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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首次就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立法听证
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初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1500元。鉴于这一标准涉及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全社会普遍关注,为推进立法民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9月27日在北京举行听证会,对这一减除费用标准是否适当,进一步广泛听取包括广大工薪收入者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这三个部门28日发布的公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共同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人。听证会将安排的听证陈述人,包括年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公民15人至20人(由听证人按照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工薪收入较高、较低的行业、职业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选择确定);草案起草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代表各1人;全国总工会的代表1人;东、中、西部省、自治区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共3人;直辖市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1人。另外还将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15人至20人作为听证旁听人。
从28日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年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公民,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报名截止时间为9月5日18时。报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等三种方式。报名信函寄至北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10080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传真传至(010)63094062;网上报名请登录中国人大网站,填写并提交报名表(网址:www.npc.gov.cn)。报名人在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同时,还需用不少于300字写明对减除费用标准的基本观点并说明主要理由。
听证人在确定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名单后,将于9月12日前向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发出书面通知。
全国人大有关负责人就举行立法听证会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 就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定于2005年9月27日在北京举行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新华社记者就举行这一立法听证会的目的、意义及有关事项,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
问: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在说明中讲到,草案是在广泛征求各地方及中央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对草案进行了审议。那么,为什么在常委会会议后还要召开这个立法听证会?其主要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在立法的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使制定的法律符合实际并得到有效实施。为了使立法机关充分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和实际情况,我国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历来非常重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往听取意见的主要方式,一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中央有关部门、有关教学研究机构等征求书面意见,二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三是将一些法律草案在报纸上发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次举行立法听证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又一种重要方式,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推进立法民主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问: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采取了举行立法听证会的方式,取得很好的效果。那么,立法听证会与其他征求意见的方式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立法听证会是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直接地、公开地听取社会意见的一种重要方式。听证会最大的特点,一是公开、透明。听证的内容和焦点问题事先向社会公布;符合报名条件的公民都可以自愿报名作为陈述人或者旁听人;听证会对媒体开放,从而使更多的人了解听证的事项和各方面的意见。二是公正、客观。组织者应当在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中选择持不同观点的代表作为听证陈述人,面对立法机关直接陈述自己的意见,使各种不同意见得到比较充分的表达,立法机关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各方利益和矛盾所在,妥善地协调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三是程序性强。为了保证听证陈述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发表意见,提高听证会的效率,听证会都制定有严格的听证规则,对听证会的发言顺序、发言时间等作出规定。四是注重实证。听证陈述人发表的意见,其理由要以了解的事实作依据,要有实证性资料作支撑,听证会注重的是事实和证据,陈述人到会进行陈述,不是仅发表个人的抽象看法。五是听证结果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听证会结束后,立法机关的工作机构要根据听证会记录,整理出全面反映听证会意见的听证报告,作为参阅材料,印发立法机关组成人员。本次听证会上的意见,将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问:这次立法听证会为什么要选择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作为听证事项?
答:这里先要说明的是,这里讲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个通俗的说法。准确地说,是指在确定工资、薪金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依照规定从工资、薪金收入中予以减除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费用标准。比如,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如果某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合计为2000元,则他只需就2000元减除800元以后的部分,即以1200元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纳税。由于该项减除费用标准的高低,既涉及国家对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也直接关系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负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就此项内容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
问:对于听证陈述人的范围是怎么考虑的?
答:为了使各方面意见在听证会上得到充分的表达,这次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分为四个方面: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的代表,就听证事项予以说明、陈述;二是有工薪收入的公民,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就听证事项陈述自己的观点、意见;三是全国总工会的代表,广大的工薪收入者都是工会会员,由工会组织的代表就听证事项表达意见是必要的;四是部分地方财政或税务部门的代表,主要是个人所得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时,需要充分听取不同地方的意见,对有关问题统筹考虑。
问:这次立法听证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那么,有工薪收入的公民希望作为听证陈述人,如何报名,需要在报名时注意哪些事项?
答:关于举行听证会的公告中对申请报名的对象、报名的时间、方式和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报名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按照规定的报名方式报名,并逐项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注明规定的报名事项。二是为了选取不同收入者的代表作为听证陈述人,报名人需说明本人月收入情况,按照1500元以下、1501元至3000元、3001元至5000元、5001元至10000元、10001元以上5个档次如实注明。采用网上报名的,可直接在网上报名表上的收入选项中选取填写。三是联系电话最好注明最方便与报名者本人联系的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应注明区号。四是报名人应提交一份不少于300字的倾向性意见,并说明理由。报名人被确定为听证陈述人后,在听证会上陈述的观点应当与报名时已表明的观点相一致。
问:报名者如何得知自己是否被确定为听证陈述人或者旁听人?
答: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名单确定后,将在2005年9月12日前向被确定的人选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将以邮政特快专递或者传真方式发出。
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关于举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的公告
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 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加以修改,很有必要。修正案(草案)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1500元,鉴于该减除费用标准涉及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全社会普遍关注,为进一步广泛听取包括广大工薪收入者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推进立法民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就修正案(草案)有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修正案(草案)将其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该减除费用标准是否适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人。
三、时间、地点
听证会定于2005年9月27日在北京举行。
四、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
1、年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公民15人至20人;
2、草案起草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代表各1人;
3、全国总工会的代表1人,东、中、西部省、自治区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共3人,直辖市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1人。
第1项听证陈述人,由听证人按照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工薪收入较高、较低的行业、职业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选择确定。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15人至20人,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
五、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年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公民,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报名。报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信函寄至北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10080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传真传至(010) 63094062;网上报名请登录中国人大网站,填写并提交报名表(网址: www.npc.gov.cn )。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月工资、薪金所得,对减除费用标准的基本观点并说明主要理由(不少于300字)。
报名截止时间为2005年9月5日18时(邮寄报名的,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六、听证会参会通知
听证人在确定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名单后,于2005年9月12日前向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发出书面通知。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载明的时间、方式回复是否参加听证会。
以个人名义参加听证会的京外人员的往返交通费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参加听证会。作为单位代表参加听证会的,往返交通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在京参加听证会期间的食宿费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5年8月28日
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关条款及说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此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长金人庆受国务院委托,对上述修改作了如下说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每月减除费用800元。1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都有了较大的提高。1993年,在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2年已升至52%左右。在职工工资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加之近几年教育、住房、医疗等社会化、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城镇居民平均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导致职工基本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呼声很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对此问题提出很多建议。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1143元/月。为了使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适应客观实际情况,修正案(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的8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以与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相适应,合理解决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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