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中国工会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广大职工的意愿和中国法律规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同)。
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主要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各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历史性成就。与此同时,经济关系、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急剧深刻的变化。1994年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二届二次执委会议,适应调整日益复杂多变劳动关系的需要,抓住机遇,适时提出了工会工作总体思路。这个总体思路的基本精神是,坚定不移地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中国工会强调的维护,是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既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利益,又维护职工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权益;既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又教育和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通过维护, 更好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并通过各种形式,把这种积极性、创造性组织和引导到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上来。
1999年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三届二次执委会议,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了继续坚定不移地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突出和履行工会的维护职能,实现工会工作“五突破一加强”的基本要求。即:积极协助政府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对特困职工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工作有新的突破;坚决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有新的突破;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的工作有新的突破;推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领导班子,董事会、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有新的突破;加快新建企业工会组建步伐,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工作有新的突破;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这个基本要求是对工会工作总体思路的坚持和发展。
2000年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三届三次执委会议,全面分析了新世纪初,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强调要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2002年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三届四次执委会议,要求各级工会必须“抓机制、办实事”。抓机制,就是从基层工会到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必须把依法建立健全维护职工经济利益、保障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权利与精神文化权益的有效机制,作为重点任务来抓,依法建会,依法治会,依法维权。办实事,就是各级工会要把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作为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行政),对职工重点是对困难职工,在就业、分配、保障、劳动保护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首先关心,重点考虑,认真采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这些年来,中国工会在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积极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职工的各项权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项重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进展,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一、关于维护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中国广大职工享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职工有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国工会积极维护和保障广大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坚持哪里有职工,就要在哪里建工会,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1950年6月,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颁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及工会的地位、作用、权利和职责。1992年4月颁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1994年7月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重申和规定了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对于劳动者的这项权利,2001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除宪法和上述两部基本法的规定外,其他法律法规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也都相应作出规定。1988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1993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职工可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1983年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1986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职工可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工会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1988年7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1990年12月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增加了外资企业工会的权利、义务和外资企业支持工会活动的条款。1994年10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外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快外资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1999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中国工会始终把加强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作为维护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重要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和外商、私营、乡镇企业迅猛发展的形势,针对基层工会组织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大基层工会组建工作。1992年以来,中华全国总工会多次召开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会议,分别提出了在这些企业加快工会组建步伐的意见,与有关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关于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作的通知》。1998年3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小企业改革中工会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国有小企业改制为各种形式的企业,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保障工会组织依照国家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1998年10月召开的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第一次提出“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要求,有力地推动了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1999年底,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三届二次执委会议提出,把新建企业工会组建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来抓,切实加快新建企业工会组建的步伐。2000年6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三届五次主席团(扩大)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提出把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作为重大而紧迫的第一位任务来抓,形成全会抓组建的工作局面。2000年1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全国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会议,提出的到2002年底,全国新建企业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数要分别达到100万个、3600万人,全国会员达到1.3亿人的目标,已提前半年超额完成。2001年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意见》,对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进一步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各级地方工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多种形式维护和落实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各级工会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加强乡镇、街道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一级的工会组织建设,采取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村级工会、“大楼工会”、“市场工会”、“一条街工会”、“社区工会”等形式,有效促进了建会工作。各级工会高度重视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会组织建设,坚持企业改制到哪里,工会组织就要重建、整顿和加强到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多年,特别是近些年来,中国工会的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大幅度提高。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中国工会会员仅有237.4万人,到2002年6月底,全国共有工会会员13154.7万人,比1949年底增加12917.3万人,增长54.4倍。其中,2002年6月底比2000年9月底增加2941.3万人,增长27.5%;工会基层组织数达到165.8万多个,比2000年底增加79.9万个,增长93%。到2002年6月底,全国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共有职工13966.5万人,比2000年9月底增加2596万人,增长22.8%。由此可见,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