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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水平
为了客观地测定一个人口的生育水平,人口学家经过了几代人的艰苦努力。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总和生育率”(Total Fertility Rate,TFR)。总和生育率和出生率的不同在于,出生率是以某一时期(如某一年)中的出生数量相对于总人口的比例为衡量的,通常以千分比为标志;而总和生育率是以育龄妇女(通常是15~49岁)在某一时期(如某一年)的分年龄生育率的总和,这样就剔除了由于人口年龄性别结构的不同而带来的影响,增强了这一指标在年龄性别结构不同的人口之间的可比性,而以一个妇女一生的生育孩子数为衡量单位。
在考察生育水平对人口增长影响的关系中,人口学家特别提出了“更替水平”的概念,即一个人口如要实现世代延续所需要达到的生育水平。一对夫妇要实现下一代对自身的更替,就需要生育2个孩子,但由于下一代在出生后还要经过几十年(比如20年),才能达到生育的年龄,期间会出现死亡的可能,因而要加上一个死亡的概率(比如0.1个孩子),这样,一般把一对夫妇需要生育2.1个孩子作为实现人口世代更替的生育水平,即总和生育率为2.1。简言之,如果一个人口的生育水平保持在2.1的更替水平以上,就会出现下一代比上一代人数更多的情况,人口规模就会越来越大,出现人口膨胀;如果一个人口的生育水平保持在2.1的更替水平以下,就会出现下一代比上一代人数更少的情况,人口规模就会越来越小,出现人口萎缩。因此,一个人口的生育水平(总和生育率)是否保持在更替水平(2.1)以上还是以下,成为考察一个人口的生育水平高低及其对人口增长的影响的重要标志。翟振武等(2000)指出,更替水平不是一个固定值,而会随着预期寿命的提高而下降,随着出生性别比的提高而提高。鉴于中国目前过高的出生性别比,中国的人口更替水平应在“2.31或更高一点”。
一个时期以来,什么是中国目前的生育水平(总和生育率),成为考察人口形势的争论焦点。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所报告的总和生育率为1.22。这一结果被普遍认为是“不可接受的”,连主持人口普查的国家统计局都认为是“偏低”了。于是,围绕着什么是我国目前的生育水平,众说纷纭。实际上,国家统计局每年开展的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都逐年十分详尽地报告了分年龄、分性别、分孩次的生育情况,见表1-3。尽管这些都是国家统计权威机构正式出版的官方数据,但这些调查结果显然都被打入了“冷宫”,鲜为人们所提及。可是,如果我们不把“统计当会计”,而把统计结果作为“时态发展趋势”的反映,那么,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年来生育水平的趋势是十分明显和一致的,即中国的生育水平是非常稳定地保持在1.4左右的水平。尽管人们从各种角度和方法企图寻找什么是我国目前确切的生育水平,并且得出了不尽相同的结果,但有一点是大家都不可否认的,即中国目前的生育水平确实已经达到了更替水平以下。中国人口已经毋庸置疑地进入了一个低生育水平的阶段(乔晓春,2005)。
总和生育率从它的本意来说,应该成为我们观察人口形势的一个敏感指标,我们可以从每年生育水平的变化来看人们生育行为的变化,就如同我们在经济领域,运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为指标,从年度GDP的变化来观察经济形势一样,有着异曲同工之效。而总和生育率在年度之间的变动应该是一个难免和正常的现象。但是,一个奇怪的现象是,一个时期以来,官方认定的生育水平一直坚持在“1.8左右”的口径,这样无形中使总和生育率从“变数”蜕变成了一个“常量”,失去了它作为人口指标的敏感性,也失去了它作为观察生育趋势风向标的效用。
长期以来,“中国需要稳定低生育水平”已经成为人们的广泛共识。但什么是“低生育水平”?应该稳定在怎样的“低生育水平”上?人们仍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比如,有的人认为“低生育水平”是指全国平均生育水平;也有的人认为是指当地的生育政策所要求的生育水平(郭志刚等,2003),等等。但是,以上讨论表明,从人口学的原理来讲,所谓的“低生育水平”应该是以是否达到2.1的更替水平为标志的。联合国人口司长期以来认为,一个人口的生育水平在降低到更替水平后会基本保持在这一水平上,并以此为假设来做出人口预测(United Nations,1997)。但这些年许多国家的生育率在达到更替水平后,出现了继续下降的态势,从2.1下降到1.8,又下降到1.5。因而,从2000年起,联合国人口司修正了他们的观点,在每两年一次的《世界人口展望》的修订中下调了对世界各国的人口预测。低生育率已经成为一个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United Nations,2000;郭志刚,2004)。目前,世界上有65个国家(占世界人口的43%)的生育水平已在更替水平以下,其中大约有31个国家的总和生育率在每个妇女生1.5个孩子之下,并且预示着在未来有更多的国家将加入到“极低生育水平”的行列。到目前为止,很少有国家在生育率降到如此之低之后能再把生育率升回到1.5;无论政府采取什么办法,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把生育率升回到2.1的更替水平。
从中国来讲,不少大城市和东部沿海地区的生育水平已经多年保持在相当低的水平,如果把它们考虑成一个“国家”,可以纳入世界上最低生育水平国家的行列(穆光宗,2005)。因此,一种意见认为,中国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及时考虑当前的生育水平是否过低的问题。但另一种意见认为,其他国家的经验只能作为参考,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中国人口规模大,各地差异悬殊,农村人口比重高,社会保障覆盖面小,仍然存在着生育水平上升的可能性。
生育行为
