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和平解放西藏
和平解放西藏,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原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了“十七条协议”,西藏实现了和平解放。从此,西藏摆脱了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的羁绊,打破了西藏社会长期封闭、停滞的历史,为西藏的民主改革和发展进步创造了条件。
第一单元 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从元朝开始对西藏行使行政管辖。此后,虽中国几经王朝兴替、政权更换,但西藏地方一直处于中央政府的行政管辖之下。
第二单元 民主改革前的西藏社会
1959年以前的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是一个黑暗、落后的社会。它实行神权与政权相结合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从精神和政治上对人民实行统治和压迫。旧西藏地方政府,由地位显赫的僧侣和贵族组成,并拥有一套等级森严的法律制度。这种腐朽没落制度的存在,扼杀了西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严重阻碍了社会进步,使西藏长期陷入贫穷落后和封闭停滞状态。
第三单元 和平解放西藏
中央从西藏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提出了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通过耐心工作和各方面的努力,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并得到达赖、班禅的拥护。人民解放军认真执行“协议”,排除千难万险,进驻西藏,把五星红旗插到喜马拉雅山上。
第四单元 执行协议、维护协议期间中央人民政府的西藏政策措施
第五单元 民主改革是西藏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
废除封建农奴制度,实行民主改革是西藏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西藏人民的迫切愿望。西藏的民主改革,改变了生产关系,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成为西藏历史上的一次最深刻、最彻底的社会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