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应详细披露与实际控制人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前十名流通股东与大股东间若存在关联关系应予说明;控股子公司重要事项应视同上市公司重要事项予以披露
中国证监会最近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稿要求,盈利公司不分红利须详细说明原因,前十名流通股股东与大股东若存在关联关系应予说明。
修订稿规定,上市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予以说明;上市公司应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并以方框图的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
修订稿对上市公司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形也增加了要求予以说明的内容。修订稿要求,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修订稿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应介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并增加列示了应该介绍的内容,如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曾提出异议的,需披露该事项的内容、独立董事的姓名及所提异议的内容。
对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修订稿强调应予披露,并增加了至少应披露的内容的规定,包括共同投资方、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资产规模、净利润、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此外,修订稿还要求,上市公司须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经历和在除股东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的任职或兼职情况,逾期未收回的委托理财本金和收益情况;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如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重要事项,应当视同上市公司的重要事项予以披露。
证监会人士称,对年报内容与格式进行修订,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适应证券市场发展需要,此次修订结合了近期各项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上海证券报》\ 记者 林坚)
上市公司年报将加强对关联股东的信息披露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中国证监会19日重新修订和发布了上市公司年报相关规则,提高和增强了对公司关联股东、公司高管人员等信息的披露。
根据最新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公司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全称、年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它)。如前10名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10名流通股股东和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予以说明。
市场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将有效地提高公司关联股东之间的透明度,增强了公众的知情权。此前,上市公司年报相关规则中,并没有强制要求披露“前十名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名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等内容。
经过这次修订,上市公司年报中还多处加强了对公司高管人员以及独立董事等信息的披露要求。按照新规定,公司年报中应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经历和在除股东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的任职或兼职情况。公司应介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如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曾提出异议的,需披露该事项的内容、独立董事的姓名及所提异议的内容。(新华网\记者张旭东)
中国网综合消息 200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