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政策与文化产业的发展

  (节选)

  
一、国家财政文化经费投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九五"期间,各级财政部门逐年加大文化经费投入力度,积极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方式。财政文化经费投入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经费总量持续增长

   "九五"期间,全国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事业财政经费投入大幅增长,其中:文化事业费财政拨款年均增长14.96%,至2000年达到67.03亿元;文物事业费财政拨款年均增长9.91%,至2000年达到11.70亿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费财政拨款年均增长6.39%,至2000年达到49.57亿元;出版事业费财政拨款年均增长23.09%,至2000年达到3.39亿元(详见表1)。

  表1 "九五"期间全国财政文化经费投入情况
                          单位:亿元

项 目
文 化
文物
广播电影电视
出 版

1996

45.95

8.37

40.66

1.10

1997

53.49

9.96

43.84

2.37

1998

55.96

10.04

44.45

2.70

1999

60.56

11.03

47.66

3.00

2000

67.03

11.70

49.57

3.39

年均增长%

14.96

9.91

6.39%

23.09

  资料来源:《中国财政年鉴》

  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逐年增加。"九五"期间,全国文化事业当年计划累计投资125.54亿元,其中国家投资49.76亿元,分别比"八五"期间增加62.82亿元和31.69亿元,增长100.2%和175.3%;累计完成投资额98.79亿元,比"八五"期间增加45.66亿元,增长86%,完成基本建设项目1174个,竣工面积413.2万平方米,比"八五"期间增加113.9万平方米,增长38.1%;全国文物基本建设当年计划累计投资26.6亿元,其中国家投资16.94亿元,累计完成投资36亿元,竣工项目305个,竣工面积119.9万平方米。全国广播电影电视基本建设当年计划累计投资315.68亿元,其中国家投资57.26亿元,累计完成投资295.5亿元。具体情况见表2:

  表2 "九五"期间全国文化基本建设情况

 年份

    

    

广播电影电视

本年计划投资

实际

完成

投资

本年计划投资

实际

完成

投资

本年计划投资

实际

完成

投资

 

国家投资

 

国家投资

 

国家投资

1996年

18.77

5.82

14.44

6.72

1.30

4.45

45.12

10.52

43.35

1997年

22.40

9.88

20.48

7.04

4.67

7.98

55.43

10.48

50.76

1998年

23.06

11.96

17.01

5.26

2.61

5.70

69.79

14.80

62.06

1999年

28.00

11.21

23.93

8.18

3.83

8.22

73.40

9.17

67.98

2000年

24.23

10.89

22.95

8.53

4.51

7.48

71.94

12.29

71.35

合计

125.54

49.76

98.81

35.73

16.92

33.83

315.68

57.26

295.5

  注:1、本年计划投资包括国家预算内投资、自筹投资和银行贷款等;
  2、资料来源于《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统计资料》

  一批代表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的标志性文化设施工程相继投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数量不断增加。"九五"期间,全国共建成投资亿元以上的文化设施44个(见表3),新建和改建扩建县级图书馆、文化馆650多个。至2000年底,全国共有艺术表演团体2630个,艺术表演场所1912个,图书馆2677个,文化馆2907

  表3 "九五"期间投资亿元以上的文化设施建设情况表

项目名称

总投资(万元) 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设性质
深圳文化中心 159700 91023 新建
上海大剧院 125000 62800 新建
上海图书馆 67000 83000 新建
广东东莞市文化广场 50000 59000 新建
辽宁文化艺术中心博物馆工程 45900 58700 新建
武汉市民众乐园 31540 39000 改建
北京东方国际文化交流中心 30000 34000 新建
南京文化艺术中心 30000 30000 新建
河南博物馆 27000 78762 新建
北京首都图书馆新馆 26000 37800 新建
河北省艺术中心 25458 24912 新建
广东省星海音乐厅 25360 16483 新建
上海远东娱乐广场 24800 35293 新建
无锡大会堂 24000 28000 新建
上海艺海大厦 23000 38334 新建
上海马戏城 22500 33100 新建
北京天桥剧场 22390 23481 翻扩建
北京长安大戏院 21962 20237 新建
西安文商大厦 20000 30000 新建
杭州剧院 19000 56210 改扩建
上海浦东图书馆、少年宫 19000 35000 新建
上海黄浦区图书馆 18900 20500 新建
深圳书城 18717 55000 新建
江西省博物馆 17000 34000 新建
天津平津战役纪念馆 16998 13996 新建
杭州红星文化大厦 16000 31454 新建
大连现代博物馆 15000 30000 新建
湖南大剧院 15000 38385 新建
武汉市图书馆 15000 32975 新建
西安光明影院 15000 20000 新建
广东东莞市海战博物馆 14000 10000 新建
成都艺术中心 13000 27840 新建
“九一八”历史博物馆 12900 12600 扩建
浙江图书馆新馆 12441 30800 新建
长沙市田汉大剧院 12000 26500 新建
陕西省图书馆 12000 40000 新建
中山公园音乐堂 11500 11847 新建
上海美术馆 11197 18000 改扩建
南京博物院展厅 11000 17000 新建
广东演艺中心 10699 61799 新建
苏州市图书馆新馆 10600 23500 新建
云南省图书馆 10513 28652 改扩建
北京西城区图书馆 10405 9950 新建
天津自然博物馆 10100 12000 新建
  资料来源:文化部计财司

