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方完善执法体系 要求尊重人格防逼供

首次规定非法取证不能定案,首次明确提出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年1月1日实施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今后不能再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对未成年的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有权不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今天上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规定》的实施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公安机关执法程序形成完整体系

今年8月26日,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签署了第68号公安部令,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做出了严格详尽的规范。该《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目前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缺乏严密统一的办案程序,影响了办案质量,有些做法和内部规定甚至与现行法律、特别是行政处罚法不尽一致,为随意执法留下了空间。这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受案不规范、违法调查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缺权处罚等问题,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形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共15章205条,涉及管辖、回避、证据、期间和送达、简易程序、调查、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和决定、调解、涉案财物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各个环节。它与现有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

首次规定非法取证不能定案

这部《规定》的实施,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次重大进步,规定中不仅突出强调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通过详尽的条文对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做法进行了规范。据介绍,《规定》第2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我们首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效力,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个重大的制度进步。”公安部有关人士在发布会上如是说。

在这部《规定》中,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进行了必要的约束和规范,如在第38条中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或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时,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约束,对举止失控者可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一旦醉酒人酒醒,应立即解除约束。

首次明确提出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

这部《规定》第一次在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中明确提出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要求,这是公安机关连续推出便民服务措施后的又一次形象转变,因而格外引人关注。

如第66条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这一规定,将给公安机关执法中,少数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惩罚性手段带来必要的约束。

规定还要求,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和讯问;读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做了具体的规定,要求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在第52条还规定: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为防止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财物无限期扣押,规定第88条特别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做出处理决定。逾期不做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实施后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依法办案。《规定》的落实需要广大群众和媒体的共同监督。 (记者王远)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北京晚报》 2003年09月09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电话: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