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丹麦警方在哥本哈根市查扣了一批可疑的中国文物和其他国家的古代艺术品,并及时向中方通报了有关情况。2007年4月,中国国家文物局从丹麦警方获得文物照片资料,经组织专家鉴定,判断这批物品中确有一批中国的出土文物。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的有关规定,国家文物局立即与丹方磋商,要求返还这批中国文物。
2007年8月,中国政府委托代理律师向丹麦法院提出将警方查扣的中国文物归还中国的要求。国家文物局随后派出工作小组赴丹麦对丹麦警方查获的中国文物进行现场鉴定评估,确认了这批中国文物共计155件,时代上至夏商下至元明。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应属于珍贵文物,不乏难得一见的精品。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迅速查清了这批文物的被盗地点,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和追索法律依据提供给中方委托的丹麦律师。
中国政府坚决保护和积极追索非法流失到境外的本国文物的行动得到了丹麦有关部门的理解和关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方提供了大量充分有力的证据,并得到当地社会力量的支持。2008年2月28日,丹麦法院宣判将这批中国文物归还中国政府。中国政府已顺利接收了全部中国文物。
此次中国文物追索工作的成功,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依法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的坚强决心和积极努力。我们对丹麦有关部门所给予的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相信两国今后在打击文物走私等方面的合作将会取得新的进展。
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大对盗窃、盗掘和走私文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国际社会在打击文物走私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方面的合作,依据有关国际公约,积极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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