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媒体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发表述评,认为人大的决定为香港政体发展开辟道路,特区政府必须全面、准确、有力地予以贯彻执行。
香港《苹果日报》26日发表文章说,人大常委会25日开会讨论特首董建华政改报告,赞同修改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方法并正式拍板。有列席会议的港区人大代表透露,会上主流意见认为,香港不具备2007、2008年普选的条件,而今天人大常委会除公布允许修改选举方式外,详细分析了“循序渐进”原则,但未有定出普选时间表。
香港《大公报》26日发表文章,指出人大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特首“报告”,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提出了2007年特首、2008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予修改”,二是提出了“应予修改”所“必须顾及”的九点因素,包括必须听取中央意见、不能违反基本法及均衡参与等。毫无疑问,“必须修改”与“九点因素”,从法理逻辑到概念都是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必然也是审议报告的整体而不是局部。人大常委会26日就特首“报告”作出的“决定”不但对特区未来的政制发展具有约束力,而且是宪制高度层面上的约束力,特区政府必须全面、准确、有力地予以贯彻执行,不能“各执一词”、更不能“各取所需”。港大法律学院教授、基本法委员会港方委员陈弘毅指出:如果不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即使日后特区立法会2/3通过、特首同意,提交上去的2007年特首、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方案,也不会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必须看到,人大释法、审批特首“报告”,是为香港特区的政制依照基本法规定向前发展“开路”,必须充分认识中央在这一问题上的宪制权责和对香港同胞的一片爱护之情。(来源:参编)
新华网2004年4月27日