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文章 ] [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出台 侵权最高罚10万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5 月16 日 | 文章来源:央视国际

由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今天正式出台。

将于本月30号正式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在应普通网络用户的要求、自动服务并未对服务内容进行改动的情况下,例如网民在论坛、留言中发布的内容或链接侵权,网络信息服务商将获得免除责任的机会。著作权人发现网上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可以向网络服务商发出通知,服务商应立即终止链接,删除侵权内容。否则,信息产业部或各级电信管理机构可对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不少网络用户通过建立链接等方式,把音乐、电影和软件放在网上供人们免费下载。而《保护办法》首次明确了网站在制止侵权方面承担怎样的义务,著作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侵权最高可罚10万元

5月30日,刚刚公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即将开始实施。

今后,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而造成对他人互联网著作权的侵犯,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被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办法》,著作权人在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后,应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内容应包含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等材料。接到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同时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移除后,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书面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人向著作权管理部门投诉前,必须首先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否则,著作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北京晚报》 光炜)

相 关 新 闻
· 我国将成立文字、音像制品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中国打击盗版侵权 加快建立著作权保护的中介组织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全文)
· 国务院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全文)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 [ 关闭窗口 ]
国内新闻24小时排行
国际新闻24小时排行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刊登广告 | 联系方式 | 本站地图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