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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中的健康歧视研究报告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28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二)、对精神病康复者的就业歧视现状调查

中国大陆精神病患者已达到1500万左右,进入21世纪后,中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调查结果显示对于是否愿意和精神病康复者共事的答复中,75.9%的受访者明确表示不愿意。而认为不应该让精神病康复者就业的10.2%受访者发表的言论则充满了歧视色彩如果知道对方曾有精神病史,89.8%的人会对其持疑惧和防范的态度;只有8.4%的人会对其以常人心对待;另有1.8%的人态度模糊。这表明,绝大多数公众对精神病康复者本能地存在一种排斥心理。

此外,调查结果也表明,由于中国大陆媒体对精神病人的报到主要是一些负面新闻(如某地精神病人肇事等),而在中国的一些城市乡村,尤其是中小城市,街头和村边还流落着一些出走或被人遗弃的精神病人,他们蓬头垢面的、疯癫痴呆的形象使人们对精神病患者造成严重的误解,正是精神病人群的污名化形象,导致了一些民众对精神病康复者的不信任,并使他们在生活上、就业上受到严重歧视。

通过调查得出的结论是:精神病康复者是一个很少被人关注的群体,对他们的生活、工作鲜有报道。由于精神病给民众烙下思维混乱、精神癫狂、行为怪诞的丑陋印记,由于他们曾经有过的病史,再加上精神病医学知识宣传普及不够,精神病康复者的心智健全程度、思维能力、劳动能力备受怀疑。这种怀疑直接或见解的、公开地或含蓄地反映在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少民众对精神病康复者就业态度上的,使他们应拥有的就业权利被歧视、被剥夺。必须客观地承认,如果缺乏一种全民对精神病的科学认识,没有一个对精神病康复者就业强有力的法律及制度保障机制,没有一个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和日需增多的就业机会,精神病康复者能像健康人群一样不受就业歧视时日还很遥远。

(三)、调查总结

1、就业健康歧视现状的特点

(1)广泛性。(2)相对性。

(3)不等性。(4)多样性。

2、就业健康歧视形成的原因

中国大陆就业健康歧视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

一是公众的偏见和误解;二是就业环境严峻的压力;三是中国大陆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四是非健康群体维权意识淡漠。

第三部分 就业反健康歧视相关法律政策的缺陷

由于在包括认识上、立法技术上、立法观念上等多方面的原因,对于非健康群体的就业,中国大陆当前法律体系中一些歧视性的规定。

本报告对中央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和地方性法律、规章的的缺陷分别进行了列举。

第四部分 反就业中健康歧视立法研究

(一)就业中反健康歧视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就业中健康歧视的现行救济制度及救济途径存在的问题有:

第一, 反健康歧视法律制度的缺失和缺乏专门性的反歧视机关。

第二, 遭受就业健康歧视人员没有明确列入法律援助范围。

第三,公益诉讼制度缺失。

(二) 西方发达国家反健康歧视立法研究

从国外的立法与法律实施效果看来,美国及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就业反健康歧视法律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有序的体系,不论是立法模式、健康歧视的认定方式、分类,还是救济机构的设置、纠纷解决模式,都很有借鉴意义。

(三)我国反就业健康歧视立法研究

笔者认为,中国大陆就业反健康歧视立法日后应明确以下事项并作出不懈努力,方能发挥效用:

1、立法目的。通过立法旨在逐步减少、消除疾患人群在参加就业时因健康状况而受到的歧视行为,加大对处于弱势的疾患人群的司法救济及其他保障措施,扩大其就业机会。

2、立法模式。应采用原则加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即规定禁止反歧视同时又列举各种禁止行为和规定和雇方和雇员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一些范围较大的疾患群体,还可以通过单独的立法作出专门的立法保护。

3、立法中主要调整的行为。在立法中需要对以下的行为作出调整:(1)雇主或第三人(如职业介绍所等)在招聘、就业对待、就业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2)雇员在应聘、就业中的权利、义务;(3)政府及专门机关在反歧视法中的地位、作用、责任;(4)争议解决的程序、争议双方的证明责任等;(5)法律责任的确定和分配。

4、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基本原则除坚持反歧视原则外,日后立法中还应坚持如下原则:

(1)突出操作性。

(2)加强预防性。

(3)实现利益平衡。

(4)补偿与惩罚并存。

(5)实施优惠保护。

5、立法中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明确健康歧视的定义。

(2)明确列出职业资格条款。

(3)明确列出优惠保护措施

(4)明确规定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与义务。

(5)明确规定诉讼争议中健康歧视的分类。

(6)明确实践中健康歧视的行为方式。

(7)明确规定反歧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

(8)明确规定就业健康歧视纠纷解决程序。

(9)明确诉讼中双方的举证责任。

(10)明确规定救济措施。

(11)明确规定政府的责任。

(刘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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