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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中的年龄歧视调查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28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近年来,在中国劳动力就业市场上的就业年龄限制已比比皆是,用人单位在年龄上的歧视已司空见惯:从国家的公务员考试的年龄限制,到私人企业招聘启事中的年龄苛求;从国家干部提拔的年龄杠杠,到企业女性退休年龄比男性提前,仿佛没有一项工作不需要年轻人来做。毫无道理的年龄歧视使人们习惯地接受了35岁以上将无法再就业,50岁之后将会被社会抛弃的畸形思维。世界卫生组织(WHO)给“青年”下的定义是45岁以下,可是,在中国,35岁意味着机会不再,就业艰难,不少人刚学有所成,即被人为地打入“另册”。说明我国就业中年龄歧视之严重,不得不值得我们关注。

一、年龄歧视现状

从深入调查的结论看,就业中的年龄歧视可以分为几种状况及群体:

(一)、35岁以上年龄段欲就业而受年龄歧视的群体

在我们的调查中,近三年来有过求职经历的被访者七成以上是因为跳槽需要重新求职。对求职者的年龄进行限制的现象在目前的招聘中已经越来越普遍。

(二)、公务员招聘及提拔中的年龄歧视

国家公务员招录中的年龄限制是中国当前最普通、最严重的就业年龄歧视,公务员招录的年龄限制缺乏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所有职位部分情况,采取“一刀切”的标准,且地方人事部门文件随意改变上位法的规定,任意降低年龄标准和确定“周岁”计算时间,并表现出保护部门利益的倾向,使得公务员招录的年龄歧视程度加重。

(三)、被现行退休制度造成年龄歧视的群体

在中国,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我国关于劳动退休年龄的法律规定。其具体而明确地确定了退休年龄。从规定上看,确定日期十分严格,不可提前或推后。

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的特点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条严格坚持到龄即退,实现国家公务员退休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反就业歧视中年龄歧视的立法研究

(一)、西方国家反年龄歧视立法研究

(1)西方国家对报考公务员的年龄限制。在欧盟,人们普遍认为,身体条件和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都是人的自然属性,不应成为限制条件,否则会侵害到报考者的就业权。

(2)西方国家反对年龄歧视的主要分类。一般来说,西方发达国家对就业歧视分为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两类,就业年龄歧视也不例外。前者是直接、故意地歧视某一群体的歧视形式;后者是指用人单位采取的某些措施,这些措施虽然在表面上完全中立和公平,但实质上会对某些群体构成不利的就业限制,并且这种措施并非相应职位上必要要求的歧视行为。

(3)西方发达国家反年龄歧视法律的主要内容

1、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一般明文规定禁止就业中的年龄歧视。 

2、西方国家如何界定存在争议的年龄歧视。在美国针对年龄歧视的认定,美国法律特别制定一项例外条款——真实职业资格(Bona Fid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简称BFOQ),其内容就是雇主对劳动者的就业要求应当是职业要求的需要,否则就是歧视行为。

3、西方国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反歧视工作。美国负责反歧视工作的主要机构有两个,一个是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EEOC),另一个是联邦合同执行程序办公室(OFCCP)。

(二)对于中国反就业歧视中年龄歧视的立法建议

1、 制定及颁布《禁止年龄歧视法》。

2、 清除现有立法中关于年龄歧视的有关条款,包括地方和国家的宪法,特别是直接歧视。

(薛小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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