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职工特殊权益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保障。近年来,中国工会围绕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实施方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推动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等,作了大量的工作。
——中国工会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促进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以来,全国各级工会举办和协同有关部门联办的提高女职工素质的培训班共计20多万期,培训下岗女职工185万人,促进安置下岗女职工109万人。
——中国工会大力宣传和推动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目前,80%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对1904家企业的调查,已签订集体合同的有1378家,其中,女职工组织参与集体合同签订,并将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内容写进集体合同的有1271家,占已签订合同数的92%;女职工能定期进行体检和妇科病普查,怀孕女职工能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女职工生育后能享受90天以上产假和哺乳时间待遇的,分别占调查企业数的70%、85.3%、88.2%、94.5%。
——中国工会开展“姐妹献爱心”的活动,建立女职工互助互济基金,帮助特困女职工解决就医难、再就业难、子女求学难等生活中的难题,为特困女职工开辟就业渠道,提供创收信息。开办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险,为女职工构筑抵御风险的安全网。
——中国工会积极推进女职工生育制度改革,参与起草、制定、修改生育保险办法,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实行生育保险的有27个。其中,7个省颁布了女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参加生育费用社会统筹的职工约有3455万人,其中,有近33万女职工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从一定意义上缓解了女性就业难的矛盾,为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起到了促进作用。
——中国工会积极推动政府批准了《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在用工等问题上推动和监督落实男女平等权利,反对性别歧视,努力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同时,坚决反对使用童工,推动政府批准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推动政府修改通过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推动和监督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加以贯彻和体现,禁止使用童工,坚决同使用童工的行为作斗争。
——中国工会通过建立健全工会女职工组织,进一步维护好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目前,全国建立女职工组织的基层工会达40.42万多个,建立女职工组织的基层以上工会达2.76万多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