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对伊决议回顾 
李庆春

    1月27日,联合国监核会主席布里克斯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巴拉迪,依据联合国安理会第1441号决议第5条的规定,在恢复核查后第60天向安理会提交了阶段性核查报告,近期,安理会还将依据1441号决议的规定对报告进行评估并做出适当结论。纵观1991年海湾战争以来,在伊拉克问题上,联合国安理会共通过了60多个决议,其中比较著名的有近20个。

    有关决议的内容主要围绕海湾战争停火、战争责任及其赔偿、销毁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反对恐怖主义以及要求伊拉克与联合国进行全面合作等问题展开,决议将伊拉克履行协议问题与经济制裁和人道主义援助挂钩,成为国际社会向伊拉克施加压力的有力武器。

    第660号决议,联合国安理会1990年8月2日通过。伊拉克入侵并占领科威特当天,安理会通过决议,谴责伊拉克的入侵行为,要求伊拉克立即无条件从科威特撤军。伊拉克对此决议置若罔闻,几天后,安理会对伊拉克实施了强制性的军火和经济制裁,揭开制裁伊拉克、双方长期敌对的序幕,伊拉克也逐渐陷入经济破败的噩梦。

    第678号决议,联合国安理会1990年11月29日通过。针对伊拉克与科威特的战争局势,要求伊拉克在1991年1月15日前,必须完全遵守安理会第660号决议“以及之后的所有有关决议”,授权会员国“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维护和执行第660号决议和之后所有有关决议,并恢复该地区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此后,美国及其西方盟国以伊拉克拒不履行协议为由,发动“沙漠风暴”军事行动,海湾战争扩大。

    第686号决议,联合国安理会1991年3月2日通过。要求伊拉克必须释放在海湾战争期间关押的囚犯,必须归还在海湾战争期间掠夺的科威特财产,并依据国际法负责赔偿它非法入侵科威特造成的损失。

    第687号决议,联合国安理会1991年4月3日通过。这是一个关于结束海湾战争和实施核查的协议。规定了双方正式停火的详细条件,设立了相关保障机制。该决议以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恐怖主义为名,要求伊拉克必须“无条件同意”,在国际监督下“销毁、消除或解除所有”化学和生物武器及相关设施,必须无条件同意不获取、发展核武器或相关设施,必须无条件同意,“在国际监督下”销毁、消除或解除所有射程超过150公里的弹道导弹和有关的主要部件,以及维修和生产设施。伊拉克不得使用、发展、制造或获取任何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要求伊拉克充分和无条件地同特委会和原子能机构的武器核查员合作。

    第687号决议的另一个重大举措是宣布成立联合国特别委员会,用以核实消除伊拉克化学和生物武器计划的情况,同时授权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实消除伊拉克核武器项目的情况。规定伊拉克必须全部公开其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计划。

    另外还规定伊拉克不得从事或支持恐怖主义,不得允许恐怖主义组织在其境内从事恐怖活动。第687号决议还宣布,停火将以伊拉克接受该决议各项规定和义务为基础。此后,该决议的内容在以后类似文件中被多次引用,成为一系列协议的基础。美国也多次以伊拉克没有履行第687号决议为名,要求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对伊拉克实行更严厉的经济制裁。

    第688号决议,联合国安理会1991年4月5日通过。决议要求伊拉克停止镇压本国平民并允许国际人道主义组织接触所有需要援助的民众。决议“谴责”迫害伊拉克平民的行径,认为“其后果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了威胁”。美国不断高举人权和人道主义旗子抨击萨达姆政权,争取国际社会支持向伊拉克施加压力。

    第707号决议,联合国安理会1991年8月15日通过。“谴责”伊拉克严重违反联合国安理会第687号决议、不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和不履行其对《核不扩散条约》义务的行为。重申伊拉克必须全面、彻底、完全公开其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导弹项目的所有情况。要求伊拉克必须允许联合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人员立即无条件地、不受限制地进入,并为联合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核查人员提供交通、医疗和后勤服务。伊拉克与核查人员围绕双方合作问题的争端逐渐激化。

    第715号决议,联合国安理会1991年10月11日通过。该决议批准了联合国特委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共同制定对伊拉克进行持续监督和核查的计划。伊拉克必须同联合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人员全面合作,“无条件接受特委会指派的核查人员和所有其他人员”。

    第949号决议,联合国安理会1994年10月15日通过。作为对伊拉克军事集结的回应,“谴责”伊拉克近期针对科威特的军事部署。伊拉克不得用敌对性的军事力量或其它力量威胁其邻国或联合国在伊拉克的行动。伊拉克必须同联合国特委会“全面合作”。伊拉克不得加强其在伊拉克南部的军事实力。此后不久伊拉克撤回了武装力量,并恢复同联合国特委会的合作。

