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HT〗。这是法律赋予工会代表职工的集体谈判权。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中国工会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对集体合同工作加以规范和引导。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同年,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关于私营工商企业中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1953年前后,当时的纺织工业部、铁道部和电力工业部等,先后与相应的全国产业工会联合发布了在国营工厂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文件。1979年10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九届二次执委会议发出了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倡议。198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年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继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2001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一步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并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明确了违约责任,为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到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都由政府或有关部门专门就集体合同工作下发了文件。
——1994年12月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二届二次执委会议,明确提出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重点工作。1995年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好工会工作的意见和试行办法。1996年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劳动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2001年1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提出进一步推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并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根据这些规定,许多地方工会就加强集体合同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和履行兑现等作出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和保证机制,组织职工代表对履约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检查,并努力把它体现到企业各项管理制度之中。有的地方工会推动人大、政协进行了以集体合同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大检查,推动这项工作不断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中国工会一贯倡导与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在工会的推动下,这项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1990年初,中华全国总工会在部分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试点。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为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1997年,劳动部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1998年,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了《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许多地方总工会推动当地劳动、经贸等政府部门和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试行办法和意见。2000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2000年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三届三次执委会议提出,要依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落实职工参与工资分配的权利。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工会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落实企业职工参与工资分配权利,维护了职工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
——截至2002年6月底,全国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已达63.5万家,覆盖职工8000多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总数的48.7%,其中,非公有制企业37.5万多家;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地方性集体合同法规,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工作;有3万多家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