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权利

    中国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积极主动地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参与社会协调与执法监督,从宏观和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979年以来,中华全国总工会参与了近300项全国性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制定。其中,近5年来参与国家立法100多项,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配套的几十项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或修订工作,与有关方面联合发布维护职工权益的文件30余件。5年来,各级工会参与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1264件。仅2001年一年就参与起草制定法律法规14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重整与破产法(草案)》等。目前正重点参与和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起草,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的制定和《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修订工作。

    ——各级工会领导机关与同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联席(联系)会议制度,是工会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这项工作已经取得积极进展。目前,各级工会与同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联席(联系)会议制度的单位有10232个,其中,省级地方工会21个,市级地方工会181个,县级地方工会1388个。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国务院也举行了沟通工作情况会议,就当前职工关心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沟通工作情况的会议,日常具体问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同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及时沟通研究。

    ——中国工会积极推动建立三方协商机制。从1990年中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公约)后的10多年中,中国工会就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与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进行三方协商,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2001年8月,建立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国家级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2001年11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许多省、市通过地方立法也相应作出了规定。目前,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有些省市三方协商机制已向地(市)和县(区)一级延伸,多层次的三方协商机制开始形成。2002年8月,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会议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

    ——1983年,中国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后,中国工会积极推动政府批准和实施适合中国国情的国际劳工标准。目前,中国政府已批准促进就业、三方协商等23个国际劳工公约。2002年,中国工会工人代表当选为工人副理事,重返国际劳工局理事会,为中国工会维护中国和世界工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机会和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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