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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就业歧视的现状
歧视的领域是非常广泛的,政治生活中的歧视主要表现为选举权和公务员晋升提拨等过程中。经济领域中的歧视主要有经济政策中的歧视(如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和劳动就业中的歧视。社会生活领域中的歧视主要表现为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领域中的歧视。教育中的歧视主要是教育资源分配和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
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一个人能否得到正常、健康发展,能否追求美好、幸福的生活,关键在于两个条件:
一是受教育的权利和平等机会,这是一个人发展的基础。
二是就业机会的平等,这是一个人得以发展和谋求幸福的条件。
2006年5月和10月,我们就中国就业歧视的现状,在全国十大城市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这次调查提供了我国当前就业歧视的一些情况:
(一)就业歧视相当普遍且严重
调查显示公众普遍认为存在就业歧视。而且,在目前,就业歧视是相当公开直接的。
(二)公务员招聘和职业中的歧视相当严重
被访者认为公务员招录和就业中存在相当严重的差别对待。在公务员的招聘和工作中,歧视主要发生在复试阶段。
(三)最容易受到歧视的群体
根据我们的研究,在我国就业和工作中的歧视最严重的领域是身份歧视,其次是对女性的歧视,然后是残疾人、年龄、健康和身体特征(身高、长相、体重等)等的歧视。
认为当前歧视最严重的领域前三位的是艾滋病患者、残疾人和农民工。
(四)公众最严重的歧视观念
调查发现,公众在观念上最严重的歧视是健康歧视。
而身份歧视和性别歧视在就业市场中之所以被认为是最严重的两种歧视,是因为这两个群体被歧视的人数量大,而且公开显示在招聘市场上。
(五)公众最反对的歧视
“对目前社会歧视现状有何评价”的问题时,对受访者认为“很不好”的歧视排序,第一位的是性别歧视(占29.8%),其次是身份歧视,包括户籍歧视(26.4%)和籍贯歧视(26.2%),还有残疾歧视(26.2%)。
(六)关于性别歧视
在本课题社会问卷抽样调查中显示,在回答“就业时单位或雇主是否提出过性别要求”的问题时,而明确提出要求录用男性的高出女性的一倍。而且,对女性就业不是以本身的能力,而是以貌取人的现象是存在的。另外有不少单位对女性婚姻状况也提出了要求,有的的要求女性不要结婚的或要生过孩子的。
(七)关于身份歧视
六、反就业歧视的对策建议
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对成员国实施反就业和职业歧视的方法提出以下要求:
(1)寻求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及其他适当机构在促进接受和遵守该项政策方面的合作;
(2)制定可赖以使人接受和遵守该项政策的法规,推进可赖以使人接受和遵守该项政策的教育计划;
(3)废除任何不符合该项政策的法令规定,修改任何不符合该项政策的行政指示或做法;
(4)在一个国家当局的直接控制下在就业方面执行该项政策;
(5)在一个国家当局的指导下在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安置服务活动方面保证遵守该项政策。
这不仅是国际劳工组织对各成员国反歧视政策要求,也是国际社会反就业歧视的经验总结。它也应成为我国反就业歧视的基本策略和措施。从国际社会反就业歧视的经验出发,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我国开展反就业歧视的策略应该是:
(一)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平等就业意识
广泛开展反就业歧视的基本知识教育,政府与民间和媒体的联合行动,揭露严重歧视的事件和案例,在一些重要的媒体上作出报道,要有对歧视案件处理的行政执法行动和司法诉讼,以增强全社会就业机会平等的意识。
(二)完善立法和消除现行法律中的歧视并行
完善中国的反歧视立法最重要的不是宣告平等的权利,而是具体界定歧视,特别是规定法院受理诉讼的程序、举证责任和救济补偿办法。完善反歧视法律制度,需要从几方面努力:
1、制定反歧视基本法,如《反就业歧视法》或《就业机会平等法》。
2、完善现有的平等就业或反歧视的单行法。
3、修改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法,把反歧视纳入诉讼范围。
4、消除现有法律中的歧视。
(三)设立就业机会平等机构,有效地实施反歧视法律
根据国外的经验,建议我国设立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由法律赋予它独立职权,我们可以定位它为法定机构。委员会由政府任命的官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其中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须由法律专家或法官担任。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是:
第一,受理关于就业歧视问题以及其他歧视问题的投诉,针对歧视问题展开调查,举行听证并对有关投诉作出裁决;
第二,有权将本委员会的工作结果和调查情况向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就有关反歧视法律的问题向政府、法院以及社会组织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有权独立地向法院提起反歧视诉讼诉讼。
(蔡定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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