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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领域中身份歧视的报告——基于户籍和地域的视角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28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四)用人单位管理责任

有的地方政府规定,招用外来就业人员的单位和个人要与政府签订责任书,承担一定的对外来就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具体而言,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涉及到两方面:一是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二是治安管理责任制。

(五)公共服务和福利方面

1. 外来人员子女的借读费

外来人员子女在本地就读,地方政府一般会收取借读费,这一政策也得到了中央政府的认可。近几年来随着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推出,国家逐步取消了接受统一入学安排的外来人员的借读费。

2.购买经济适用房

各地一般把本地户口作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必要条件,这样外来人员就没有资格在当地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只能购买商品房,而商品房的价格一般比经济适用房高得多,这也使得外来就业人员必须支付比本地就业人员更多的生活成本,从而降低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3.承租廉租房

根据各个地方政府的规定,本地户口一般是各地申请廉租住房的必要条件,并且有的地方还规定取得本地户籍须达到一定的年限。

三、就业市场中身份歧视形成的原因

身份歧视是中国就业市场中的最严重的一种歧视,它像中世纪的身份制,在一定程度上与美国的种族歧视相类似。具体而言,身份歧视形成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户籍制度的存在使得政策性歧视成为可能

自1958年国家正式建立户籍制度以来,中国公民就被其户籍固定在某一特定区域,因而户籍制度将整个国家的劳动力市场分割成无数个各自独立的市场,中国劳动者只能在自己户籍所在的区域内寻求就业,而不能到其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区域就业。

在户籍制度下,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方法,为确定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并对其实行区别对待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行性;而城市居民户籍的分地管理制度也使各地方政府对来自于其他城市的劳动者实行歧视提供了可能。两种制度的结合,使得我国就业市场中基于户籍和地域的歧视成为可能甚至必要。

(二)对外来人员就业歧视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遗迹

政策性就业歧视是计划经济时代就业政策的延续,是对城市居民保护既得利益的保护。

(三)提高本地人的就业率,减轻政府的社会保障负担

各地从业人员的就业率是考核政府工作成绩的一个重要指标,因而提高就业率,降低失业率是各级政府工作的一项内容。而通过行政干预减少在本地就业的外来人员就可以有效地提升本地人员的就业率,从而降低政府在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财政支出,减轻本地财政的负担。

(四)降低城市发展和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成本

通过户籍制度分割劳动力市场并在此基础上降低外地劳动力的使用成本能够有效地实现降低城市发展成本的目标。所以,户籍制度的存在能够为城市有效地降低其发展成本提供制度上的便利。政府的趋利行为无疑会对企业起着示范作用。

(五)政治参与权的缺失使得外来人员无权参与当地劳动就业政策的形成

根据目前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及城市居民自治的选举制度,外来人员基本丧失在就业地的政治参与权,没有权利参与本地就业政策的形成,只能够被动地接受就业地政府对于他们的就业歧视。

四、政府在消除就业身份歧视方面的进展

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表明中央政府对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政策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即由过去的规范和限制为主要目的的歧视性政策转变为促进平等就业的保护性政策。

2003年6月在孙志刚事件的推动下,国务院废止了1982年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表明各级政府不再能够表明了对外地劳动力实行的暂住证制度管理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在法律上的动摇。

200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行政许可法》,据此,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市规定的限制外地劳动力就业的行政许可的立法即为非法。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除重申2003年的文件精神外,还提出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消除农村与城镇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分割体制,进一步改善外地劳动力就业条件和环境。

2005年3月1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文废止原劳动部1994年制定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制定的《关于严禁滥发流动就业证卡的紧急通知》、原劳动部办公厅1996年制定《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中央层面,相关的涉及歧视外来就业人员的立法得到清理与废止。

近若干年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一直在积极探索户籍改革制度,从而为从根本上消除劳动就业领域中的对外来人员的歧视提供可能;另一方面,在户籍制度的改革尚未彻底完成之前,各级政府也正在采取措施努力减少劳动就业中的户籍歧视。

五、反对就业身份歧视的建议

就业领域中对外来人员的歧视行为不仅对外来人员本身的利益造成了切实的损害,也对城市自身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对外来人员的歧视明显违背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来人员的歧视不利于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要真正完全消除歧视,还需要从思想、立法、行政等多面着手,推动相关制度的深入改革,建立全方位的就业平等保障机制。

(一)改革中国的户籍制度

要从根本上消除对外来人员的就业歧视就必须逐步改革我国的户籍制度,最终实现公民的迁徙自由,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

(二)转变对外来人员在城市就业的认识

当前最为重要的是城市政府要认识到,外来劳动力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他们承担了城市中大量的脏、累、险的工作,他们的存在减轻了城市发展的成本,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因而理应得到公平的待遇,而不是歧视。

(三)完善立法,建立反身份歧视的劳动法律制度

就业市场中的契约自由与其他民事合同中的契约自由存在着重大的差别,因为在招聘者和应聘者中,前者总是处于强势地位,所以,单纯地以契约自由为准则,而不重视政府的干预职能,必须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

(四)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机制

现在,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政策政出多门,这样的体制极易造成各部门从本位利益出发,制定含有歧视性的就业政策。所以,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劳动市场管理和服务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和管理体制,消除区别本地和外地居民就业的制度分割,建构平等的劳动力市场准入体系。

(五)进行选举制度改革,保障外来人员的政治参与权

民主制度的本质要求各类社会主体在民意代表机关中都应有自己的代表,通过民主议事程序反映本群体的意见,形成有利于自己的政策决策。(姚国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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