  个,博物馆1392个,美术馆26个;地市以上广播电台304座,广播人口覆盖率92%,地市以上电视台354座,电视人口覆盖率94%。基层文化设施的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和繁荣,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对文化单位进行科学界定和分类,确定投入重点

  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公共财政体系的确立,各级财政部门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为原则,根据文化单位"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的不同性质,同时考虑组织收入的条件和能力,将文化部门分成了三类,分别确定不同的财政支出政策。

  第一类是财政基本保证单位。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这些单位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且没有收入或收入较少,财政对其所需必要经费给予保证。同时,要求其充分利用所占有的资源,合理组织收入,用于事业发展。

  第二类是财政经常性补助单位。主要包括极少数代表国家水平的艺术表演团体、群艺馆、文化馆(站)、广播电台等。这些单位一般具有较大的公益性,同时具有组织收入的条件和能力,财政适当给予经常性补助。

  第三类是经费自理单位。主要包括一般性艺术表演团体、剧场(院)、电视台、展览馆、美术馆等。这些单位虽然有一定的公益性,但更多的是有经营性,可通过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取得收入,维持正常运转支出。
另外,出版社、报社和杂志社等新闻出版单位,绝大多数已经实行企业管理,有比较规范的企业运营机制。但也有一些部门所属的出版社、报社等新闻出版单位因发行、管理等原因,收不抵支。对这些单位,除极个别者,如党报、党刊、残疾人和少数民族出版单位等,国家给予一定的资助外,其他都应走向市场,通过兼并、重组和改造,实行企业集团化经营,财政不再给予经费资助。

  按照这一分类,各级财政部门适时调整了财政资金支出结构,确定了投入重点。"九五"期间,财政经费主要用于保证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扶持艺术表演团体、群众文化事业和广播电台发展,艺术表演场所、新闻出版单位等盈利性事业单位已基本走向市场。

  (三)改革经费投入机制,促进文化体制改革

  一是改革艺术表演团体投入机制,推动艺术院团体制改革。1994年起,财政部与文化部密切配合,在中直院团进行了以改革投入机制,实行演出补贴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即改革对院团的拨款方式,实行演出场次补贴制,把财政拨款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用于院团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基本开支,一部分与院团的演出场次挂钩,按照不同艺术种类的演出补贴标准和实际演出场次计算每个院团的补助数,多演多得,少演少得,不演不得。同时,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优秀剧节目创作、排练和加工,着力扶持艺术精品。在中直院团改革的带动下,"九五"期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与文化部门协调配合,积极贯彻党的第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文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通过集中艺术优势,调整布局结构,减少院团数量,使财政集中资金投入,对重点院团予以重点保护和扶持;通过实行演出补贴制,理顺了政府与艺术院团之间的关系;通过改革用人制度,建立起符合艺术规律的人员流动机制和人才竞争机制。文化艺术院团体制改革,激发了院团自身活力,调动了演职人员艺术生产和创作的积极性,取得了显著成效。广大艺术工作者以艺术创作为中心任务,以改革为动力,深入群众,深入生活,推出了一批思想深刻、风格多样的优秀作品,繁荣了文艺舞台。2000年,全国文化系统2619个艺术表演团体共新排上演剧目4855个,其中新创作并首演的剧目为2258个,全年国内演出41万场,演出收入5.2亿元。

  二是改革广播电台、电视台预算管理体制,充分调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从1991年至2000年,经财政部批准,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相继实行了财务收支预算包干管理办法。其中,中央电视台实行"核定收支、比例上交、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电视台广告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免缴所得税;每年按照实际收入(不含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营业税及附加)的13%上缴广电总局(从广告收入中上缴),统筹用于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为调动职工积极性,可按全年实际收入减赞助收入后的3%和6%提取职工奖励资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中央广播电台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广告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免缴所得税,通过财政专户核拨;按全年实际收入的6%和12%提取职工奖励资金和职工福利基金。

