步加大。
2.政策内生育水平呈现升高态势
“十五”时期多数省份对生育政策进行了适度微调。200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各省在现行生育政策的框架下,对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21个省放宽了对生育间隔的限制,其中,吉林、上海、海南3个省取消了二孩生育间隔;湖北、甘肃、内蒙古3个省增加了“双独”(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两个孩子)的规定,至此29省实行“双独”政策;吉林、上海、福建3个省增加了“单独”(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两个孩子)的规定,至此,7省农村实行“单独”政策;10个省放宽再婚夫妇生育限制。同时,还有6个省农村实行“两代单独”(夫妇一方两代均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政策。
生育政策微调效应日趋显现。统计报表数据显示:上海新《条例》于2004年4月15日施行,2005年全市出生人口比上年增加22.9%;吉林新《条例》放宽了部分生育二孩和多孩的生育条件,于2002年11月1日执行,2004年和2005年一孩出生人数下降,二孩出生人数则分别同比增加35.1%和34.0%;海南新《条例》于2003年12月1日执行,2005年二孩出生比2004年增加27.1%;2005年全国出生人口的增量几乎全部来自政策略有调整的省份。进一步研究表明,由于施行“双独”和“单独”政策,随着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的独生子女(1亿人左右)陆续进入婚育期,未来一个时期,政策内生育水平将提高0.1左右。此外,为切实保障妇女生殖健康安全,全国已明确禁止中、大月份人工流产,也将使出生人数增加。
3.部分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政策的差距仍然存在
20多年来,多子多福的传统生育观念得到根本改观,但是,人们需要一个男孩及“儿女双全”的愿望非常普遍。作为一种深层次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现象,生育意愿的变化远远滞后于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短期内生育意愿应基本稳定。据2001年全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抽样调查,平均每个育龄妇女希望生育1.70个孩子,农村和城市妇女分别为1.79个和1.43个;在希望生两个孩子的妇女中,79.8%的人想要一儿一女,中部地区人们“儿女双全”的愿望更加强烈;城镇只有一个女儿的妇女,41.3%的人希望再生育一个男孩。辽宁省反映,有3570个家庭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退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准备生二孩。据2004年山东育龄妇女生育力抽样调查,仍有70%的群众希望生育两个及以上的子女,希望生男孩的人数是希望生女孩的3.45倍。浙江嘉兴市对112例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对象的跟踪调查显示,不论夫妻的户口性质是“双农”还是“双非”、第一个孩子的性别是男是女,群众生育两个孩子的愿望依然强烈;部分育龄夫妇尽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生育气氛稍有变化,极易受到影响。据福建的典型调查,2001~2004年农村独男户超生明显上升,不少10多年没有生育的一男户超生,希望“儿女双全”、“多个孩子有伴”、“两个孩子更保险”是导致超生的内在因素。强烈的性别偏好已成为影响生育行为的主要因素,调查和研究表明,农村普遍存在“不生男孩不罢休”的倾向。因此,相当一部分地区人口控制的难点不仅是进一步降低对子女数量的偏好,更要弱化对子女性别的偏好。
不仅如此,近几年来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客观上存在刺激多生的负面效应。生育孩子成本与效益之间的均衡,是夫妇进行生育决策的基本出发点。科学发展观提出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惠民、利民、便民的政策措施,尤其是放宽城镇就业限制、取消农业税、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等,使人们普遍得到实惠、社会福利增加。显然,这些举措均使生育和养育孩子的成本大为降低,在没有对计划生育家庭实施优先优惠的情况下,客观上有刺激生育的效应。在内蒙古部分盟市的调查表明,2004年以来城镇化速度明显加快,农民担心转为城镇居民后失去生育机会,存在多年不生又抢生的现象,同时,中央对农牧民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农牧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这两个因素导致二孩出生出现较大幅度的增加。
前一个时期,一些媒体关于政策放开生二孩的炒作已经产生不良影响,例如,某计划生育先进省份2004年生育意愿调查表明,局部地方生育出现反弹,出现30岁以上一孩妇女抢生二孩的苗头,反映了普遍希望放开二孩生育的社会心态。
以上分析表明,由于人们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的差距这个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矛盾将长期存在,随着第四次全国生育高峰的来临,即使现行政策不再调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放松、力度不减弱,人口增长势头也将渐趋强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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