    第1051号决议,联合国安理会1996年3月27日通过。该决议对伊拉克实行更严厉的制裁,加大了对伊武器的控制力度。决议批准对伊拉克实行进出口监控的制度,要求伊拉克必须向联合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报告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有关的两用物资运输。伊拉克必须同联合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核查人员全面合作,允许他们立即无条件地、不受限制地进入。

    第1060号决议,联合国安理会1996年6月12日通过。“谴责”伊拉克拒绝让联合国核查人员进入“明显违反”了联合国有关决议。伊拉克必须同联合国武器核查人员全面合作,允许他们立即无条件地、不受限制地进入。协议是对伊拉克拒绝核查人员进入共和国卫队设施的回应。

    第1115号决议,联合国安理会1997年6月21日通过。“谴责”伊拉克当局屡次拒绝联合国核查人员进入,违反了联合国安理会第687、707、715和1060号决议。要求伊拉克必须同联合国特委会小组全面合作,伊拉克必须立即无条件地、不加限制地让联合国核查人员同有关伊拉克官员交谈。

    第1134号决议,联合国安理会1997年10月23日通过。“谴责”伊拉克当局屡次拒绝联合国核查人员进入,这是对联合国安理会第687、707、715和1060号决议“明目张胆”地践踏。伊拉克必须同联合国武器核查人员全面合作,允许他们立即无条件地、不受限制地进入。伊拉克必须立即无条件地、不加限制地让联合国核查人员同他们要求采访的伊拉克官员接触。

    第1137号决议,联合国安理会1997年11月12日通过。“谴责”伊拉克不断违反联合国决议,暗中威胁核查人员安全,破坏核查人员的监控设备。重申伊拉克必须同联合国武器核查人员全面合作,有责任保证联合国核查人员的安全。

    第1154号决议,联合国安理会1998年3月2日通过。要求伊拉克必须同联合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武器核查人员全面合作,允许他们立即无条件地、不受限制地进入,并强调任何违反行径都将“造成严重后果”。1998年8月5日,伊拉克以经济制裁为由停止了与联合国特委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合作。

    第1194号决议,联合国安理会1998年9月9日通过。“谴责”伊拉克中止与核查人员的合作,要求伊拉克必须同联合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武器核查人员全面合作,允许他们立即无条件地、不受限制地进入。伊拉克与联合国核查人员的合作陷入僵局,不久,萨达姆宣布终止与联合国的所有合作,核查危机进一步升级。

    第1284号决议,联合国安理会1999年12月17日通过。联合国对伊核查机构进行重大调整,以打破核查僵局,推动核查进程。协议规定成立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简称“监核会”),取代特委会。决议要求伊拉克必须允许联合国监核会“立即无条件地、不受限制地”同伊拉克官员接触并进入有关设施。要求伊拉克必须履行释放海湾战争囚犯的承诺。敦促伊拉克把人道物资和医疗用品分发给伊拉克人民。

    第1441号决议,联合国安理会2002年11月8日通过。该决议对伊拉克的合作条件提出更苛刻的要求,对违反协议的行为做出了武力威胁。该协议的实施情况将严重影响国际社会对伊拉克可能采取的政策,目前该决议仍在实施之中。协议认为伊拉克一直违反联合国的有关决议,决议给予伊拉克履行安理会有关解除武装决议的最后机会,为此设立一个强化的视察制度,目的是为了全面核实各项决议规定的解除武装进程。

    决议还要求伊拉克政府应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30天内向监核会、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安理会提交一份准确、充分和完全的报告,说明其发展化学、生物和核武器、弹道导弹等武器方案。并规定,伊拉克如果提供虚假陈述或遗漏不全,以及在任何时候不遵从和充分合作执行本决议,即构成进一步重大或实质性违反应承担的义务,将被提交安理会进行评估,导致严重后果。

    决议规定伊拉克应让监核会和原子能机构立即、无阻碍、无条件和无限制地前往任何地点进行核查,可单独接触所有官员和其他人员、自行决定面谈地点,并可在伊政府观察员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这种面谈。指示监核会并请原子能机构至迟于决议通过后45天恢复视察,并在其后60天向安理会提交报告。安理会在收到报告之后立即召开会议,审议有关局势和全面遵守安理会所有有关决议以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性。

    (李庆春 中国现代国家关系研究所)

    中国网 200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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