  包干办法极大地调动了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包干期间,中央电视台自身收入从1990年的1.2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57.5亿元;电视节目从1991年的3套增加到2000年的9套;节目播出时间由1991年的1.1万小时、平均日播出31小时,分别增加到2000年的5.7万小时和156小时,极大地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十年来,中央电视台累计投入资金近60亿元,用于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系统的购置改造,数字设备已占总设备量的50%以上。同时,中央电视台累计投入资金12亿元,用于电视节目全球覆盖工作,租用转发国际频道电视节目的卫星数量由1991年的1颗增加到2000年的10颗,电视节目信号已覆盖全世界98%的国家和地区。

  各地方财政部门对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也大都采取了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近年来,广播电视业发展迅速,成绩有目共睹。

  二、国家财政文化经济政策

  1992年,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意见》(中发[1992]9号),要求国务院财经部门要研究解决宣传文化单位税负过重、收费项目繁多的问题,财政、税收、物价部门应主动会同宣传文化部门研究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根据中央文件要求,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94])财税字089号)。199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决定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在加大各级财政对文化事业投入力度的同时,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筹资机制和多渠道投入体制。国家财政调节文化产业的经济政策主要包括:

  (一)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94]财税字089号文件规定,对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新华通讯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等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中央和省级财政从1994年至1997年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国发[1996]37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九五"期间,上述财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1995年,财政部下发了《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省级财政部门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至200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共拨付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近30亿元,先后资助了一批重点图书的出版、优秀影片的摄制及重点文化设施的建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 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为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三)实行国家电影经济政策

  1995年12月1日,国务院召开专门会议,议定"九五"期间国家对电影企业的以下五项优惠政策:一是继续从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一定份额(5%),形成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电影行业宏观调控;二是从电视广告纯收入提取3%,形成影视互济资金,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从进口影片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形成中外影片互济;三是对重大意义影片特殊情况个案报批;四是免征电影拷贝销售收入增值税;五是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

  "九五"期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累计提取14127万元,主要用于重点影片资助、民族地区资助、地方奖励、国产影片宣传发行等,有力地支持了国家电影事业的发展。具体收支情况见表4:

  表4 "九五"期间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份

收入

回拨地方40%

重点影片资助

民族地区资助

地方奖励

救灾

补助

国产影片宣传

放映机

购置

电脑

售票

其他

合计

1996

1500

621

410

15

5

120

 

 

 

 

1171

1997

3358

1501

1471

210

9

 

 

 

 

4

3195

1998

3934

1686

208

140

12

530

 

 

 

404

2576

1999

2656

1088

 

400

18

30

329

500

 

 

2769

2000

2679

1132

 

 

 

10

86

434

670

 

2332

合计

14127

6028

2089

765

44

690

415

934

670

408

12043

  (四)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国家财力不足与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不断提高的矛盾,国务院国发[1996]3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具体包括: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事业捐赠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出台后,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捐赠数额大幅增加,文化活动举办逐步向多元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各项财政优惠政策为发展和壮大我国民族文化产业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此带动下,全国文化产业发展健康有序,不仅活跃丰富了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而且为解决社会就业、增加国家税收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2000年,全国文化市场经营单位224790个,从业人员952427人,固定资产原值442亿元,利润31.8亿元。"九五"期间,全国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累计上交国家各种税金106.5亿元;累计新创增加值706.9亿元,占文化产业增加值总额的69%,成为文化产业中的支柱行业。2000年,全国新闻出版系统企、事业单位共实现利润52.71亿元,其中:图书出版单位实现利润38.09亿元,印刷企业实现利润0.62亿元,图书发行企业实现利润12.02亿元,印刷物资供销企业实现利润1.53亿元,其他企业0.45亿元。

  三、"十五"期间国家财政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进一步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提出了明确要求。"十五"期间,财政部门应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建议》中"继续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增加对重要新闻媒体和公益文化事业的投入"的要求,为促进我国先进文化的建设和发展做好服务。

  (一)进一步加大文化经费投入

  为促进"十五"文化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十五"期间,各级财政应按照中央《建议》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扶持力度,增加对公益文化事业的投入。要将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政府的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给予保证。近年来,尽管各级财政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但由于文化经费基数较小,资金总量仍然偏低,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文化事业的发展。一些事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生活的重点难点问题,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一方面,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滞后,"六五"计划提出的"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乡乡有文化站"的目标至今尚未实现。全国仍有144个县无图书馆,57个县无文化馆,5000多个乡镇没有文化站。另一方面,文化设施运行经费严重不足。2000年,全国有756个图书馆全年无一分购书费,占图书馆总数的28.2%;799个文化馆全年无业务费支出,占文化馆总数的27.5%;1222个剧团无排练制作费,占文化系统剧团的46.7%。从现实情况看,我国文化设施和设备仍然很难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

