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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领域中身份歧视的报告——基于户籍和地域的视角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28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就业领域中基于身份的歧视即是以人的社会阶层等特征为分类基础,在制定就业政策或录用员工时对具有某种特定特征的人群体实行歧视的政策。在中国人的各种身份中,地域和户籍是重要的身份特征,在劳动就业实践中,基于地域和户籍的歧视也是普遍存在的,甚至可以认为这是较为严重的一种就业歧视。因此本文将以就业市场中存在的基于户籍和地域的歧视作为基本研究对象。

实践中,基于地域和户籍的歧视主要是针对农村户籍和外地户籍劳动者的歧视,其目的是尽可能地增加本地城市居民的就业机会,提高本地城市居民的就业率;其基本方法是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对不具有本地城市户籍的人员在本城市的就业采取各种各样的限制。

一、 就业身份歧视现象的种类

在中国,对外来人员的歧视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种制度性的歧视。概括而言,来自于政府和企业等用人单位的歧视有以下几大类型:

(一)就业机会歧视

就业机会歧视具体包括如下类型:

1.以本地户籍为就业的必要条件。这种情况是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录用工作人员,以本地户籍或本地生源为必要条件。

2. 限制外地人就业。各地政府为了提高本地人的就业率,有时会通过各种方式在宏观上限制外地人在本城市就业,具体而言有两种方式:(1)对外地劳动者实行总量控制。(2)限制外地人就业的行业和工种。

3. 对外地人就业提出比本地人更高的要求。这在事实上是对外来就业人员和本地就业人员提供差别待遇。

4. 明确规定不招收某些特定地域的劳动者。

(二)工作报酬歧视

这种歧视包括显在的歧视和隐性的歧视。其中显性歧视指的是工资歧视,而隐性歧视指的是除工资以外的福利、保险、晋升机会等方面的歧视。

1、工资歧视,具体体现为同工不同酬以及私营企业主故意克扣、拖欠不具有本地户籍劳动者的工资,后者属于变相的同工不同酬。

2、福利、保障、晋升机会等方面的歧视。是一种隐性的同工不同酬,即企业提供对本地员工和外地员工提供不同的福利待遇。

(三)就业服务的歧视

这主要是指地方政府在对劳动者的服务与管理方面,这种歧视一般包括如下类型:

1.在子女入学方面。户籍壁垒不但把外来劳动者挡在城市的主体之外,他们的孩子也要在城市的边缘线上徘徊。

2. 管理和服务方面。外来劳动者在进入一个城市工作后,需要交各种费用来获得各种“通行证”。

3. 人身安全问题。外来人员仍然是当地政府维持社会治安时的重点管制对象,而这也是一些企业等用人单位不愿录用他们的一个原因。

(四)就业保障歧视

在我国现阶段,就业保障却带有明显的区别性、歧视性,大多数城市劳动者享有就业保障,并由政府作出详细的规定,强制用人单位执行,而大多数外来人员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就业保障。

(五)对外地人实行差别待遇

为了给本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高素质的人才,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政策,为高素质人才提供各种优惠待遇,其中一个重要的办法就是允许外地人才比一般就业人员更易获得本地的户籍。一旦这些人获得本地户籍后,他们就有权利获得本地城市政府为具有本地户籍的劳动者提供的各种便利和保障等。

二、对涉嫌就业身份歧视法规的梳理

在我国,作为规范劳动就业关系的最主要的法律《劳动法》中第12、13条有关禁止劳动歧视的规定中,只禁止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而形成的就业歧视,而没有禁止户籍和地域劳动歧视的条款。这一规定,明显窄于第111号国际劳工公约的范围(该公约规定了基于劳动者的出身等原因而进行的劳动歧视)。

由于政府的歧视一般是以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的形式为根据的,因而它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并且为企业等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这种来自于政府的歧视可以称为“政策性就业歧视”,政府不仅不是歧视的反对者,反而是歧视的制造者。

根据对既有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分析,我国政策性歧视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就业条件方面

1.学历方面。有的地方政府对外来就业人员的文化程度作了强制性的规定,一般要求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2.健康方面。有的地方对外来人员的身体条件作了模糊的规定,如要求外来人员身体健康。法律的模糊规定可能为政府滥用权力歧视外来人员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3.其他模糊性限制。有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以“政治表现”、“思想进步”等模糊和极具弹性色彩的条件作为外来人员的就业条件是不当的、带有歧视性的。

(二)限制数量和从业范围

各地对外来人员从事的行业、工种作了限制,各地对外来人员从业范围限制的制度主要有以下三项:

1.先本地后外地的原则,规定用人单位在本地劳动力不能满足需要时才可以招收外地劳动力。

2.总量控制制度,宏观上控制外来就业人员的数量,以确保有足够的就业岗位保留给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

3.行业准入制度。各地一般把行业与工种分为三类:允许、限制和禁止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这叫做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制度。

4.公务员招考中对外来人员的歧视,一般明确规定具有本地户籍是报考的必要条件。

(三)行政管理与服务

1.行政许可方面

各地通过设置各种许可制度限制外来人员就业。这些许可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就业许可

就业许可的证件一般包括如下几种:第一种是“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第二种是“外来人员就业证”。第三种是“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许可证”。

(2)暂住许可

就业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就业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没有取得暂住证就不能申领到就业证,就不能在当地就业。

(3)计划生育证明

各地一般规定,外来人员在取得计划生育证明之前是不能申领到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等证件的。

2.行政收费

行政收费是对外来人员就业的另一种限制,这些收费规定可以概括如下:(1)招用外地劳动力调节费。(2)务工管理费。(3)管理服务费。(4)审批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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