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等7部门通知不得将长城交由企业管理

    长城在经历了千百年日益严重的自然因素破坏以外,近年来因基本建设、旅游开发所造成的人为损毁趋势也不断加剧,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旅游局等7部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长城沿线各省、市、自治区规范对长城的开发利用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新文物保护法的精神,理顺长城的管理体制,明确文物行政部门的主管职能,不得将长城交由企业管理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正确处理好长城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严禁无序、过度、破坏性的开发和利用,在已经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地方,应把长城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长城的保护维修、管理、科学研究等工作,逐步实现长城保护资金的良性循环。

    长城沿线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长城本体及其环境的实际需要,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竖立明确的保护标志,并视具体情况设立专门的长城保护管理机构或聘请专人负责长城的日常保护管理。各级政府要组织专业单位编制长城保护规划,制定长城保护专项地方法规,并建立本辖区内的长城记录档案,依法备案。

     《北京晚报》2003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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