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是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作出的规定。
公安部提供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平均每天发生交通事故1690起,死亡257人,受伤1147人,直接经济损失731万元。据了解,机动车驾驶员仍是交通肇事的主要群体,其中3年以下驾龄的新驾驶员肇事约占驾驶员肇事总数的半数以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比上年也有所增加,全年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7万起,比上年增长34.1%。
据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由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收取的保费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通常为1%)抽取的。国外通行的做法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后,作为这个制度的组成部分,需要同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尚未参保的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肇事逃逸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赔偿费用。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使交通事故的人身伤亡得到及时补偿,草案规定,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抢救费用;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草案还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滞后是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对此作了较大改革。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就这部法律草案作说明时分析,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处理,造成交通阻塞。据统计,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仅仅造成车辆及少量物品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都要等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草案因此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而从试行这种快速处理办法的实践看,对于缓解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堵塞,效果十分明显。
现行办法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作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既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影响了纠纷的处理效率。草案规定不再将此作为前置程序,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针对现行办法缺少国际上通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制,致使交通事故人身伤亡难以得到及时补偿的问题,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同时鉴于这是一种新的制度,尚待实践和逐步完善,草案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华社 200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