  在加大文化经费投入力度的同时,应强调支出重点。一是要增加图书馆、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经费支出,提高人民群众文化素质。二是要支持高雅艺术,支持民族艺术精粹,支持优秀文艺作品,力争在"十五"期间创作出一批无愧于这个伟大时代的优秀艺术精品。三是要增加文物保护经费,促进优秀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四是要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生活需求。在资金投入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导向性和示范性作用,通过增加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等手段,增强对文化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带动地方财政将有限的资金投向文化事业发展的重点项目上来。特别是应增加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的专项补助。这些地区基层文化建设比较薄弱,如不加以重视,将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基层政权建设。而同时,其地方财政困难,即使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给予扶持,也只会力保"吃饭",难以将有限的资金用于文化建设。只有通过专项补助的方式,才能保证专款专用,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

  (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调整支出结构,优化资源配置

  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支出结构,是建立公共财政和财政支出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由于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在资源配置和支出结构上同时存在两大并存的问题,一方面国家包揽了一些本不该包揽的事务,造成资源的分散和浪费;另一方面一些应该由国家举办的事务,却因资金供给不足影响了正常发展。这就是财政供给的"越位"和"缺位"。从文化单位情况看,尽管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仍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为此,"十五"期间,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明确界定文化单位的财政供给范围,调整财政资金支出结构,同时,推动文化体制改革,抓紧解决文化单位机构重复设置、布局不尽合理、规模效益不高、损失浪费严重等问题,使国家财政资金得以合理、有效的使用。

  一是确定财政供给范围。国家财政应对不能从其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中得到相应回报的公益性非营利文化单位,给予经费保障;对具有一定经营能力的公益性非营利文化单位,给予资助。营利性文化机构要逐步转制为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二是促进文化体制改革。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文化事业,在管理机制、布局结构、发展模式,特别是文化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文化部门加快文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首先,要全面推行聘用制,精简富余人员,严格控制人员增长,使国家核拨的经费,更多的用于事业的发展。其次,要调整内部收入分配机制,根据国家统一工资制度和政策规定,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将收入分配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挂钩。同时,要通过调整、合并、转制等方式,合理配置文化艺术资源,改变文化单位设置零散、服务单一的状况,充分发挥文化单位在区域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中的作用。

  三是转变投入方式,严格资金管理。对于需要财政资金扶持的有一定经营能力的文化单位,财政应调整投入方式和投入结构。逐步提高具有激励性质的经费投入比例,建立和完善奖励机制,促进其走向市场,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生产出更多的优秀文化产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文化服务的同时,实现自身收入的增长。要制定切实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成本核算,提高资金投入回报率。同时,逐步建立文化单位综合运营效益评估体系,考核单位实现的社会效益、经费自给率、公共积累情况等指标,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三)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支持先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2000年12月,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规定在"九五"结束后,要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并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现行的各项文化经济政策加以调整和完善。一是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二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089号文件中规定的7类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于先征后退的办法;三是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四是继续实施发展电影事业的五项经济政策;五是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并适当增加"万里边境文化长廊"补助经费;六是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和"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制度;七是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十五"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的各项文化经济政策,充分利用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重点扶持一批重要的文化机构和重点文化项目。同时,要支持先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运用财税政策引导资金的投向,调整文化产业布局。对那些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利于提高人民文化素质,满足群众文化需求的先进文化产业,要通过相应的财税政策,一方面减轻其负担,保证文化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自身发展;一方面鼓励社会力量进行公益性捐赠,进一步拓宽文化产业、文化设施建设的筹集渠道。对那些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明显不适合我国国情、不是广大人民群众所能享受的一些高档娱乐场所和活动,要运用财税杠杆进行有效的限制和压缩,如对其课以重税,然后将税收收入用于增加先进文化的投入,以更加有利于先进文化的发展和传播。

  (四)采取相关措施,推动文化产业实现集团化经营

  随着我国进入小康社会、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迅速增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随着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文化产业面临新的形势,迫切需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历史和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组建大型文化产业集团,实现集约化经营,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已经进行了组建出版集团、报业集团、影视集团、发行集团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十五"期间,财政部门将继续密切配合,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推动文化产业按照专业分工和规模经营的要求,运用联合、重组、兼并等形式,组织一批主业突出、品牌名优、综合能力强的大型集团,推动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组织结构、地区结构调整,实现跨地区发展和多媒体经营,逐步增强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财政部教科文司 董德刚 宋文玉)
  中国网 200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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