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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优待部分
优待部分的措施又可称之为就业优惠措施,学界也有称为暂行特别措施,是为了反对歧视而采取的方法之一。就业优惠措施在防止歧视的法律方法中属于比较深入的一种,它不仅仅是对既有的歧视进行惩罚,更多的是采取与歧视针锋相对的手段来使就业对象与其他就业群体达到真正的平等。这样一来就业优惠措施就可能导致另一个问题,即在促进某一群体积极就业的同时会损害到其他群体的就业利益,在使用了就业优惠措施的手段后在形式上会让其他群体感觉不平等。换言之,就业优惠措施出台的背景是为了实现真正的实质平等,使各个就业者在实际上能处于同一水平线之上,但在形式上必然表现出不平等。因此就业优惠措施或称之为暂行特别措施在设计时必须非常具有技巧性,才能够将其负面作用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本报告按照八类主体对我国现行就业优惠措施进行清理,基本上涵盖了我国就业优惠措施的主要范围。这八类群体具体是: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妇女;退伍军人、军人家属及优抚对象;少数民族;退役运动员;残疾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是我国当前就业问题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如何妥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如何使这些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能得到和其他人相同的就业地位,达到真正的平等,是一个非常紧急和现实的问题。我国政府为此出台了种种优惠政策,主要措施有如下方面: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一定期限内免交部分税费;下岗失业人员只要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自主创业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的就业特别困难人员,按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补贴;其他措施等。
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进行和高校的大规模扩招,高校毕业生人数急剧增加,就业形势日益严峻。正是在这种情形下,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高校毕业生本身在就业市场上成为弱势群体也就是必然的现象了。各级政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纷纷出台了各种措施,增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这些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各项优惠政策,例如免收各种费用、税收减免、贷款扶持、注册登记等方面的优惠;鼓励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引导毕业生去基层就业,并给予各种优惠政策,例如考研优先照顾、招考国家公务员优先考虑;规定各级机关招人优先考虑高校毕业生;帮助有特殊困难的毕业生实现就业。
妇女就业歧视问题是世界各个国家都存在的普遍问题,我国也不例外。我国政府为了促进妇女就业,减少对妇女的歧视做了大量工作,更通过发布文件和制定法规、规章来制定措施,使妇女能够真正实现平等就业。具体而言,我国政府采取的妇女就业保护措施大致有如下几类:制定《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任务、目标和措施;根据妇女的身体特征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政策;对妇女自主创业的予以政策扶持,如减免税费,贷款等;政府部门中优先提拔女干部,同等情况下女性优先;给予妇女就业前进行免费培训,或予以职业培训补贴。
目前我国对部队退伍军人及军人家属、优抚对象就业问题的规定都是通过退伍义务兵安置、军人抚恤优待、拥军优属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规定。由于这一群体的特殊性,虽然社会中没有明显的就业歧视,但还是存在种种实际的就业困难,因此采取特别措施以使其就业能真正与他人平等就成为必需。当前对这一群体的就业优惠政策大致有如下方面:明确规定报考公务员、招工时要优先录用;入学、升学予以照顾、加分;革命烈士、一等伤残军人等子女安排就业;退伍军人自主就业、创业的,予以优惠政策,如减免税费、贷款扶持等;接收退伍军人就业达一定比例的企业予以优惠政策;退伍军人进入单位就业时给予适应期,一般为2到3年;伤残军人就业安排时予以工种照顾。
其他还有少数民族就业、残疾人就业、退役运动员就业、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等都有相关政策出台给予优惠扶持。具体扶持措施均与上述其他群体就业相类似。
我国就业优惠措施方面的规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一个过程,对促进广大弱势群体的就业、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的就业优惠措施制定还有需要完善之处,具体建议有:以法律形式对部分已实施比较成熟的就业优惠措施加以固定;进一步加强就业优惠措施的配套性;加强对妇女就业优惠措施的制定;弥补现行优惠措施的漏洞,以防好心办坏事。(刘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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