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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中国金融大事记
1月
2日 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
3日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联合颁发公告称,鉴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混乱,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自2004年1月2日起对其实施行政接管。
6日 国务院决定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试点。针对两家试点银行目前的财务状况,国务院决定动用450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为其补充资本金。 该资金已于2003年12月31日到位。
8日 中国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暴露出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为真实、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发出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15日 中国人民银行批复《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以推动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深入开展,给各参与方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该《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颁布修改后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16日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2004年1月18日起,中国银联开办中国内地“银联”人民币卡在香港地区使用的业务。
2月
4日 中国银监会发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使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有章可循”,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水平,促使金融机构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运用衍生产品交易规避经营风险,提高赢利水平和竞争能力。
5日 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监管局,以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驻各地派出机构自2004年2月6日起统一更名为“保监局”。
8日 中国银监会发出《关于开展部分行业贷款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适应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规范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收支行为,完善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27日 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落实《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保护存款人利益。
3月
1日 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这是中国第一家专业性的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标志着中国农业保险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
8日 中国银监会发布《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对目前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方式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15日 中国保监会出台实施《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18日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召开第二次监管联席会议。
1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对外币流动的监测,规范外币旅行支票的管理,方便对外交往。《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进一步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范银行对居民个人办理外汇结汇业务的操作,加强对个人外汇资金流动的监管。《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24日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4月25日起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以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完善补偿机制,简化贷款担保和贷款审批手续。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
25日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04年第1季度例会在北京召开。
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的通知》。
4月
6日 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完善商业银行审慎监督管理规则,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该《办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
11日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4月25日起,提高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即存款准备金率由7%提高到7.5%。
13日 中国银监会发出《关于组织检查组赴部分地区对钢铁等行业贷款情况进行抽查的通知》。
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便利企业经营,扩大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主权,降低成本,简化手续,同时继续推进中国结售汇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提高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比例。《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日 中国保监会下发《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指导意见》,对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20日 中国保监会正式启动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改革。
22日 中国保监会对外公布《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英文版,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第一个正式对外的部门规章英文版本。
25日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30日 中国银监会发出通知,提出七项措施,加强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充分发挥金融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5月
8日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以有利于指导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更好地发挥资金融通功能,提高保险业资金运用管理水平,切实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9日 中国银监会发布《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以加强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强化持续监管手段,完善非现场监管系统,实现对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持续监控和动态分析。
12日 中国银监会就银行票据业务监管工作出台一系列措施,以进一步加强银行票据业务监管,防范银行票据业务风险,促进银行票据业务健康发展。
18日 中国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新《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改。
24日 中国保监会发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根据目前中国保险业发展和开放的实际情况,对2002年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未予明确但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符合中国入世承诺。
26日 中国银监会发出开展对电石与铁合金行业贷款情况的专项调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引导外商投资资金在境内合理有序流动,维护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和外债登记的管理政策。《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31日 中国银监会发出通知,决定全面清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建、拟建项目已发放或已承诺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
6月
2日 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在2004年3月25日前已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全部登记备案手续应在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17日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共同发布《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
18日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04年第2季度例会。
23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就此发出通知,对有关外汇管理的具体操作作了详细规定。《通知》自2004年6月26日起开始实施。
30日 中国银监会发出通知,公布了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的情况。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银监会共有59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8项行政许可项目,保留51项行政许可项目。
7月
1日 中国银监会国际咨询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29日至30日在北京召开。
中国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并将其中可能在短期内有所调整的内容和部分补充说明整理为《关于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
11日 中国保监会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活动的通知》,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境内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金融安全。
1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实施《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
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这是中国第一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也是中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
16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满足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的合理需求,便利和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该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银监会发布《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与发展纲要》,以进一步指导和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促进城市商业银行加快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17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4年11月18日起上调境内商业银行美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1年期美元存款利率上限提高0.3125个百分点,调整后利率上限为0.875%。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以进一步便利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用汇,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该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6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险业监督保险监管合作协议》正式在京签署。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李克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险业监理处专员袁铭辉分别代表内地和香港保险监管当局签署该协议。
29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便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月
2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由原来的6000元调整为20000元。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施行。
6日 中国银监会下发《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
7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形成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
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进一步便利和规范企业和财政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境)。该通知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13日 中国银监会出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已核销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银行已核销贷款的管理工作。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这是中国保险业第一次制定全国性的从业人员道德规范。
14日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自作为支付清算系统和债券托管结算系统的运营方,在北京签署了《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合运行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提高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和效率,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规则》将于2004年12月15日实施。
中国银监会颁布《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以加强监管,严格审查,规范运作,确保新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整体质量。
22日 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保障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
23日 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信托投资公司运用信托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时账户开设和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出了细化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颁布新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24日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有利于保险公司科学、谨慎评估各项责任准备金,稳健经营,有利于监管部门科学计量、分析、评估、防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财务风险,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27日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04年第4季度例会。
28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种类和格式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金融发展的要求,满足支付结算业务不断创新的需要,方便客户使用,特别是适应财政集中支付改革及强化预算资金使用管理和相关要求,规范客户和银行的支付结算行为,提高支付结算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调整后的票证将于2005年1月1日起陆续启用。
29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人民币银联卡2005年1月10日起可在韩国、泰国和新加坡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以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进程,保障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交易各方利益。《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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