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5天半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23日在北京开幕,会议将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以及与行政许可法密切相关的公路法等9部法律修正案草案,并有望审议通过传染病防治法、电子签名法和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三部法律草案。
我国市级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有望增加
根据首次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修正案草案,我国市级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有望得到增加。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在提请审议的议案中说,为了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地方政权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这个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2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了关于地方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他说,地方组织法是关于我国地方政权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地方组织法自1979年重新修订后,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先后作过三次修改。
胡康生说,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这次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改,主要是根据宪法的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同时根据199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后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经验,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达成共识的进行修改,有些可以通过改进具体工作加以解决的问题不改,总的是个别修改,不是全面修改,以稳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胡康生说,关于乡镇人大和政府的任期,地方组织法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五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三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据此,草案对有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
胡康生说,市、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三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四十五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一人至二十三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二十九人。
胡康生说,有些地方提出,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市和县级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过少;有些较大市人口数已达700万,但因不超过800万人,常委会名额只能为35人以下,法定人数应当有所增加。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过少,难以使组成人员的结构做到合理化,不利于体现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各方面代表组成的代表性和有效地行使职权。
胡康生说,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是1979年修订地方组织法时确定的,多年来没有改变。目前,省一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基本上可以适应工作的需要,但市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偏少,不利于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效地行使职权。建议适当增加市级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将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二项修改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设区的市、自治州二十人至四十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人”,第三项修改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
胡康生说,考虑到本届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已经选举产生,为了稳妥地做好衔接工作,本修正案关于增加市、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规定,拟在选举新的一届市、县级人大常委会时施行。(新华网)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将采取随机抽选方式确定人选
为避免组成合议庭的随意性,体现公民代表参与审判的公正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3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时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明确规定合议庭中审判员和陪审员的比例,以便于执行。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胡康生说,草案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对草案上述规定中的学历条件提出不同意见,有的主张降低学历条件,以体现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有的主张提高学历条件,以保证陪审员参审的质量;有的主张,对学历条件以不作硬性规定为宜,可以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掌握。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胡康生说,草案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确定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法院确定,容易产生随意性,还是由人大常委会确定为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新华网)
选举法修正案:严惩“贿选”行为 确保纯洁选举
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据报道,修正案草案规定严惩“贿选”行为,确保“纯洁”选举。
选举法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措施仅限于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之间没有过渡的措施,一些地方建议增加行政处罚。为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二条增加一款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获得选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二)用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按照选举法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30个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要求。据介绍,这种法律规定使罢免代表过于容易,有的地方出现新一届代表刚选出,尚未召开新一届代表大会就联名要求罢免代表的情况,因此对代表的罢免应当慎重,应适当提高联名人数。为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对于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十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要求。(《检察日报》)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 首次对防艾单列条款
记者从23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获悉,目前正在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是中国的传染病防治法首次就艾滋病的防治单列条款作出规定。
已经第三次提交审议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有望在本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23日向会议做说明时说,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中国艾滋病防治的形势很严峻,本法需要对艾滋病的防治专门作出规定或者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在这次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有些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现实生活中受到歧视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关注,需要增加规定对这些人不得歧视的内容。经研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字样被加入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
其他条款修改还有:“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对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规定。
但目前中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据专家估计,中国现有84万艾滋病感染者、450万结核病人;病毒性肝炎、血吸虫病、流感等传染病发病均居高不下。
中国于1985年报告首例艾滋病,此后的近20年中,艾滋病在中国快速传播。至2003年底,中国约有艾滋病患者84万人,遍及中国内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统计显示,在中国目前报告的全部艾滋病病例中,约11%是在采血、输血和注射血液制品过程中被传染。(新华网/孟娜 赵磊)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增加条款严禁非法采血
正在审议中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增加有关条款,禁止非法采集血液,以防止血液和血液制品成为传播传染病的途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23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报告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时表示,修订草案规定,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生产和使用严格管理。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血液和血液制品是传播传染病的重要途径,应当严加管理,增加规定禁止非法采集血液的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
胡光宝说,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我国艾滋病防治的形势很严峻,本法需要对艾滋病的防治专门作出规定或者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再次研究,建议在本法中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新华网)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限制使用一次性医疗器具
审议中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严禁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具,以防止其成为传染病传播的途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23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报告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时说,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不少医院对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不严,有的流失到社会,有的反复使用,造成传染病的传播。因此,应当规定医院必须加强对一次性医疗器具的管理和处理,严防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
胡光宝说,修订草案对保障措施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加大中央财政对传染病防治的支持力度,重点对中西部边远、贫困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以及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给予专项财政支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基层传染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普遍偏低,为了稳定这支队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当提高对基层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待遇。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相应修改。(新华网)
中国网综合报道 2004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