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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基本人权,在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方面,应当人人平等。
中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又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因此,公民享有普遍的义务受教育权,以及享有接受中等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前教育的权利。
根据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公民所享有的普遍的义务受教育权,以及享有接受中等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前教育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是宪法平等权利的要求和体现。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宣布:“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教育和基础教育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当在择优(考绩制)的基础上对一切人平等开放。”可见,各级别的教育都贯穿了平等性要求。
中国政府签署和批准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定,义务教育应当普遍、平等、免费,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应当平等开放、逐渐免费。可见,平等性依然是此项规定的核心。
综上可见,受教育权利平等是受教育权的核心要求和本质属性。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能够有效消除社会等级差距,促进社会有序、合理流动,贯彻权利平等,对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体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当前中国教育领域不平等现象的描述和分析,揭示公民受教育权方面的歧视现状、类别、特征、规律和根源,寻求通过相关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改进,实现和维护平等受教育权,其中重点描述和分析义务教育、高等教育领域的歧视(因为义务教育是普及的、免费的教育,高等教育目前是非普及、非免费的教育,两者在反歧视方面具有不同的方向和重点),包括歧视现状、典型案例、法律与制度上的分析,以及反歧视的理论总结和建议。其次,因受教育的经历(学历)而产生的劳动就业中的歧视,是对平等劳动和就业权的侵犯,与本文主题有关联,将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作描述和分析。
一、义务教育领域的歧视现象
(一)地区与户籍歧视
义务教育领域的地区与户籍歧视,有两种表现:一是指广泛而长期存在的地区差别(如城乡差别、东中西部差别),整体上权利不平等,政府作为义务教育事业的义务人,没有向全体适龄国民提供普遍而平等的义务教育服务;另一个表现是,对某个具体的受教育者,由于地区或户籍的因素,被政府、公立学校拒绝给予平等的义务教育,受教育者或者被迫增加了额外的经济负担,或者遭受其他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从而遭受歧视。
(二)分数歧视
“同城不同待遇”是同城歧视,其根源在于城乡差距、城乡义务教育资源不平等、城乡对立,在本质上反映的是基于户籍的歧视。
在同城内部拥有城市户籍的义务受教育者之间,也存在一种“同城不同待遇”的歧视,即分数歧视。
(三)收费歧视
除了设定入学考试、根据成绩进行分校分班外,公立义务教育学校(主要是少数重点优质学校)向入学申请者收取数额不等的择校费、赞助费等,作为录取入学的前提,即是收费歧视。这是根据义务受教育者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不同,决定其接受义务教育的不同质量,在义务受教育者之间进行不合理区分,有些人因此而承受经济和精神负担,相应地造成歧视。
(四)对残障者的歧视
作为特殊群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与其他儿童、少年一样,国家保障其义务受教育权。《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儿童少年享有平等义务教育权作了原则规定,而现实问题是:
(1)入学率低,仅为9.3%(国家规划要求是95%)。
(2)特教经费投入不足(特教培养费本身就很高昂),特教学校(班)普遍缺乏专用的教育设备、设施和师资力量,特教学校(班)、随班就读的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不规范,教育质量、教学内容亟待改进和提高。
(3)残疾教育缺位、范围狭窄,从政府到社会对残疾教育都不重视。
残疾儿童少年平等的义务受教育权的落空,是源于政府部门执法的懈怠,以及某些公立义务教育学校的违法作为,因此而带来了对残疾儿童少年义务受教育权利的歧视对待。
二、高等教育领域的歧视现象
(一)地区歧视
地区歧视是通过高考招生录取分数的差异反映出来的。
中国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几乎全部由中央教育行政部门分省定额、分别划定录取分数线,使拥有众多高教资源的省份、城市的考生获得了更多的高等教育机会,形成较为严重的东西部地区差别和城乡差别。
另外,高校招生应向特定地区倾斜,给予适当优惠。
(二)加分、降分、优先录取的歧视
加分、降分、优先录取,是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广泛实行的招生政策,某些具体规定构成了政策歧视。
对思想表现、学科成绩、体育表现出色的考生在录取中给予优惠,符合一般意义上的高校择优录取的“成绩”评价标准,符合高等教育的目的。
对特定身份或出身的人给予优惠,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平等对待是不分年龄、性别、出身、教育和经济背景等自然的、外部的因素,一律给予平等对待,除非某些身份或出身的人具有先天的弱势,与其他人处于起点或机会的不均等,需要给予优惠待遇,以保证平等竞争。
从程序上看,加分、降分和优先录取以及自主招生等,应在操作程序上公开、公正:政策要透明,监督要公开,以排除权力和金钱的干预;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分的分值应当合理。
(三)收费歧视
高等教育不是免费的普及的义务教育,收费具有合理性,不能认为收费就是歧视。但是当高等教育越来越大众化,越来越具有公共属性时,免费就成为其特征之一。
中国高等教育的主要成分是公立高校,具有公益属性,不是赢利性的产品,即使是收费也应当适当和合理,否则就将对中下阶层构成实质性的歧视。
有关收费的问题目前有两个重要特征:
(1) 收费高。
(2) 收费不透明、乱收费。
基于以上两个特征,学生对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摊已经超出了合理比例,高等教育的收费已经滑向了企业行为的边缘。
为解决高校收费所产生的严重问题,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绿色通道制度能够缓解收费歧视问题,但不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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