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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4-15  发表评论>>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不低于10万元,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团体名称有哪些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学术类社会团体一般不冠以上述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经过哪些程序?

成立社会团体法人,须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两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发起人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2)民政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筹备成立批复;

(3)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成立大会;

(4)发起人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

(5)民政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成立登记批复;

(6)社会团体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证明;

(6)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则无需再次提交);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

(8)《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号)。

二、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社会团体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

(3)《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5)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经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办理注销公告。

文章来源: 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编辑: 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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