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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有救济制度考察
“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可依的权利是虚假的,不过是镜中花水中月而已。在现代社会,当公民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行使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就应当通过一定的途径对权利及其行使予以维护和补救,这是权利的一种内在延伸。
(一)选举救济制度
(二)公务员救济制度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可供公务员选择的全部权利救济机制包括复核制度、申诉制度、控告制度和仲裁制度四种。
尽管名义上种种公务员救济制度摆在面前,但实际上公务员在遭受歧视时,是很难找到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的。如果歧视现象发生在录用之前,同样没有合适的救济渠道,即便寻求司法救济,其结果也不容乐观。目前我国针对公务员领域歧视现象的救济制度,其现状是十分令人堪忧的,基本上是救济无门的真空状态。
四、 政治生活领域反歧视制度的构建
在本部分,我们拟主要就公职领域中的反歧视制度构建提出几方面的建议。
(一)事先预防:实体权利的确立
对于公民平等参与政治生活这项实体权利的保障分为两个部分,一方面是对现有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是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落实制度,确定权利。故按照上述思路,实体权利的保障分两部分展开。
1、制度改革
(1)录用制度。录用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国家公职人员的素质,为此,在宏观上首先应该注意以下几点:①录用制度必须确立和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竞争和择优的原则。②录用渠道应做到广而不滥。应依法确立以考任、选任、调任、委任、聘任为主渠道的科学合理的录用机制。③对于没有录用的应职人员,国家机关应当发给告知文件,并阐明理由。
同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A、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户口管理结构。
B、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制度的改革重点在于探求“两官分途”的可行性。“两官”即指政务官和事务官。
(2)职务变动和退休制度。在职务变动制度和退休制度中,比较集中地体现了年龄歧视与性别歧视。在我国主要的问题有入口和提拔晋升的年龄歧视以及退休的年龄歧视;党政机关中干部年轻化的提法,也颇有年龄歧视之嫌。
针对入口年龄:制定一个合理的年龄界限。
针对提拔晋升的年龄歧视,应当取消现有的年龄限制,提拔晋升还存在年龄限制是没有道理的。
在退休的年龄上,我们应当分两个个层次来解决,一是男女退休年龄不一致造成歧视,如何解决;二是领导干部和普通干部退休年龄不一致如何解决。
2、立法完善
完善政活生活领域反歧视立法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另一种是将公民担任公职放入公民就业的大框架下,将其纳入反就业歧视的领域,通过反就业歧视单行法的制定,对歧视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第一,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歧视的定义,清晰界定歧视的内涵和外延。
第二,确立判断歧视成立的规则,分清哪些行为是合法限制,哪些行为构成歧视。
第三,增加对歧视的类型规定,以增强对个体的保护力度。
第四,确立对含有限制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
(二)事后救济:程序权利的完善
救济一般可以分为自力救济(如和解)、公助救济(如仲裁和调节)和公力救济(如诉讼)三种。其中,作为权利救济的重要方法,公力救济中的诉讼具有其他救济方式无可比拟的优势。本文在对政治生活领域领域的反歧视救济制度论述中,重点展开对诉讼救济的讨论,进而建议对《行政诉讼法》做如下修改:
首先,完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笔者建议将所有国家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公法上的争议均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其次,法律应放宽对原告资格的限制。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缺乏对公共利益保护的诉讼渠道,故应当从行政诉讼制度上实现对原告资格的拓宽。只要公权力主体的行为对相对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了不利影响,而法院又能够提供有效的救济,则相对人即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除此之外,将《公务员法》中规定的申诉制度作适当修改,扩大《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也是必要的。公民在考录公职人员过程中遇到的侵犯其平等权的事件以及公职人员由于内部人事安排而遭受的歧视事件既可以直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也可以先行通过行政复议予以解决。当行政复议仍无法解决纠纷时,歧视受害者同样可就此提起行政诉讼。(焦洪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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