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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社会公共领域歧视问题的特点
中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再加上受到几千年中国等级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社会公共领域的歧视问题已经非常突出,总结来说,有如下特点:
第一,歧视的种类繁多。中国的社会公共领域的歧视不仅有传统已有、全世界范围比较通行的性别歧视、身份歧视、地域歧视,还有由于制度造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歧视,以及对对艾滋孤儿等新产生的弱势群体的歧视问题。
第二,歧视的隐蔽性增强。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废除了等级制社会,在法律上规定人人平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隐蔽性的歧视依然存在。如男女平等口号下存在的性别歧视。
第三,制度性歧视问题突出。由于制度相对经济发展的滞后性,其改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所以,在当今社会中,存在着很多由于制度规定的落后而产生的歧视。如“同命不同价”,户籍歧视等。而且这种歧视现象由于有制度的支持,往往在意识到歧视问题的存在时,也无法改变这种歧视。
第四,歧视的刚性较强。中国传统社会已有的并在现代社会依然存在地歧视现象由于其存在时间长,很多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并不是一句人人平等的口号就可以扭转的;而高速经济发展下新近产生的歧视现象一般又和即得利益群体相关,而这些群体又是在社会上掌握着话语权,处于强势地位,消除歧视现象就要以其即得利益受损为代价,所以,中国社会公共领域存在地歧视现象就具有较强的刚性。
三、西方发达社会公共领域反歧视的经验
英国有关无家可归的流浪者的救助。
当前中国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歧视问题的救济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
第一,中国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反歧视研究起步较晚,没有对该领域的歧视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同时,该领域的歧视问题所产生的后果有时并没有十分明显,所以,在判断是否属于歧视时就会产生分歧,救济也就无法做到及时有效。
第二,中国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反歧视缺少法律和制度的支持。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着很多制度规定上的歧视,这不仅使得反歧视无法可依,而且还使得一些歧视理直气壮,成为合法的歧视。
第三,中国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反歧视宣传薄弱。公共生活领域的歧视很多都是和人的思想概念有关系的,是因为无法做到正确的认知而产生的偏见,从而导致歧视的发生,所以,要想较少歧视现象,就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宣扬科学正确的观念和观点,纠正人们的偏见,从而为反歧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社会公共领域反歧视的对策
第一,反歧视立法。法律是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有力武器,针对不同的被歧视群体,在法律上对他们的权利进行明文规定,从而使得其在遭受歧视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法可依。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化,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把新出现的对妇女的歧视现象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其中性骚扰就是最好的例子。
第二,制度调整。制度的刚性和滞后性不能以长时间牺牲部分人的基本权利为代价,对一些制度性因素导致的歧视现象要进行评估,找出与现实社会的差距,对不合理的规定进行修改,从而避免合情合理而不合法的歧视现象的出现。
第三,辨正的分析传统价值观念。对传统价值观念要辨正的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摒弃带有歧视性的传统价值观,并对新的平等价值观念加大宣传力度。
第四,增大知识普及力度。很多歧视来自于偏见,很多偏见有来源于恐惧,而恐惧又源于无知,所以加大对科学知识到普及力度,使人们正确的认知所不知或者误解的东西,以此来消除恐惧,较少偏见和歧视。
第五,增加被歧视群体与社会的沟通,消除污名化的身份歧视。排他机制所造成的群体隔阂时偏见产生,歧视现象出现代重要原因。使得相互隔阂的群体成员进行平等交往和接触,是消除歧视,增加融合的有效途经。
第六,培养被歧视者自立自强的人格。很多歧视源于被歧视者的弱势,培养他们自立自强的人格能够增强他们的自信,促进他们的团结,从而增强被歧视群体的谈判能力,有助于社会歧视的消除。
最后,消除歧视现象还有赖于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再分配机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实现其作为人的生存和生活动尊严。(于明潇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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