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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在近十年间就推广平等就业机会、反对就业歧视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是引人注目的,其很多立法及其实践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总结。本篇关于香港反就业歧视的研究报告将从五个方面来分析和研究香港的反就业歧视状况:(一)香港反就业歧视生成的背景及发展简况;(二)香港反就业歧视的主要法律渊源;(三)香港反就业歧视法例的内容与实践;(四)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及其工作职能;(五)对受屈者权利的救济。
一、香港反就业歧视生成的背景及发展简况
上世纪九十年代,香港经历了自二战结束后几十年的发展,当时已成为公认的国际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等。但在经济繁荣的背后,香港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同时存在着。这些不平等的歧视现象中以性别歧视、残疾歧视居多。这些社会性的歧视现象与行为的存在影响了香港社会的协调发展,为香港稳健的经济运行带来了隐患,同时个人平等的要求同不平等的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也在挑战着香港公平的社会价值、理念和法律秩序。
但事实上,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透过英国政府的批准,适用于联合王国和包括当时香港在内的各个属土。这两个人权公约当中有多处关于反歧视的规定。同时,《香港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中均规定了香港居民的平等权利,这一平等当然涵盖了就业的平等。因此无论是香港社会的内在需求还是香港政府的法定义务,都要求香港就推进平等机会和反对就业歧视建立具体的专门立法,并通过政府的积极工作来实现平等。在这一背景下,香港与上世纪九十年代分别出台了《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三项专门立法来规范发生在香港社会中的有关雇佣、教育、货品提供等领域的歧视问题。依据三项法例,香港政府还建立平等机会委员会这一法定机构来执行三项法例的实施,接受和处理香港居民的有关歧视投诉,并积极地进行平等机会的社会推广等工作。有数据显示,近十年来,平机会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就业歧视的状况大有改观。
二、香港反就业歧视的主要法律渊源
目今,香港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渊源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宪法性法律,三是专门性法律。这三类法律渊源构成了香港反就业歧视的完整的法律体系,为香港的反就业歧视工作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一)国际公约
现在,在香港地区生效的涉及到反就业歧视内容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
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该公约第二十六条确立了一项保障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的权利,并包含了针对立法机构的对歧视的一般性禁止。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该公约第七条二款、第五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受公平与良好之工作条件,尤须确保:……获得公允之工资,工作价值相等者享受同等报酬,不得有任何区别,尤须保证妇女之工作条件不得次于男子,且应同工同酬;……人人有平等机会与所就职业升至适当之较高等级,不受年资、才能以外其他考虑之限制”。该条规范明确了所有人享有平等的工作权,包括同工同酬、男女平等、人人可获得平等的升迁机会而不受不合理因素的制约。
3、《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的国际公约》
明确规定反对女性就业歧视的是该公约第十一条。该条规定“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的权利,同时该公约还就女性可以享有的与男性平等的工作权利有具体的规定。
4、《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公约》
该公约在序言部分以及公约第五条中对反对种族歧视有着比较全面、详尽的规定。
上述公约在香港的适用引起了香港政府就保护公民反就业歧视的国际法义务,促进香港政府着手针对反就业歧视的立法、执行和司法工作。
(二)宪法性法律
支持香港反就业歧视的宪法性法律主要包括两项,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是《香港人权法案法例》。
1、《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是香港的“小宪法”。《基本法》第25条确认了香港居民享有受《基本法》所保护的平等权,即“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基本法》中所规定的平等权提供了香港反就业歧视具有可适用性司法效力的最高层次的法规范。
2、《香港人权法案法例》
一般认为,《香港人权法案法例》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香港地区的国内法转化。该法第二十二条比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平等权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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