人口行为在群体上的变化趋势就是我们所说的人口态势。但是,任何社会的人口态势都是由每一个个体的人口行为集合而成的。因此,尽管人口学要回答的是群体上的人口态势问题,仍然不能不关注人口行为在个体上的发生情况。一个人口的生育水平,不管是高是低,作为一个宏观指标,是由千千万万个人的生育行为所决定的。为了把握一个人口的生育水平的变化趋势,我们就不能不考察人们的生育行为的发生情况。关于人们的生育行为,有两个问题是需要讨论的,即:生育行为和生育意愿的关系,以及生育行为和生育政策的关系。
为了了解生育行为和生育意愿的关系,近年来已经开展了各种全国性或地区性的调查,包括国家计生委宣教司在2002年主持的“农村居民生育意愿调查”(陈胜利、张世琨,2003)。这些调查的调查范围、样本规模、考察重点都不尽相同,但其结果都表明,在城乡之间、东中西部之间、不同教育水平之间和不同的子女性别偏好之间,人们所表述的生育意愿仍存在差异,但所谓“多子多福”已经不再是占主导地位的生育意愿,普遍的生育意愿已经降低到2个孩子(郑真真,2004;莫丽霞,2005)。
但是,人们在调查中所报告的生育意愿与人们实际会发生的生育行为之间是一个什么关系?所报告的生育意愿对人们实际会发生的生育行为有多大的预测性?仍然是一个未决的问题。从国际上的经验来看,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并不总是一致的,而往往可能是不一致的。这种“不一致性”的表现在于,在一个高生育率的社会进入人口转变的初期时,往往出现人们实际的生育行为高于人们报告的生育意愿的情况;而在一个到达人口转变的末期的低生育率的社会中,往往出现人们实际的生育行为低于人们报告的生育意愿的情况。对这种“规律性”现象的解释是,在高生育率的社会中,人们往往由于不能有效地避免人们所不希望的生育行为,即没能避免“非意愿生育”的发生,从而造成了生育行为高于生育意愿的结果;而在一个低生育率的社会中,人们往往由于经济或社会的种种原因的限制而难以实现人们所希望的“理想状态下”的生育意愿,即抑制了“意愿生育”的发生,从而造成生育行为低于生育意愿的结果。比如,1960年代末期泰国的生育率为6.1,而生育意愿却只有3.9个孩子;到1990年代初,当实际生育水平大幅度下降到了低于更替水平的1.9时,生育意愿却只是小幅度下降到略高于更替水平的2.4个孩子(Bongaarts,2001)这种“不一致性”也受到婴儿和儿童死亡率的高低和生育子女的性别偏好强弱的影响 (Bongaarts, 2001)。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一些国家的人口态势中出现了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越来越相互背离的趋势。比如,上面的泰国的例子表明,在25年中,生育意愿只降低了1.5个孩子(从3.9个到2.4个),而实际生育水平却降低了4.2个孩子(从6.1个到1.9个);实际生育水平的下降是生育意愿的下降的两倍以上。另外,在日本、韩国等国家中,近年来的调查也表明,人们在调查中所报告的生育意愿非常稳定地保持在2个孩子左右的水平,但实际的生育行为却出现了不断下降,甚至急剧下降,达到近乎1的水平。比如,在韩国,总和生育率从1986年的1.6不断下降到2002年的1.2,而1991~2000年已婚妇女的“理想子女数”却相当稳定地保持在2.2左右(Choe etal.,2004)。这种“生育意愿稳定而生育行为下降”的情况使这些国家的人口学家们困惑不解,也使政府部门措手不及。比如,韩国在1996年出台了保持生育率在1.6的新人口政策,但生育率仍继续下降到2004年的1.19,于是在2005年又提出了要把生育率在2010年提升到1.6的目标。如果我们认定中国已经进入低生育水平的阶段,那么,很可能出现的是生育行为会低于生育意愿的状况。在这方面,其他国家类似的经验应该对我们有借鉴的意义(顾宝昌,2006)。
在中国的环境下,对于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关系的探索的一个难解之题是由于其中有着生育政策的介入。人们往往以“由于生育政策的存在而使人们对生育意愿的表达不免受到生育政策的影响”来解释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不一致性。这就使我们不能不考虑另一个关于生育政策和生育行为的关系问题,即生育政策在何种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行为。一种非常流行的看法是,生育行为和生育政策之间存在着一种正相关的关系,即一个地方的生育政策越“宽松”,人们的生育行为就越高,导致生育水平的上升。这里隐含着政策主导生育的“政策决定论”的推理。但这种推理是否能在实践中得到印证,还是有争议的。有的人以某个地区原来的生育政策较“宽松”而生育水平也较高,后来政策“收紧”了,生育水平也下来了来支持这种看法。但也有相反的案例。比如,地处西北大漠的甘肃省酒泉地区实行一对夫妇生育2个孩子的政策至今已经有20年了。尽管政策允许人们可以有2个孩子,可是酒泉的生育率从来没有达到2,而只有1.6左右,放弃2孩生育的夫妇越来越多。也就是说人们的生育行为出现了低于生育政策的情况。1999年中国人口学会曾组织对酒泉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考察,结果发现,尽管酒泉的生育政策比全省“宽松”,但它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指标都好于全省。这说明,对于生育意愿、生育行为、生育水平、生育政策之间的关系,还有许多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地方。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人们的生育行为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并不仅仅是生育政策,并且在生育水平越低的地方,非政策因素的影响往往越大。(顾宝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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