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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国家担当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28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二)促进我国建立和完善反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

法律是消除就业歧视的最重要的手段。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平等权是法治国家所保障的公民基本人权,就业平等权是平等权在就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用人单位以同工作性质和需要无关的原因、随意地进行聘任、给予区别待遇必然会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权 。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的法律。已有的法律规范,对什么是就业歧视,由谁来认定就业歧视,受就业歧视侵害的人如何获得救济,实施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都未规定。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以保障基本人权。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反就业歧视法》应包括以下一些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反就业歧视法》的适用范围;二是歧视的定义及其种类;三是反就业歧视的主管机构及其职权;四是反歧视诉讼的举证责任等。

对就业歧视进行界定,这是反就业歧视立法的首要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与我国《劳动法》第12条平等就业条款相比较,第111号公约对就业和职业歧视理由的列举,不仅更多,而且留有空间:一方面,它在7种理由后面加了“等”字;另一方面,它强调究竟哪些可以被界定为歧视,要由会员国政府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其他适当机构协商后确定。应该看到,就业和职业歧视既普遍存在,又在不断变化,一些最露骨的歧视形式已经淡出,但许多歧视依旧存在或者采取了新的形式。因此,反就业歧视立法时,不仅要考虑“直接歧视”,而且要关注“间接歧视”的问题,对其作出界定。

由谁来认定歧视,是保障《反就业歧视法》能够得到切实实施的重要保证。国外或境外的做法是设立独立的反歧视机构——平等待遇委员会或平等机会委员会,具体负责反歧视工作的开展。以荷兰为例,平等待遇委员会是依法由政府设立的一个独立的、专业化的、准司法性质的机构。根据《荷兰平等待遇法》的规定,平等委员会的权限主要是:第一,接受关于就业歧视问题以及其他社会生活歧视问题的投诉,针对歧视问题展开调查,举行听证,并对有关投诉作出裁决。第二,有权将本委员会的工作结果和调查真相向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就平等待遇法以及其他有关反歧视法律的问题向政府、法院以及社会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第三,有权独立地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荷兰平等待遇法》,平等待遇委员会只是一个准司法性质的机构,其针对歧视投诉所出的裁决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一旦当事人双方或者其中的一方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委员会的裁决不仅受到社会大众的尊重和执行,即使在司法系统中,平等待遇委员会的裁决也受到相当的重视,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为遭受就业歧视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是《反就业歧视法》得到实施的根本保证。我国就业歧视并没有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然而无救济则无权利,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立法的完整性考虑,目前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就业歧视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纳入现行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在此基础上,应该在完善就业歧视的民事、行政诉讼的同时,建立宪法诉讼,实现宪法司法化。与此同时,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法》,明确各级政府在劳动监察制度中的作用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为劳动监察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物质条件,保证劳动监察机构有效地履行劳动监察职责,最终为就业歧视的受害者提供有力的行政救济。

(三)为农民工搭建公共就业服务的平台

法律是消除就业歧视的最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全部手段。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特点、遭受歧视的人的弱势和特殊困境,决定了不仅要建立和完善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的法律制度,而且要为农民工搭建公共就业服务的平台。

一是在劳动就业方面,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加快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开放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二是在就业培训方面,要以市场为导向,突出加强职业技能和法规政策培训,使农民工基本能掌握好一至两门实用技能;农民工可以同等条件参加本市职工技术晋级考试,合格发给技术等级证书。企业工资总额1.5%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同样应该考虑农民工。农民工通过自学达到合格以后,在学费报销、晋级、奖励等方面应和本市职工享受同样待遇。三是

在社会保障方面,要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根据当前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应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障,逐步解决养老保险问题。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同时认真研究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保险续保、城乡接轨、部分统筹金可以随个人账户转移等政策。此外,还要扩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可以纳入大病救助体系和城市生活最低保障体系。

