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立法工作体现了“一国两制”原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范徐丽泰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香港回归祖国5年来,特区立法会按照基本法的有关条文履行立法机关的职责,通过主体法律270多条、附属法律1300多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案260多个,特区立法工作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原则。

    从特区临时立法会,到两届特区立法会,范徐丽泰一直担任主席一职。回顾过去5年的工作,范徐丽泰说,香港特区立法都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香港用普通法的方式来立法是一种传统。在香港,大陆法体系主要是基本法,特区所制定的法律绝不能同基本法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明显看到“一国两制”在立法上是如何在香港落实的。

    范徐丽泰说,作为“一国”,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整个国家都有效;而“两制”的表述则意味着香港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律,只要符合基本法,就可以在香港特区实施。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区立法会所通过的法律需要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这个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可以发回重议,但是不会提出任何修正。

    谈到回归后的特区立法会与回归前的港英立法局的区别时,范徐丽泰说,立法会按照基本法的条文来运作,大部分的议事规则沿用以往的做法,但是有些条文作了改变。

    她说,在立法会的职责上,比从前的立法局多了两项职责,就是终审法院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由行政长官提名,立法会通过。另外,立法会有弹劾行政长官的权利,这在回归以前是不可能有的。

    新华社 20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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