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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课题之行政法规、规章清理报告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28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我国有关公平就业的政府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歧视部分,二是优待部分。歧视违反了公平就业的政策,而对弱势群体的就业优待体现了对就业公平的追求。本文就是按照这两部分的划分来完成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

第一部分 歧视部分

本课题研究的范围为劳务工歧视、地域与户籍歧视、政治生活领域中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与经历歧视、年龄与外貌歧视、社会生活领域中的歧视、残疾人歧视和健康状况歧视。

我们的清理工作是围绕着这个范围展开的。最近几年来,媒体和学者关注就业歧视的颇多。我们根据相关的媒体报道和学者论文提供线索,并结合就业歧视的一般理论来收集和整理有关规定。由于许多重要的歧视性制度并不规定在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因此,本报告不仅收集了行政法规和规章,还包括了许多层级比较高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许多歧视性的规定已被废止,但是我们认为收集这些规定对学术研究是有重大意义的,因此,本报告包含的规定不一定都是现行有效的规定。已经废止的规定,我们尽量在后面标明。由于各地政府的许多规定存在雷同之处,因此,我们并没有把所有相同规定都列在报告之中。

劳务工歧视和地域与户籍歧视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各地有关外来人员就业的有关规定中。判断是否是外来人员的标准是户籍,因此我们把这两类歧视归到户籍歧视这一章中。外来人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外来人员,即外地劳动力(下面称外来人员),另一类是符合当地政府人才标准的外地人才(下面称外地人才)。前者就业受到各地政府的种种限制;后者却是各地政府不惜代价引进的对象,他们可以享受市民待遇,有时候享受的待遇甚至超过本地人。我国数量庞大的农民工自然属于第一类。

各地政府对外来人员就业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有各种限制。首先,有的地方政府规定了外来人员在本地的最低就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学历条件、身体条件、年龄条件等;有的地方政府要求外来人员在就业前必须接受培训,而培训往往是与收费联系在一起的。其次,有的地方政府通过各种制度对外来人员的就业范围作了限制。例如有的地方政府要求其劳动部门对外来人员的规模进行总量控制;有的地方政府把工种分为允许外来人员从事的工种,限制外来人员从事的工种和禁止外来人员从事的工种;有的地方政府规定有些行业和工种,招用外来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一定的比例。第三,各地政府对外来人员就业收取各种费用,从而增加了外来人员的负担和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降低了外来人员的就业竞争力。第四,外来人员就业要办各种许可证件,包括就业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明和健康证。外来人员在办理这些证件时可能要交纳种种费用。第五,地方政府明确限制企业招录外地人员。第六,外地人员享受的待遇与本地人相差很大。

与此相对,各地政府对外地人才就业提供了多种优惠措施。外地人才享受的待遇有时候是超市民待遇。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外地人才的子女可以选择本地最好的学校就读,而且免交择校费或择园费;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外地人才的子女可以在中考或高考中加分;有的地方政府用公共职务为外地人才的子女或配偶安排工作等。地方政府的这些过分的优惠措施构成了对其他人歧视。此外,各地政府往往把与工作能力无关的年龄当作其引进人才的标准,把学历与职称视为人才的绝对标准,这些做法也有违公平。

对外来人员不合理的限制也好,对外地人员过分的优待也好,都根源于我国地方政府片面的强调经济的发展而忽视人权的保障。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允许外来人员在本地就业是为了发展本地经济,满足企业对劳动力和人才需求。它们忽视了外来人员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的迁徙自由和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政治生活领域应该包括人大代表的选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公务员的招考、录用、晋升和领导干部的提拔等。涉及到人大代表选举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主要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因此不属于本报告清理范围。国家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务员的招考和录用条件作了统一规定,这些条件包括年龄条件、外貌条件、学历和经历、生源与户籍等。其中许多条件与工作能力无关,或者不能作为判断一个人的工作能力的绝对标准。在人事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颁布之前,各地省级政府多颁布自己的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这些体检标准内容涉及人的身高、体重、外貌、视力、色觉、嗅觉、听力、口吃、残疾等。这些标准是很高的,有时候脱离了公务员职务本身的要求。这些标准对招考的所有的公务员职务都提出同样高的要求,难免过于武断。一个统一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缺点是容易犯不顾具体职务的实际需要而 “一刀切”的错误。我国在公务员晋升方面讲究按资论辈,在领导干部提拔方面强调干部的年轻化和知识化,因此在提拔各级领导干部时都有最高年龄的要求和学历与经历的要求。这些规定事关国家政治,是否构成歧视有待讨论,为了研究的需要,我们把这方面的规定予以列出。

在性别歧视方面,我们主要收集了男女不同龄退休年龄方面的规定和媒体关注过的对妇女构成歧视的其他规定。

在学历和年龄歧视方面,我们收集整理了几个重要领域的规定,包括事业单位招考中学历与年龄要求、出租车行业的学历与年龄要求、保安服务业的学历和学历要求等。各地政府这方面的规定差别很大。例如保安行业的从业年龄,有的地方规定要35周岁以下,有的规定45周岁以下,有的规定50岁以下,还有的规定55岁以下。我们不能说每种规定都是职业的必然要求,而只能说地方政府有些规定肯定是过于苛刻了。

在社会生活领域,我们主要收集了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同命不同价”的规定,农民工在社会保险中不能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的规定,公务员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中享受特殊待遇的规定和对富人不当优待的规定等。

本文的重点在于对涉嫌歧视的规定进行整理和列举。构成歧视的理由,造成歧视的原因,歧视的后果和消除歧视的对策等内容并非本文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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