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职工的各项劳动经济权利〖HT〗。中国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维护职工依法享有的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劳动经济权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中国工会十分关注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保障,积极协助政府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同时,特别注重对特困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工作,在促进再就业、减少失业和保障下岗职工、特困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落实企业劳动标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中国工会通过多种渠道参与政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政策的制定,提出工会的意见和政策主张,协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许多问题的解决,有效地维护了广大职工尤其是下岗职工和特困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还积极参与规范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的工作,通过监督落实集体合同条款和职代会职权,督促和推动企业按照国家政策制定下岗分流方案和再就业措施,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参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提供有关服务,做好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工作等;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特困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使所有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尽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中国工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协助政府促进再就业,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截至2002年6月底,中国工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6000多个,累计培训下岗职工达320多万人次,使一大批下岗职工掌握了新的劳动技能,提高了再就业竞争能力;工会举办职业介绍机构4000余个,累计介绍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达300多万人次。各地工会通过兴办解困贸易市场、生产自救基地和劳动福利事业等,吸纳65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2002年9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三届九次主席团(扩大)会议提出,发挥工会自身优势,在今后3年内,实现对150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为150万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依靠工会劳动福利事业和工会直接联系,帮助150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在200个大中城市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实施送温暖工程,积极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从1992年开始,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各级工会与政府有关部门一道,于元旦、春节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进万家门、知万家情、解万家难、暖万家心”的送温暖活动。1994年,根据形势的发展和职工群众的意愿,将一年一度元旦、春节期间的送温暖活动拓展为送温暖工程,使之不断向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到1998年,为适应国有企业改革攻坚和实现三年脱困目标的需要,又提出要在积极协助政府妥善安排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同时,对特困职工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的职责。现在,送温暖工程的重点已从帮扶特困职工向维护困难职工群体合法权益延伸,并努力推动其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各级工会通过各种渠道,累计筹集送温暖慰问款104亿多元,走访慰问了48万多户次困难企业和2560万多户次困难职工家庭;全国有447个地市工会、大多数县(市、区)工会及18万个基层工会建立了特困职工档案;有80多万名党和政府领导人和工会领导干部,与近百万户困难职工家庭建立了包户帮困联系。全国600多个市级以上工会在元旦、春节期间全部开通了职工求助热线电话。送温暖工程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2002年1月,江泽民同志为送温暖工程亲笔题词,推动这项工程向深入发展。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送温暖工程10周年座谈会,对10年来的送温暖工作进行了总结,提出要在更大程度上做好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
——中国工会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有关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研究制定。各地方工会定期参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和对企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工会还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督促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法规和相关文件,逐步解决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问题,维护了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中国工会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维护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统筹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经费。”尽管后来这项工作主要转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但也充分说明中国工会在维护职工依法享有这项权益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近年来,中华全国总工会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养老、医疗等多项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在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得以体现。工会参与推动地方人大、政府出台各种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工会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和领导小组的工作,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工作,提高统筹层次和保险费收缴率,保证资金应收尽收;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增强基金的调剂、支撑能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做实个人账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推动企业建立年金制度,提高企业职工保障水平;参与有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提出政策性建议,反映了职工群众的意见;推动和监督“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政策的落实,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工会协助政府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妥善处理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促进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提高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研究和探索社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体制并推动相应工作机制的建立。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参与并协助做好医疗保险改革的实施工作,推动政府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工会推动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参与《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和《生育保险办法》等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会帮助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等相关手续,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伤预防、伤残鉴定、职业康复和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工作,维护他们享有工伤、生育保险的权益不受侵害。工会推动加强对保障基金和有关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或社会保险监督组织,设立职工群众监督组织,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运营、管理的监督。
——积极倡导和大力开展职工互助合作保险,为职工构筑抵御风险的第二道防线。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工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兴办职工自愿参加的,资金以职工个人筹集为主的,具有群众性、自愿性、民主性、互济性、补充性特点的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在国家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外,对职工发生生、老、病、死、伤、残或意外灾害等特殊困难时,依靠职工群众自身力量解决问题,用保险形式规范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经过各级工会组织多年的努力,现在,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已初步形成了企业、市、省、国家四级互为补充、协调发展的局面。工会举办的各种类型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已有8万多个,全国参加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2400余万人,保险资金结存几十亿元,累计有600余万人次获得了待遇给付。职工互助合作保险事业的发展,在整体上提高了广大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缓解了国家法定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与职工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深受广大职工的欢迎。
——中国工会组织一贯关心退休职工生活,为退休职工提供服务。20世纪80年代起,中华全国总工会多次下发有关加强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召开有关退管工作研讨和经验交流会议,率先提出了实行社区化管理是退管工作发展方向的主张,要求各地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各级工会积极推动政府建立专门组织,加强对工作的具体组织、领导。各地退管组织的负责人,通常由政府主管领导人或同级总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工会、劳动、财政、民政、卫生、税务等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一般设在总工会。目前,工会组织已在全国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200多个地市、20多万个基层建立了退管组织机构。十多年来,各级退管组织遵循“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工作方针,按照“政群结合、条块结合、专兼结合”的原则,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