(四)政府部门使用农民工时要率先垂范

目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大量使用工勤人员(农民工或外来工),俗称临时工。临时工的工作岗位有两类,一种是从事后勤和三产,另一种是与在编人员从事同岗位的工作。自从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理论上讲,已经取消了“临时工”,劳动者之间只有劳动合同期限的差别。然而,在实践中,临时工与所在单位在编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相差悬殊。这种分配的不公平,体现在很多细小环节上。“三八节”,单位给在编职工每人发了一双运动鞋,临时工每人只有一包卫生纸;一起开会,在编职工一人发一个本子一支笔,临时工每人却只能领一张白纸记录;中午吃饭,在编职工可以拿着餐卡去员工餐厅用餐,临时工只能到单位附近的地摊上去就餐。同样工龄,在编职工的工资条,有30~40厘米长,每月的工资、津贴、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失业金,一栏栏标得清清楚楚;而临时工干最累最苦的活,却啥也没有,一个月735块钱的工资,每逢月末,领导给现写工资条。在公司已经工作十几年了,工资只是在编员工的1/4~1/6,待遇几乎是一无所有。临时工无法享有政治民主权利,无法实现在职业岗位上的向上流动。这些临时工中大部分持有农业户口,少部分持有外地非农业户口和本地非农业户口。临时工们抱怨说:“受累的人不赚钱,赚钱的人不受累”,心理失衡非常严重。从其他国家反歧视的经验看,政府公共部门在反歧视方面应当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而在我国,农民工在这些单位就业所受到的歧视却被忽略了。

(五)营造平等对待农民工的社会环境

今天,给农民工以工人待遇,市民待遇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中国社会对农民工的认识经历了从视歧视为天经地义到彷徨犹豫,再到决定采取补救行动的过程。平等和非歧视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业歧视扩大了人与人之间的差距,逐渐形成了社会弱势群体,这些群体很容易成为强迫劳动的对象,而他们的子女又很容易成为童工劳动的受害者。就业歧视割裂了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联系,弱势群体很难通过努力改变自身的地位,其利益诉求也就很难通过常规的渠道表达出来,只能通过一种极端的方式进行宣泄,这必然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在营造平等对待农民工的社会环境方面,政府要做的工作很多,一是要利用媒体的影响力,曝光歧视,宣传平等,形成平等对待农民工、促进社会融合的气氛。大力宣传农民工在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农民工中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评选各级文明单位时,应该把对农民工的工作列入评选标准。评选劳动模范和各级先进工作者时,应该考虑对农民工采取同样的标准。二是允许各方面对歧视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对话,使整个社会了解歧视的不同形式,歧视的社会危害性,让公民来决定什么不应该被歧视,使公民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同时,促进政府和民众双向互动,即社会大众的呼声通过多种渠道传达到决策层面,政府的承诺通过国内立法、宣传和监督工作落实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三、结语

1.中国农民工就业歧视是一种制度性歧视,作为一种制度性歧视,国家在其中曾经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国家也应对曾经制定的歧视性政策承担责任。“解铃还需系铃人”。反农民工就业歧视,国家仍要发挥主导作用。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多管齐下,但政府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将是最重要的。因为法制的实施离不开政府,农民工与其他群体的分歧需要政府公正裁判,农民工素质提升需要政府投入相应的财力、物力与人力,农民工融入城市尤其需要政府完善现有的政策体系。同时,导致农民工问题出现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城乡分隔的历史惯性影响,更有现实中群体利益的分歧与冲突,还有社会心理及传统制度安排对现实政策的排斥 。农民工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也要求国家出面加以统筹研究解决。

2.政府要将反农民工就业歧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在中国,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但只有法制健全,农民工的权益才能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得到维护,法律的实施也才能够有所依据。在确立农民工平等权益的同时,赋予农民工维权有效的法律手段和救济途径。

3.考虑到农民工维权成本巨大,应该变农民工维权为政府维权,强化劳动保障监察 ,包括:(1)大规模增加劳动监察员数量;(2)改善劳动监察员办案条件;(3)扩大劳动监察员在处理劳动违法案件时的执法权限;(4)加重对违反劳动法案件的经济处罚力度;(5)在《刑法》中增加拖欠劳动者工资罪。对于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或情节恶劣的,按刑事犯罪处理;(6)严格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扩大增加职权后的劳动监察部门必须做好日常巡查、接报检查、年终检查等工作。接到农民工举报的,必须及时查处。对于劳动监察人员渎职的,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4.政府要培育和保障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意识正在衍生,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不仅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且日益关注社会公平及自己的社会地位,一些农民工甚至关注民主政治权力。它们的参照系不再是农民,而是城市同龄的劳动者。新生代农民工权利意识的觉醒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为反农民工就业歧视注入了活力和动力;另一方面,他们追求社会公平与现存制度的冲突会更加激烈。政府要培育和提升农民工的权利意识,教育雇主尊重工人的权利,并保障和监督工人权利的实现。

5.政府要吸收借鉴世界各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制度和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反就业歧视的机制。由于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特殊性,所以,在制度借鉴方面,除借鉴反歧视制度的相关经验外,还要研究和借鉴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的经验教训。如2005年法国发生的移民聚居区的移民后代骚乱事件,对我们就有一种警示作用:一是要解决好在城市长大的农民工后代的问题;二是要解决好农民工聚居区问题。(林燕玲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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