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文章 ] [ ]
就业残疾歧视研究报告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28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有残疾人的人和残疾人是两个不同的的概念,有残疾的人如其残疾程度达不到规定程度或标准,则不属于残疾人,不受有关残疾人法律的保护。

联合国制定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也没有统一的关于残疾人的定义,而只是指出“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 一方面强调残疾本身,同时更强调社会态度和环境障碍,更多地是从社会角度看待残疾问题。

中国关于残疾人的定义、分类和标准的制定,在《残疾人保障法》中做了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这一定义与《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规定有一定差异,没有将社会态度和环境因素考虑进去,更多的是从残疾本身看残疾人。关于我国残疾人的分类,《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同时《残疾人保障法》还规定,“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务院未曾制定过残疾标准。

多年来,由残联发放残疾人证,其依据的的标准是《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该标准是中国残联根据1987年国家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制定的。我国的残疾标准比社会一般认识中的残疾标准严格得多,有些社会普遍认为是残疾人的人,由于不符合《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不算作残疾人。

一、残疾就业歧视的定义

(一)我国法律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但没有关于就业残疾歧视的明确概念

1990年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禁止在就业领域歧视残疾人,但是,对于何为歧视残疾人,哪些行为构成歧视残疾人,其认定标准以及程序等均没有规定,对于受到歧视的残疾人的法律救济途径法律没有规定,对歧视残疾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也没有规定。同时,我国法律只是规定不得歧视残疾人,对其他人受到的基于残疾的歧视没有规定,这与不得基于残疾而歧视任何人是有区别的。

(二)国际公约和联合国文件中关于就业残疾歧视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中并未将残疾列出来, 1982年联合国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要求会员国在立法中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残疾人的任何歧视。1993年联合国大会第四十八届会议通过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要求各国应确认残疾人须能在就业领域享有人权的原则。但是,由于标准规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从内容上来讲,对于何为对残疾人的歧视,该标准规则没有明确规定。

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这是国际社会在21世纪通过的第一个人权公约。在此之前,还没有专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国际公约。公约比《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更加科学,反映了国际残疾人运动的最新成果。公约对禁止残疾歧视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明确了“基于残疾的歧视”的定义,明确了平等和不歧视的一般原则,具体列举了在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实现方面缔约国应当采取的措施。

(三)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就业残疾歧视问题受到普遍重视,法律对残疾歧视的概念均有明确规定

在联合国大会通过《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前后,不少国家专门出台了包括禁止残疾歧视的综合性反歧视法,也有的国家出台了专门的禁止残疾歧视的立法,这些立法逐渐成熟和科学化。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在禁止就业领域基于残疾的歧视方面,在适用范围和保护范围方面有所不同,有的只适用于雇用方面,有的还适用于合伙、专业资格、工会、职业训练等方面;有的只禁止直接歧视,有的还禁止间接歧视,有的还禁止骚扰;有的只禁止对残疾人的歧视,有的还禁止歧视有过残疾史的人、被认为有残疾的人以及残疾人的关联人士。

从各国和国际反对残疾就业歧视立法发展来看,就业残疾歧视在更多的发达国家是一个大概念,即不仅包括在就业领域对残疾人的歧视,而且包括在就业领域对所有基于残疾的歧视。“就业领域”包括所有与就业相关的方面,即不仅包括雇用、职务晋升、培训等方面,而且包括合伙、代理、专业资格与执业资格、就业服务等方面。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在禁止残疾歧视方面,无论是适用的范围还是保护的范围都是比较窄的,只是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对其他与就业有关的领域没有规定。没有明确禁止歧视有残疾但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人的,也没有明确禁止歧视残疾人的亲属等,如果因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而受到就业歧视,则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二、残疾人就业歧视状况

(一)就业机会歧视

残疾人就业同健全人相比总体上困难得多,残疾人的就业率同非残疾人相比,一直存在较大差距。

残疾人就业难度大,固然与自身条件有关,与大的社会环境有关,但是,社会上对残疾人的歧视也是造成残疾人就业困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二)工作待遇歧视

1、很多残疾人没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有些残疾人没有享受到平等的权利。有的福利企业为了享受福利企业的免税待遇,名义上安置了残疾人就业,但实际上残疾人并不上岗,而只是发给残疾人很少的所谓生活费,有的连生活费也不发,更不给残疾人办理社会保险。

3、有的单位对残疾职工制定歧视性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就业服务和环境歧视

一是就业服务机构没有为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的无障碍环境,限制了残疾人获得就业服务的机会。

二是许多用人单位、居民楼、道路、交通设施没有采取任何无障碍措施,还有不少用人单位以没有无障碍设施为由拒绝招聘和录用残疾人。

(四)对残疾就业歧视现状的评价

从上述调查数据和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现象比较严重,案例也很多,形式也比较多样化,表现最直接的是拒绝招聘和录用残疾人,也有的是就业条件和待遇上的不平等,在提升职务、合伙、代理方面等的歧视未见报道,但是不能下结论说没有,因为很难判断和衡量。

三、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及其存在的问题

歧视残疾人就业现象,虽有一定的社会根源,但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现有法律对残疾人保护还存有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

(一)我国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和禁止残疾人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笼统

宪法却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没有强调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利。《劳动法》仅保护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就业者,在招聘环节缺少可操作性的保护应聘者的规定,而且没有明确劳动者不得因残疾而受歧视。《残疾人保障法》在反对残疾就业歧视方面的上述规定,也仅仅属于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明确对残疾人歧视定义,没有列举哪些行为构成对残疾人的歧视,没有规定相关认定标准和程序,没有对歧视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没有对歧视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做出规定。国务院2007年2月通过的《残疾人就业条例》,也只是原则性地重申了“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的规定。

1   2    


[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 [ 关闭窗口 ]
国内新闻24小时排行
国际新闻24小时排行

Manufacturers, Exporters, Wholesalers - Global trade starts here. 阿里巴巴中国
阿里巴巴公司库
商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