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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 批准董建华先生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职务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批准董建华先生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职务。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433号令,即日生效。
今天的国务院全体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关于请求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职务的报告,并听取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廖晖就有关情况所作的汇报。
温家宝总理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董建华先生在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期间,为“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在香港成功地付诸实践做了大量开创性的工作。董建华先生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面贯彻香港基本法,依法施政,团结香港广大同胞,努力克服亚洲金融危机和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带来的种种困难和挑战,妥善处理了一系列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维护了香港稳定繁荣的大局。董建华先生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以来,面对各种困难和压力,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中央政府对董建华先生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工作是充分肯定的。董建华先生经慎重考虑,提出辞去行政长官职务,并于3月10日向国务院呈送了辞职报告,体现了他对香港、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
温家宝说,依据基本法的规定,今天的国务院全体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和审议,批准董建华先生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务。行政长官缺位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附件一的规定,在六个月内选举产生新的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温家宝强调,中央政府将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依法施政,促进香港的稳定繁荣和发展。
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吴仪、曾培炎、回良玉,国务委员周永康、曹刚川、唐家璇、华建敏、陈至立,以及国务院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出席了会议。(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3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辞去行政长官职务,于2005年3月12日离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三月十二日
董建华关于请求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职务的报告
国务院:
本月8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转来全国政协有关本人被提名为全国政协副主席建议人选的通知。
自去年第三季度以后,我一直在思考辞去行政长官职务的问题。一方面,香港经济已出现了良好的复苏势头,并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趋势,政治和社会状况也逐渐稳定下来;另一方面,由于年岁渐高,我已明显感到自己的健康状况大不如前。基于对香港、对国家负责的态度,我经过慎重考虑,现向中央政府正式提出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职务的请求。
恳请中央政府体察我的实际情况,批准我的辞呈。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董建华
二00五年三月十日
曾荫权代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附简历)
12日下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收到了国务院有关批准董建华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职务的命令。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政务司司长曾荫权即时代理行政长官职务。
曾荫权先生随后发表了讲话。他称赞董建华先生在保持香港平稳过渡,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克服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促进香港经济转型方面作出的贡献。
曾荫权先生表示,他已请所有的行政会议成员和主要官员留任。特区政府将继续保持顺畅和稳定的运作,维持良好的治安和社会秩序,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曾荫权先生介绍了选举新的行政长官人选的有关安排。他说,新的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将依法于7月10日举行。依照基本法,新产生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将是第二任行政长官余下的任期。到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人选将按照届时的办法选举产生。
曾荫权先生呼吁香港各界人士团结一致,珍惜现在的经济复苏,共同维护香港的稳定发展。
曾荫权简历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务司司长、行政会议成员。
1944年10月生于香港。1964年香港华仁书院预科毕业。1981年获美国哈佛大学公共行政硕士学位。
他于1967年加入香港政府,1971年成为政务主任。先后出任多个重要职位,涉及的范畴包括财政、贸易,以及与香港前途有关的事宜。1985年获委任副常务司;1991年出任贸易署署长(及总贸易谈判代表)。1993年5月晋升为库务司,负责香港政府的整体资源分配和税收制度等政策。1995年9月获委任为财政司司长,成为首位出任此要职的华人。1997年7月1日,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位财政司司长。2001年5月任政务司司长。2002年6月任香港特区第二届政府政务司司长。
获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理工大学名誉博士学位。2002年因“多年来竭诚服务香港,成绩超卓”而荣获大紫荆勋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缺位后补选的行政长官任期发表谈话
3月12日,国务院批准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先生的辞职请求,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明确宣布第二任行政长官缺位后补选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是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就此发表了谈话。谈话内容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第二任行政长官缺位后补选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所发表的意见,是符合基本法立法原意的,第二任行政长官缺位后由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补选的行政长官,仍为第二任行政长官,其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
理解补选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不能仅从基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去考虑,而要结合附件一有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规定去考虑。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对行政长官缺位后补选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曾有不同意见,有的主张是剩余任期,有的主张是新的一届五年任期。因此,基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行政长官缺位补选的条文的起草,曾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1988年4月公布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曾经写明:“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产生新的一届行政长官。”1989年1月公布的香港基本法(草案)以及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香港基本法,将这一规定修改为:“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基本法第五十三条)删去了其中的“一届”两字,把“新的一届行政长官”改为“新的行政长官”,表明补选的行政长官只是“新的一位”,并不涉及他的任期是剩余任期,还是新的一届五年任期。值得注意的是,在删去“一届”的同时增加了“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的内容。因此,新的一位行政长官的任期应看第四十五条。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附件一则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设立一个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而选举委员会的唯一任务和职权是选举行政长官,这是一种独特的选举制度。基本法附件一规定在2007年以前设立一个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目的就是为了便于在五年中行政长官缺位时能够及时补选新的行政长官以完成剩余任期。附件一规定,2007年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可以修改,比如,修改后如规定选举委员会在选出行政长官后即行解散,在这种情况下,如行政长官缺位,补选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就不是剩余任期。基本法是管长远的,将“新的一届行政长官”改为“新的行政长官”,能够适应各种不同情况。可见,五十三条中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是由选举的方式决定的。在第二任行政长官是由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这一制度安排下,第二任行政长官缺位后由该选举委员会补选的新的行政长官,其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规定:“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200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此前提下,“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这些规定表明,第三任行政长官将在2007年根据届时的产生办法选举产生。第二任行政长官缺位后,由选举第二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补选的新的行政长官仍为第二任行政长官,因此,其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只有作这样理解,才能符合上述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新华网)
中国网综合消息 200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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