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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银行业全面开放后的竞争格局
中国网 | 时间: 2006-11-30  | 文章来源: 新京报

   在新的竞争格局下,应该逐步允许国内银行从“分业经营”向“多元化经营”的转变,同时逐步从“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

    2006年11月16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了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11月28日,银监会发布了新《条例》的实施细则。12月11日,在度过了5年的过渡期之后,中国银行业将履行WTO承诺实行全面对外开放。新的银行业竞争大幕正在拉开。

    理财业务和银行卡业务将是外资银行发展重点

    新《条例》施行后,外资银行以法人银行和分行模式经营的业务重点,将出现一定程度的分野。就法人银行而言,将在人民币零售业务方面大有作为;就分行而言,可能仍将比较侧重批发业务和贸易融资。

    理财业务和银行卡业务将是外资银行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发展重点。数据显示,2006年一季度有3家外资银行推出7款理财产品,二季度有5家外资银行推出13款理财产品,三季度共有7家外资银行向市场推出23款理财产品,按季度呈递增趋势。同时,自2006年年初以来,上海市外资银行的场外金融衍生合约的名义价值总额也在放量增长。这些都为外资银行日后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奠定了良好的客户基矗目前外资银行中已有汇丰银行、东亚银行和花旗银行获得了代客境外理财的业务资格。

    高端客户仍将是外资银行理财业务的主要目标客户。2006年3月,花旗银行在沪设立首家私人银行,集中力量建立私人银行品牌、识别目标客户、组织市场研究并厘定业务策略,为人民币理财业务的发展铺平道路。

    此外著名的国际私人银行瑞士友邦银行也在去年设立了代表处,最快将于2007年开展私人银行业务。

    银行卡业务也将成为外资银行发展的重点。成熟市场上经营良好的国外发卡行,其银行卡业务已经普遍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收入水平。银行卡业务收入占本行总收入的比例,处于20%~40%之间;银行卡业务及其关联业务产生的纯利润约占全行利润的30%左右。

    此外,也不排除一些特色外资银行对中国的金融空白地带做出补充,例如荷兰合作银行与天津和辽宁农村合作社的谈判,荷兰合作银行表示其在中国的发展重点将是农村金融。

    中外资银行竞争重点在发达城市

    从在华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区域分布来看,外资银行欲争夺的正是中国金融资源最丰富的发达城市,如上海、北京、深圳、天津等。上海对外资银行开放的时间最长,因此上海的中外资银行的竞争状况也最具有代表性。2005年,外资银行在上海所占外汇贷款余额的市场份额已经高达54。86%,同时在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受限的情况下,其人民币贷款余额的份额仍然在不断增长,2005年达到了4。66%。在上海、北京、广州这三座最发达的城市中,外资银行的网点最密集,中外资银行在这些区域的竞争也将最为激烈。

    此外,也应该看到,外资银行网点布局目前集中在几个主要城市也有政策限制的因素,例如有些内地比较发达的城市对外资银行的开放时间晚,另外外资银行的网点扩张也会受到一些非审慎措施的限制。2006年12月11日,中国银行业全面开放以后,在其他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成本会有所降低,因此外资银行会加快在其他一线城市甚至二线城市的网点扩张步伐,加剧与当地中资银行的竞争。

    建立与国外监管机构之间的定期沟通机制

    新《条例》的出台体现了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四个原则:全面兑现世贸承诺;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创造法律环境;遵循国际监管惯例;支持和鼓励外资银行在东北、西部和中部发展。这四个原则也基本上反映了中国银行业监管政策的未来发展大趋势。就中国目前银行业发展现状而言,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政策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逐步允许国内银行从“分业经营”向“多元化经营”的转变,同时逐步从“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目前在华外资银行实行的是“前台分业”“后台混业”的经营模式,而中资银行仍然是传统的“分业”模式。这无论对于监管者还是国内的金融机构,都是一个新的挑战。允许多元化经营,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金融机构都需要全面推行多元化经营,实际上这是一个专业化与多元化的选择战略问题。

    随着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扩大,其金融创新的步伐也将大大加速,这对监管当局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外资银行的母行往往有相对丰富的金融经验和先进的产品技术,特别是在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向纵深进行,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产品逐步丰富完善之后,外资银行的创新能力是不可忽视的。监管当局一方面要鼓励外资银行创新,另一方面要对创新业务实施正确有效的监管。

    最后,建立与国外监管机构之间的定期沟通机制,提高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效率。目前中国在华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态还多为分行。外资银行分行的主要监管责任在其母国。随着“法人导向”政策的出台,相当部分的外资银行分行形式将转为子行的形式,而子行的主要监管责任在东道国。

    这意味着分行转制后,中国监管当局将承担比以前大得多的监管责任。以前对外资银行分行主要承担流动性方面的监管,而转制为子行后,作为一个独立法人,要接受从法人治理结构到清偿能力到流动性全方面的监管。监管当局要与母国监管当局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把好外资银行的准入关,实施全程监管。

   ( 作者:巴曙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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